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克林(markyslin)
一、定義:
1.短期信用-期限在一年以內者。
2.中期信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七年以內者。
3.長期信用-期限超過七年者。
二、種類及用途:[第八屆試題]
1.中長期直接授信
(1)中長期週轉資金貸款
其以維持企業正常營運所需之經常性週轉資金為目的。[第五、九屆試題]
企業經常性之週轉金有循環使用被長期固定化之性質,因此宜以中長期資金支應。
中長期週轉金寄望以企業之盈餘、營業收入或其他適當資金,作為還款來源。
(2)資本支出貸款
以協助企業購買、更新、擴充機器設備、或改良其營 運所需之廠房、土地、機器等或協助企業從事重大之投資開發計畫為目的。[第五屆試題]
其金額大、回收期限長,多屬資本支出,故宜以中長期授信配合,通常又稱為「計畫性融資」。
此項貸款資金僅能用於和計畫有關之用途,如購置計畫所需之機器、設備、技術或僱用計畫所需之專業人員。
資本支出貸款(計畫性融資)係寄望以企業之投資開發計畫所產生之現金流量、所獲之利潤、所提列之折舊、現金增資、發行公司債等作為其償債來源。[第八屆試題]
n如果該計畫是屬於發電廠、焚化爐、鐵公路、橋樑、隧道等基礎建設計畫,其還款來源主要是靠開發商所簽下的合約(如出售電力、蒸汽或垃圾代處理收入等)所保證之長期的收入,現今又常稱之為「專案融資」。
2.中長期間接授信:
主要在於期限超過一年的債務保證,如公司債發行保證,工程相關保證。
三、中長期授信之審查要領:
1.應重視企業之組織與管理:
包括企業經營團隊、管理制度、經營理念是否良好。
2.應特別重視計畫可行性評估:[第五屆試題]
計畫可行性評估主要就是探討「技術、市場、財務」三者之可行性:
(1)技術可行性:製程技術、生產設備、技術團隊、環保工安分析等。
(2)市場(產品行)銷可行性:產業前景、同業競爭分析等。
(3)財務可行性:資金來源運用、財務預測及債能力分析等。
3.應考量其經濟效益:
(1)對國家未來經濟發展有貢獻否?
(2)是否能增加就業機會?對國內工業升級是否有幫助?能否節省外匯?能否節省能源?
4.協商承作條件時,應與可行性評估結果融合:
(l)期限條件:
授信總期限。
寬限期(只繳利息,不還本金之期限)
以上兩者均應與計畫可行性評估所得結果相互配合,
(2)擔保條件:
中長期授信,為降低授信風險,銀行往往要求借款人注意履行某些特約條款,以避免財務狀況趨於惡化。常見的特約條款可分為以下三類:
肯定條款(Affirmative Covenant),例如:[第五屆試題]
■在授信期間內維持一定金額以上之淨週轉金。
■按期提供各種財務報告表。
■有關第三人之保證或承諾。
■維持經由銀行認為滿意之原經營負責人(如須更換,事前須經銀行同意)。
否定條款(Negative Pledge),例如:
■禁止超過某期間或金額以上之新借款。
■禁止合併、固定資產出售或出租。
■禁止債務保證、出售應收帳款、投資或保證。
限制條款,例如:[第六屆試題]
■分紅、減資、償還其他長期債務,增加固定資產之限制。
■財務比率、債務總額之限制。
5.應注意計畫風險:
中長期授信計畫可行性評估,有關「計畫風險」部份,區分為:
(1)外在風險,包括:[第九屆試題]
■不可抗力風險:如地震、戰爭、SARS傳染病。
■法令風險:如外匯管制、環保規定。[第七屆試題]
■經濟風險:如通貨膨脹。
■社會風險:如族群對立。
■週遭環境的障礙:如居民抗爭。
(2)計畫本身風險,包括:
■發起人風險:參與投資成員之資力、經驗、能力。
■完工風險:工程承包商過去之業績如何?有無保證工期或對總工程費簽定上限。
■行銷層面風險:產品潛在需求有多大?同業競爭情形如何?消費者接受度如何?
