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9/17




金融六法之內涵: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存款保險條例修正案、營業稅法修正案、票券金融管理法、保險法修正案




金融控股公司法

一、立法緣由


1.因應金融跨業經營之世界潮流。             2.強化我國金融業競爭力。


二、預期績效


1.發揮金融綜合經營效益。


2.提昇我國金融業之國際化及國際競爭力。


3.創造金融組織再造之有利環境。(營業讓與及股份轉換機制、簡易合併及公司分割方式)


4.提供連結稅制之優惠。


5.發揮市場監督力量,強化金融跨業經營合併監理。(防火牆機制、財務透明化之要求等)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等三法


修訂「存款保險條例」及「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以四年間之營業稅款及十年期間所增加之存款保險費總收入作為重建基金之財源。


一、立法緣由


1.維護存款人權益。             2.穩定金融秩序。


二、預期績效


1.快速、即時處理經營不善之金融機構。         2.促進我國金融體系健全發展。


 


票券金融管理法


一、立法緣由


1.因應貨幣市場快速發展。         2.落實對票券商的監督及管理。


二、預期績效


1.可有效降低工商企業發票成本。     2.增強票券金融公司經營體質。 3.強化市場自律功能。


 


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一、立法緣由


1.增訂住宅地震保險制度,並建立分層地震風險承擔機制。                2.強化本國保險競爭力。


二、預期績效


1.合理放寬保險業投資股票之限制,對於傳統產業資金之挹注將有所助益。


2.增訂經營投資型保險業務基本法據,使保險業得以因應市場利率下滑之趨勢。


 


金融六法對銀行業之影響-體制面


一、確立我國未來金融體制發展方向


1.股權集中化                2.組織大型             3.經營多角化         4.監理透明化


二、建立經營不善金融機構退出市場之機制


以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等三法維護金融安定,避免產生存款人信心危機及連鎖性風險。


 


金融六法對銀行業之影響-經營面


一、擴大金融經濟規模及經營範疇


金融控股公司集合龐大資金投入金融相關事業,可擴大金融經濟規模,並藉由跨業經營方式達成經濟範疇之目標。


二、強化專業分工及經營效率


採取金控股公司之組織,可將經營決策與業務執行予以分離。由專業經理人負責各金融業務子公司(銀行子公司、證券子公司、保險子公司等)之經營,以達專業分工之效能。


三、組織、管理及財務運用之彈性化


金融控股公司透過投資或收購子公司方式擴大金融版圖,迅速因應金融環境之變遷。


四、增強票券金融業之經營體質


1.廣義之銀行業包括票券金融業。


2.擴大票券金融公司之業務範圍,得以發行公司債方式增加其資金來源。


 


金融六法對銀行業之影響-行銷面


一、共同行銷


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不損害客戶權益之情形下,得以共同行銷、資訊交互運用或共用營業設備或營業場所方式進行業務或交易行為。


二、產品多樣化


金融機構之營業處所可提供各式金融商品,以因應客戶一次購足之金融需求。


 


金融六法對銀行業之影響-財務面


一、資金調度較具彈性


利用金融控股公司資金調度之統合性,可加速資金流動性及靈活度。


二、加強資訊揭露,強化市場監督功能


1.銀行及票券金融公司對於重要財務、業務資訊應定期公布,以強化銀行業財務、業務透明化,期發揮市場監督功能。


2.金融控股公司應於營業年度終了,合併編製各項報表。


 


金融六法對銀行業之影響-監理面


一、加強三檢查單位之協調聯繫工作


配合金融控股公司之跨業經營,設立「金融檢查委員會」整合金融檢查工作,以定期研商金融檢查制度,統籌金檢人力之調配及訓練、訂定整體金檢計畫等。


二、推動建立監理一元化制度


分業監理之管理模式,已難以對橫跨銀行、證券、期貨及保險業之金融集團進行有效監理,爰參考國外先進國家,設立單一金融監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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