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設有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金融檢查局。

2.金融機構的種類:

(1)銀行類-由銀行局監理:

A.銀行法所規定之銀行:商業銀行,專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

B.經營銀行業務之機構:基層合作金融仲介機構(信合社、農漁會信用部),中華郵政儲匯處。

C.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母公司以金融為主導行業,並透過控股方式下轄各種多元化的金融機構,如銀行、票券、證券、保險等,與一般銀行再轉投資其他金融機構(也就是一般所謂的綜合銀行制)相較,控股公司旗下金融機構的關係平等,經營業務時也較不致產生利益衝突的問題。此外,控股公司還能強化專業分工及經營效率及提供客戶一次購足的多元化服務,使組織、管理及財務運用之彈性化,擴大金融經濟規模及經濟範疇並有助於金融跨業經營合併監理。

D.票券公司:經營短期票券、債券之簽證、承銷、經紀、自營業務。

(2)證券類-由證期局監理:

A.證券商:分為

n 證券承銷商:經營有價證券的承銷,為發行市場的主幹。

n 證券自營商:經營有價證券的自行買賣。

n 證券經紀商:受理委託執行買賣雙方的交易,本身並不從事買賣有價證券。

B.證券金融公司,其業務為:

n 有價證券的融資融券

n 對證券商及其他金融事業的轉融通

n 對客戶的授信

C.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其業務為:

n 發行受益憑證募集共同基金

n 運用基金從事證券投資

n 接受客戶全權委託(代客操作)

D.證券投資顧問公司,其業務為:

n 對證券投資提供分析及建議

n 接受客戶全權委託(代客操作)

n 發行出版品/舉辦講習

E.()券集中保管公司:2006327原台灣證券集中保管公司及原台灣票券集中保管結算公司合併,改名為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有價證券、短期票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制度之相關業務。

F.都市更新投資信託事業與其他證券服務事業

G.期貨業,可分為以下四類:

n 期貨商:可受託進行期貨交易;申請經營自營業務者,尚得以自有資金從事期貨交易。

n 期貨交易輔助人:目前僅限經營證券經紀業務者(如證券商)得申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業務項目係指接受期貨商之委任,從事招攬、代理期貨商接受客戶開戶、以及接受交易人之委託單並交付期貨商執行等。

n 期貨顧問事業:業務範圍包括接受委任提供有關期貨交易之分析意見、發行有關期貨交易之出版品、舉辦有關期貨交易之講習等。目前計有期貨經紀商、證券商及證券投資顧問公司可兼營本項業務。

n 期貨經理事業:主要業務係接受特定人委任,從事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

(3)保險類-由保險局監理:

A.人壽保險公司:經營人壽險、健康醫療險、投資型保險、分紅保單等保險業務。

B.產物保險公司:經營火險、運輸險、汽車險、工程保險、責任及其他財產保險業務。

C.再保險公司:經營承受與轉分國內、外各種產、壽險之再保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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