■供應層面風險:原料供應是否穩定?勞動力之素質如何?
(3)營運層面風險:產品能否順利生產?品質能否達到一定標準?內部控制及執行情形如何?
6.應充分運用定量決策指標
較常採用之定量化決策指標有:1.預估營收成長率;2.預估稅前淨益率;3.預估負債比率;4.預估流動比率;5.長期償債能力比率;6.預估現金流量餘絀 [第九屆試題]
(1)長期償債能力(即還本付息能力)比率:[第六屆試題]
利息保障倍數
=(稅前純益+折舊費用+攤提+財務費用)÷財務費用
本金利息保障倍數
=(稅後純益+折舊費用+攤提+財務費用)÷(財務費用+償還中長期債務)
(2)計畫的自償率:[第七屆試題]
自償率係用以顯示依照投資計畫所預期末來之淨現金流入量(或其淨現值)可否償付投資計畫成本(淨現值)之能力。自償率愈高,授信風險愈低。投資計畫的自償性,係指以其產出與投入之比率自償率(SFR)。
SFR=∑產出(t,r)/(∑投入(t,r))=產出折現值總和/投入折現值總和
r=折現率;t=時間
SFR之計算,除了投入與產出之金額與期限為不確定因素外,所選用之資金成本率(折現率)亦為關鍵因素。
依經建會規定,自償率之計算公式如下:
自償率=基年後現金淨流入實值÷基年投資成本實值
四、中長期授信與短期授信觀察重點之區別:.
1.授信5P:包括:(1)借款戶(People);(2)資金用途(Purpose);(3)償還來源(Payment);(4)債權保障(Protection);(5)授信展望(Perspective)。
2無論中長期授信或短期授信的審查皆適用五P原則,但重點有所不同:
(1)短期授信強調流動資產轉換成現金能力之評估,並注意控制授信用途及追蹤交易行為,使交易完成後能自動獲得清償,故短期授信也被稱為「資產轉換型授信」。[第三屆試題]
(2)中長期授信則特別強調「盈餘」及「管理」因素的評估,並以中長期預測方法,評估授信戶未來的現金流量情形,分析其償還能力,藉以判斷中長期授信是否安全,故中長期授信也被稱為「現金流量型授信」。[第六、八、九屆試題]
3.一般中長期授信,銀行通常是以授信五P原則來辦理審查工作;而有關計畫性融資或建築融資方面則常以計畫可行性評估的方式來辦理,其實兩者是並行不悖的,一個完整的計畫評估報告內容上大抵包括:(1)公司現況(2)組織背景(3)管理系統(4)資金來源與運用(5)技術可行行性評估(6)產品與市場可行性評估(7)業務發展趨勢(8)財務趨勢等八大項,將它歸入5P,即為:
People因素:(1)公司現況(2)組織背景(3)管理系統。
Purpose因素:(4)資金來源與運用。
Payment因素:(5)技術可行行性評估(6)產品與市場可行性評估(7)業務發展趨勢(8)財務趨勢。[第五屆試題]
五、現金流量分析:
1.現金流量表 [第九屆試題]
(1)對現金流入及流出之數量及原因,按其流入流出的時間別所作的分析,稱為「現金流量分析」。
(2)現金流量分析後所編製的報表稱為「現金流量表」,若是依據未來預估資料編表者又可稱為「預估現金流量表」或稱為「現金收支預估表」。 [第四屆試題]
(3)長期償債能力雖然>1,但並不能保證授信戶各年度有足夠現金可以還本付息,因此應對中長期授信戶做現金流量分析。
(4)現金流量分析之現金包括現金及約當現金(如:三個月的到期之國庫券、可轉讓定期存單、商業本票或承兌匯票等)。[第五、八屆試題]
(5)銀行通常可藉現金流量表來深入了解企業是否有足夠現金以償還債務。[第一、八屆試題]
2.現金流量交易活動:現金流出之因素:資產增加、負債減少、淨值減少。現金流入之因素:資產減少、負債增加、淨值增加。[第六、七、八屆試題]
| 現金流入 | 現金流出 |
營業活動
