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自行查核


馬克林(markyslin)


壹、自行查核之5W1H


一、WHAT(何事):由營業單位自行對其業務辦理查核。


二、WHEN(何時):每月辦理一次專案(選擇部份業務項目)查核,每半年辦理一次一般(全盤業務項目)查核。


三、WHO(何人):營業單位人員。


四、WHERE(何地):在營業單位。


五、WHY(為何):營業單位:


‧自行瞭解各項業務之法令遵行程度及內部控制情形。


‧及早發現作業疏失,作必要之改善。


‧藉由查核培養人才,發掘適當之職務接班人。


查核人員:


‧瞭解其他同仁之業務,增加業務配合程度。


‧幫助同仁發覺問題。


‧瞭解新業務作為輪調之準備。


六、HOW(如何):由主管副理分派工作後,依照自行查核工作底稿及附表之指示及註明逐項填寫。


貳、查核時應注意風險管理


一、固有風險


1.      變現性    現金、固定資產


2.      擔保程度    信用放款、擔保放款


3.      市場敏感性    股票、定存單


4.      交易複雜性    外匯交易、存款交易


5.      交易金額    百萬提領、一百五十萬交易


二、異常風險


1.      特殊交易    有無摺、事故設定解除


2.      爭議性交易    委託代辦、親自辦理


3.      手續不全交易    契約填寫不清、填寫完整


4.      融通交易    票據抵用、印鑑不符


5.      往來異常    交易人員、方式、頻率、金額之異常變更、同業照會


三、依固有風險之不同設定不同之控制程序


1.      變現性--共同控管、盤點


2.      擔保程度--審核層級


3.      市場敏感性--評價


4.      交易複雜性--覆核


5.      鉅額交易--覆核


四、對異常風險設定必要的授權及風險揭露


1.      特殊交易--主管授權


2.      爭議性交易--討論並追蹤風險


3.      手續不全--討論並追蹤風險


4.      融通交易--主管授權


5.      往來異常--討論並追蹤風險


參、實地查核技術


一、突擊檢查
為及早發現問題,防止受檢單位故意掩飾,檢查以突擊查核為原則。


二、完善的控制程序
為能正確的計算各項資產,或防止故意掩飾,查核時對變現性資產、帳冊、文件必須有完善的控制程序。


三、查核方法


.檢查(Inspect):查核人員運用其一般性注意,小心閱讀或逐項覆核單據或記錄,在檢查過程中找出不尋常之項目。查核人員這種注意力,有時被稱為「稽核判斷力(Audit Sense)」,這種能力可由經驗與實務累積而得。查核人員亦常用詳查(Scrutinize)和審核(Examine)等術語來表示相同或類似的意義。


.驗算(Recalculate):查核人員重新計算交易事項之結果,和原結果相核對。亦稱為計算。


.觀察(Observe):查核人員以實際察視力式執行查核程序,如受查者盤點存貨時,查核人員在場監盤等是。


.分析(Analyze):分析係就各項餘額加以分類,旨在查明構成該餘額的一切交易性質,俾可做進一步之研究。


.比較(Compare):連續觀察不同期間或不同單位之特定項目之異同情形。利用分析及比較重要項目之差異或趨勢,並對非常變動情況及其項自予以查核。


.詢證(Confirm):係向受查單位內部或外界具有相關知識人士覓求適當之資料,其實施方式包括書面或口頭詢證。


.盤點(Count):實際點算庫存現金、存貨、有價證券及其他資產,以確定期數量及面值,盤點時得隨時抽點某財產中一小樣本,亦得全部清點。


.抽 查(Test):自類似母體中,選擇具有代表性之樣本加以審核,若樣本選擇適當,此有限樣本抽查結果可顯露出於項目全體所顯露之特性。


.追 查(Trace):就某項交易由一個會計記錄循序追到另一個會計記錄之過程以了解所有程序均屬正常,可由交易之發生順查至有關帳戶之登帳,或由帳戶之登帳逆查至構成該總數之細目。


