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08/04/01 20:21

 (中央社記者李佳霏台北一日電)結婚生效條件變革,內政部籲請民眾注意!自今年 五月二十三日 起,結婚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才具效力。戶政事務所對此並提供便民服務,只要當事人提前與戶籍地戶政事務所預約,週六、週日及例假日也會派員值班受理結婚登記。

 內政部次長簡太郎表示,過去的結婚採「儀式婚」,只要結婚雙方當事人在公開場合且有二人以上證人舉辦結婚儀式,結婚就有效,但自今年 五月二十三日 起,結婚的效力認定改為「登記婚」,必須結婚雙方當事人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才發生效力,結婚登記日即為結婚生效日。

 內政部指出,去年 五月二十三日 修正公布的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四條之一也規定,「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 修正民法第九八二條之規定,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內政部說,鑑於登記婚實施後,民眾辦理結婚登記的日期會影響到當事人權利義務,為兼顧便利民眾辦理結婚登記及戶政事務所上班人力調配的考量,民眾若想在週六、日及例假日辦理結婚登記,可事先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預約結婚登記日期,戶政事務所當日將派員值班受理結婚登記。97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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