| 1.現銷商品及勞務、應收帳款或應收票據收現。 2.收取利息及股利。 3.處分因交易目的而持有之權益證券及債權憑證所產生之現金流入。 4.因交易目的而持有之期貨、遠期合約、交換、選擇權合約或其他性質類似之金融商品所產生之現金流入。 5.其他非因融資活動及投資活動而產生之現金收入。如訴訟受償款、存貨保險理賠款等。 | 1.現購商品及原料、償還供應商帳款及票據。 2.支付各項營業成本及費用。 3.支付稅捐、罰款及規費。 4.支付利息。 5.取得因交易目的而持有之權益證券及債權憑證所產生之現金流出。 6.因交易目的而持有之期貨、遠期合約、交換、選擇權合約或其他性質類似之金融商品所產生之現金流出。 7.其他非因融資活動及投資活動所產生之現金流出。如:訴訟賠償款、捐贈及退還顧客貨款等。 |
投資活動
| 1.處分固定資產之收入,包括固定資產保險理賠款。 2.處分權益證券之收入,但不包括因交易目的而持有之權益證券。 3.收回貸款(貸予他人款項) 及債權憑證之價款,但不包括因交易目的而持有之債權憑證及的當現金部份。 4.因期貨,遠期合約、交換、選擇權合約或其他性質類似之金融商品所產生之現金流入,但不包括因交易目的而持有者及已被列入融資活動之收現。 | 1.取得固定資產。 2取得權益證券(如購買他公司股票),但不包括因交易的而持有之權益證券。 3.承作貸款(貸予他人款項)及取得債權憑證,但不包括因交易目的而持有之債權憑證及約當現金部份。 4.因期貨、遠期合約、交換、選擇權合約或其他性質類似之金融商品所產生之現金流出,但不包括因交易目的而持有者及已被列入融資活動之付現。 為避險而買賣衍生性金融商品,其合約之現金流量與被避險部位之現金流量宜作相同歸類。
|
融資活動 | 1.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2.舉借債務。
| 1.支付現金股利、購買庫藏股票或退回資本。 2.償還借入款。 3.償付延期價款之本金。
|
註:因融資活動所產生之利息費用付現與投資活動所產生之利息收入及股利收入收現,均視為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第九屆試題]
3.現金流量分析:
(1)銀行從企業的營業活動來看,有些企業雖然虧損,但因提列折舊很多,如半導體產業,其有足夠之現金流入,還款並無困難;有些企業雖然獲利情況良好,但因存貨及應收帳款大幅增加,營業活動反而呈現淨流出,影響還款能力。[第五屆試題]
(2)對一些理財、投資活動頻繁之企業,就不能單就營業活動來分析,必須分析其理財、投資活動對現金流量之影響。[第八屆試題]
六、聯合貸款:
(一)意義:
是指兩家以上之金融機構參與貸款,並以相同之承作條件貸款。
(二)聯合貸款之優點:[第六、七、八屆試題]
1.對借款人而言:可減低洽貸成本有效籌足鉅額資金保持抵押品完整提高在同業間之地位n擴大市場接觸面,增加新的借款機會。
2.對貸款銀行而言:避免重覆融資建立各銀行間的密切合作關係提高資金運用效率增加客戶層面n增加收益。
(三)相關權利義務規範:
1.擔保權益由聯合貸款全體參貸銀行分享(徵提之擔保品抵押權人通常為主辦銀行)。 [第八屆試題]
2.如發生壞帳由各參貸銀行按撥貸比例分擔。
(四)國際聯貸
貸款人與聯貸銀行之間或聯貸銀行與聯貸銀行之間涉及不同國家之聯貸案,稱為「國際聯貸」,國際聯貸之手續費(Fee)多樣化,一般國際聯貸之手續費包括:
1.安排費(Arranger Fee)或管理費(Management Fee):由安排者(Arranger)收取,通常於簽約時或簽約後數日,一次付清。
2.參貸費(Participation Fee):由所有參貸銀行按其參貸金額乘以某一費率而得,為誘使銀行參貸較大金額,通常按不同位階給予不同費率,位階愈高,費率愈高。[第五屆試題]
3.包銷費(Underwriting Fee):聯貸案若有包銷的情形,則借款人應支付包銷費給包銷者。
4.承諾費(Commitment Fee):借款人於簽約後即依未用額度按期支付承諾費予聯貸銀行直至用款期限截止。[第六、八、九屆試題]
5.代理費(Agency Fee):支付予代理行之費用,通常按年計收,代理行是聯貸合約簽訂後,處理還本付息、各項通知等行政手續之銀行。
6.律師費(Lawyer Fee)
