工商時報【記者彭禎伶╱台北報導】– 2012年10月9日 上午5:30
金管會修正網路銀行定型化契約,明訂銀行必須隨時維護網站的正確性及安全性,隨時注意有無偽造的網頁,以免客戶權益受損;同時原本銀行要調高收費標準僅需30天前通知客戶,現在也延長為60天。
銀行局表示,在消保團體等力爭下,新的定型化契約增加更明確的許多消費者保護條文,由於必須給銀行調整期,這項新的契約內容,預計明年1月8日上路。
新的契約內容明訂,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作有利消費者的解釋;同時要求銀行一定要善盡訊息告知及網站維護義務;且銀行提供的服務義務不得低於網站內容。
另外,銀行若要調高費用,必須在網頁上有提供客戶表達是否同意的選項,若客戶未在調整生效日前表達同意,銀行可暫停客戶一部分或全部的服務。
但若客戶在調整日後同意調費,銀行必須立即恢復相關服務;這項通知應在生效日前60天就要通知。
若客戶因為申請或操作金融機構代號、存款帳號、金額錯誤,導致金額誤轉入其他人帳戶或金額有誤,一經客戶通知,銀行必須立即依相關法令提供讓筆交易的明細及相關資料,通知轉入行協助處理,同時要回報處理情況。
這次定型化契約中也有較明確銀行責任的條文,客戶若帳戶被盜用,銀行在收到客戶通知前,必須對第三人動用帳戶的效力,由銀行負責任。
但若銀行可以證明客戶有故意或過失,或銀行依約定通知客戶該筆交易資料或帳單,但客戶卻在資料寄出後45天內都沒有提出異議,銀行即可以免除部分責任,若客戶因長途旅行、住院無法通知,則銀行仍要負責。
相關網銀帳戶被盜用、調查事實產生的鑑識費都由銀行來負擔;但這次新的契約條文明訂,若有第三人入侵銀行資訊系統,造成對客戶的損失,由銀行負擔,更明確銀行的舉證責任僅限自己的電腦系統,銀行局表示,以往的契約有模糊空間,有時會要求銀行也要舉證客戶端電腦是否受到入侵,這部分銀行並無法執行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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