.驗 證(Verify):求證各項記錄的有效性及正確性,或確定資產的存在及所有權。


.核對憑單(Vouching):利用審核交易事項的附件憑單(如發票、付訖支票、其他原始憑證),以確定交易記錄之正確性和真實性。


.其他方法:評估(Valuation):如不良資產評估。
調節(Reconcile):如編製銀行調節表。


肆、查核工作品質管制


一、查核人員之品德
查核人員應保持嚴謹公正之態度及超然獨立之精神,且有責任感,對所分配之工作應能負責,在實際工作若有違反超然獨立之關係存在,應行迴避。


二、查核人員之專業知識及技能
查核人員必須具有基本之稽核知識及金融專業知識,並利用在職訓練培養其專業技能。


三、工作分配


(一)人員選派


l. 人員選派
以選派熟悉查核項目業務,且目前非擔任該項職務之適任人員擔任。


2.適當之指導
查核負責人應有適當之指導,使查核人員瞭解本身之上作節圍、責任,執行查核程序之目的及其他重要事項。


(二)查核人力


1.查核種類
應視查核種類(一般或專案)配置適當之人力。


2.查核項目之難易
應視查核項目之煩雜程度,或抽查範圍之大小配置適當之人力。


四、工作督導


(一)督導


l.掌握查核工作進度並確定查核人員:


(1)具備必要之專業知識、技能及經驗,以執行指派之工作。


(2)瞭解查核方向。


(3)按照查核程式進行查核工作。


2.瞭解已發現重大問題,並評估其影嚮程度,必要時修正查核程式。


3.解決查核人員對問題見解之分歧。


(二)複核的目的在於確保:


(1)無重大未決之查核事項。


(2)查核目的已達成,且所作結論有合理依據。


(3)查核工作及其所獲得之結論已作成工作底稿。


五、追蹤考核
查核工作品質是否良好必須隨時加以檢討,並評估查核工作品質管制之政策及程序。




附錄一、銀行自行查核之主要缺失


1.     辦理自行查核未於七日內完成,或未於完成後七日內送交稽核處核備。


2.     由工作底稿或附表顯見作業相互矛盾、有欠嚴謹或與規定不符者,而未於報告書 上提列意見。


3.     辦理個案抽查時未依工作底稿指示抽查必要之戶數,亦未敘明抽查 戶數不足之原因。


4.     工作底稿有附表,而未填寫附表,亦未敘明理由。


5.     查核之案件與指定查核之範圍(期間)不符。


6.     查核時有漏未查核某一項目,亦未敘明末查核之理由。


7.     辦理代收票據、出納業務等變現性資產之自行查核,除特殊原因外,宜當日查核完竣。


8.     庫存現金及週轉金之盤點未請保管人員(即出納及總務人員)會同檢查。


9.     查核作業草率,查核意見均僅抄錄工作底稿之查核子目,甚至常有書寫錯誤之情形。


10. 放款個案查核附表填寫草率,如未填寫現貸餘額、初貸日、期限、用途或保證人等項。


11. 工作底稿或附表有塗改,而查核人員未蓋章,以明權責。


12. 尚未開辦之業務,如保管箱業務,仍列入年度自行查核工作計劃。


13. 查核工作底稿書寫顯有矛盾,自行查核負責人未詳加審核。


14. 自行查核檢查人員有檢查目前仍經辦之業務項目者。


15. 工作底稿或附表有未依指定填寫項目填寫者, 如指定項目為最近收息日,但書寫為正常。


16. 工作底稿之查核意見欄有答非所問之情形。


17. 自行查核範圍未含蓋前次查核基準日至本次查核基準日之資料。


18. 盤點或核對餘額未於工作底稿表示實盤數量或餘額。


19. 工作底稿或附表查核人員漏未簽章。


20. 查核方法錯誤,對應實際盤點或核對之查核項目,僅口頭查詢,或未詳實查核,以致稽核處檢查時仍有缺失。


21. 未詳讀工作底稿之填表說明而錯用符號。


22. 對於查核所發現之缺失事項或建議事項未積極處理。


23. 未於當月份完成自行查核工作(即查核之檢查日期橫跨兩個月或於次月辦理二次者)。


24. 查核項目過於簡略(例如一般查核未涵蓋全部經辦業務:專案查核項目過少)。


25. 由未具經驗之人員辦理查核,並未加以適當之指導,以致查核結果與事實或原始記錄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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