7.顧問費(Consultant Fee):某些中長期專案融資(Project Finance)聯貸案可能聘有財務顧問、技術顧問、保險顧問,來協助審核計畫進行的相關內容,此時借款人應負擔顧問費。
七、專案融資
1.BOT意義:
BOT為Build-Operate-Transfer的簡稱[第二、八屆試題],一般係指民間企業支付權利金,取得政府特許以投資及譴資興建公共設施,並於興建完成後一定期間內經營該設施,特許經營期間屆滿後,再將該設施之所有資產移轉予政府。若不需移轉資產而由民間企業繼繽營運者,則為BOO(Own)模式。
2.實例:
(1)目前興建中的台灣高速鐵路,即是採BOT模式。[第九屆試題]
(2)民營電廠則採BOO模式。
3.執行BOT約五個階段:
(1)規劃投標期(2)訂定契約期:工程、採購與建造合約EPC,係指以總價承包且價格固定之工程採購與建造合約,即承包商所承攬工程總價款不得隨通貨膨脹調整 [第六、七屆試題](3)建造期(4)營運期(5)移轉期 [第一屆試題]
4.BOT融資風險評估:
銀行評估BOT之要素分為:
(1)投資計畫本身,包括:
■股東能力與誠信。 ■技術來源與績效。 ■土地取得與地上權。 ■相關開發計畫與配合措施。 ■資金來源與投資報酬。 ■興建、監督與控制。 ■原物料供應與公用措施。 ■產品、售價與市場分析。 ■營運績效與成本結構。
(2)外在環境:
■計畫環境與環境保護。■政治風險與政府承諾。■法律條款與不可抗力因素。
5.其他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模式:
除BOT外,國際間或我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模式尚有:
(1)BOO(Build-Own-Operate)為配合國家政策,由民間自行覓土地註資規劃興建,擁有所有權,並自為營運,無須將資產移轉給政府,民營電廠即屆BOO模式。
(2)BT(Build and Transfer):由政府規劃民間籌資興建,建設完成後再由政府一次或分期償付建設經費。
(3)OT(Operate and Transfer):政府將已興建完成之公共建設委託民間機構於一定期間內經營,營運期涌後,營運權歸政府,即所謂「公辦民營」或「公有民營」。
(4)BTO(Build-Transfer-Operate):由民間機構籌資興建公共建設,興建完成後將資產移轉給政府(政府取得所有權),再由政府委託該民間機構經營一段期間。
(5)BLT(Build-Lease-Transfer):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公共建設,完工後租給政府使用,租期屆滿後將該資產移轉給政府。[第九屆試題]
(6)BL(Build-and-Lease)由政府興建公共建設租予民間機構使用
(7)ROT(Rehabilitate-Operate-Transfer) 政府將老舊之公共設施交由民間機構修復改建,並經營一段時間後移轉給政府。
6.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民間參與政府規劃之重大公共建設案主要優惠項目如下:
(1)所需私有土地,得由主辦機關依法辦理徵收。
(2)授信額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得不計入銀行法第33-3條所稱授信限額內。
(3)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4)在國內尚未製造供應之機具設備,免徵進口關稅。
(5)供其直接使用之不動產應課徵之地價稅,得予適當減免。[第九屆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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