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 銀行內控人員重點整理 ( 金融證照考試用書)林崇漢 (宏典文化)

 

壹、內部控制法規

 

一、金額、數量類試題

 

1.發卡機構委由便利商店業代收信用卡持卡人消費帳款,每筆帳單代收金額上限為新台幣【貳萬元】。[第七期內控法規試題]

 

2.9461日 起實施金融卡非約定帳戶轉帳單日限額調降為新台幣【三萬元】。

 

3.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係指新台幣【一百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之單筆現金收或付(在會計處理上,凡以現金收支傳票記帳者皆屬之)或換鈔交易。應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交易紀錄憑證,並應向指定之機構申報。確認紀錄及交易憑證,應以原本方式保存【五年】。[第五期內控法規試題]

 

4.信用卡正卡申請人年齡須滿【二十歲】,附卡申請人年齡須滿【十五歲】,附卡申請人需為正卡申請人之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及配偶父母。

 

5.收單機構向發卡機構收取特約商店沒收卡片之處理費統一訂定收取新台幣【1000元】。[第六期內控試題]

 

6.學生須年滿【二十歲】始能申請現金卡,且全職學生申請現金卡以【二家】發卡機構為限,每家發卡機構首次核給信用額度不得超過新台幣【一萬元】,但經父母同意者最高到新台幣【二萬元】。

 

7.依我國法令設立或經我國政府認許並登記之公司、行號或團體,結構()外匯案件一年內累積結構()匯款金額,不得超過【五千萬美元】   (第二期內控測驗試題)

 

8.在我國境內居住、年滿二十歲領有國民身分證或外僑居留證之個人,結構()外匯案件一年內累積結構()匯款金額,不得超過【五百萬美元】。

 

9.銀行辦理在我國境內居住未滿二十歲之自然人結構旅行支出及結售在台生活、贈與款與旅行支出剩餘款,每筆未達【新台幣五十萬元】等值外幣之案件,必須查驗結匯人身分及相關證明文件,並於外匯水單上加註結匯人出生年月日。

 

10.銀行對公司、行號每筆達【一百萬美元】以上,個人、團體每筆達【五十萬美元】以上成等值外幣之申報案件,外匯指定銀行必須確認申報書記載事項相符後始辦理結匯,大筆金額結匯案件,必須確認客戶身分並填製「大顯結匯款資料表」送中央銀行外匯局。

 

11.持兌之偽造外國幣券總值在【美金貳佰元以上】者,經辦之金融機構及經本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其他事業(以下合併簡稱經辦機構)應立刻記明持兌人之真實姓名、職業及住址,並報請警察機關偵辦。

 

12.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所提列之買賣損失準備,累積已達新臺幣【二億元】者,得免繼續提列。

 

二、期限頻率類試題

 

1..法令遵循自行評估作業,【每半年至少須辦理一次】,其辦理結果應送遵守法令單位備查。各單位辦理自行評估作業,應由該單位主管指定專人辦理。自行評估工作底稿及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2.銀行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前將次一年度稽核計畫及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上一年度之年度稽核計畫執行情形,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3.稽核單位對國內營業、財務保管及資訊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一般查核及一次專案查核】,對其他管理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專案查核】;對各種作業中心及國外營業單位【每年至少辦理一次一般查核】,對國外辦事處之查核方式可以表報稽核替代或彈性調整實地查核頻率。[第五、六期內控法規試題]

 

4.稽核單位應將遵守法令主管制度之執行情形,併入對業務及管理單位之一般查核或專案查核辦理。內部稽核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第五、六期內控法規試題]

 

5.銀行應檢查內部稽核人員是否符合規定,如有違反規定者,應於【二個月內】改善,若逾期未予改善,銀行應立即調整其職務。

 

6.內部稽核人員每年應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機構所舉辦或金融控股公司或稽核人員所屬銀行自行舉辦之金融相關業務專業訓練達【三十小時以上】。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機構所舉辦之金融相關業務專業訓練時數不得低於前項應達訓練時數【二分之ㄧ】。

 

7.各銀行營業、財務保管及資訊單位應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一般自行查核】,【每月至少辦理一次專案自行查核】。已辦理一般自行查核、內部稽核單位或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稽核單位已辦理一般業務查核、金融檢查機關已辦理一般業務檢查或遵守法令事項自行評估之月份,該月得免辦理專案自行查核。[第四、五、七期內控法規試題]

 

8.各銀行營業、財務保管及資訊單位辦理自行查核,應由該單位主管指定非原經辦人員辦理並事先保密。自行查核報告應作成工作底稿,併同自行查核報告及相關資料至少留存【五年】。[第四期內控法規試題]

 

9.銀行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出具上一年度會計師查核報告報主管機關備查,其查核報告至少應說明查核之範圍、依據、查核程序及查核結果。

 

10.銀行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上一年度內部稽核所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11.稽核工作手冊(含電腦作業稽核規範)應於【每年三月底前】,配合業務參照上年度修正之有關法令規章及內規增修。[第五期內控法規試題]

 

12.稽核單位之查核報告應於【檢查完成後二個月內】函送金融檢查機構。

 

13.對金融檢查機構通知辦理之專案檢查應依限【收文後一個月】完成檢查工作並函報。[第六期內控法規試題]

 

14.對金融檢查機構檢查報告所提列意見,應於收文後【二個月內】函覆改善辦理情形,並於三個月內辦理實地覆查(惟海外分支單位,包括分行、辦事處、轉投資子銀行及子公司,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得由稽核單位年度查核時辦理之),並函覆改善情形。[第五期內控法規試題]

 

15.對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一百萬元),應於【五個營業日內】以媒體申報方式,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16.對於涉嫌舞弊案件或重大偶發事件應於事件發現【當日】(最遲不得逾次一營業日)電告財政部、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僅基層金融機構及其他加保之金融機構),並於【一週內】將案情概要及處理狀況函報。對上述案件之缺失應【每三個月】覆查一次,至改善為止;惟海外分支單位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得由稽核單位於年度查核時辦理之。[第四、五、六、、七期內控法規試題]

 

17.報警系統【每月至少配合警方測試並檢查二次】,其餘各項設施平時應注意保養及維護(),以發揮良好功能。[第四、七期內控法規試題]

 

18.閉路電視錄影監視系統應以彩色為主,攝錄範圍應包括營業廳大門外入口處、騎樓走道、營業廳全部、金庫室、及保管箱室內部及其進出口、自動付款機及其他重要處所。所錄影帶保存【二個月】(新開戶櫃檯部分至少保存六個月),並標示錄影帶日期,妥善保存備查。

 

19.對自動櫃員機錄影監視系統,應定期【每日】指定人員觀看自動櫃員機之監視錄影帶,以期能及早發現異常狀況及時處理,所錄錄影帶保存期限至少為二個月為防範金融卡側錄並落實自動櫃員機安全維護管理,自動櫃員機(ATM)及週遭監視之錄影帶應暫行保存【六個月以上】[第七期內控法規試題]

 

17.防制利用自動櫃員機詐財,有關檢警調機關向金融機構調閱客戶相關資料,金融機構應於收到檢警調機關通知後【一週內】完成。

 

20.銀行業發生重大偶發事件除應立即通知治安或其他有關機關採取緊急補救措施外,並同時由該銀行業負責人儘速以電話及書面傳真向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公司(除票券金融公司外)及本會銀行局報告,並於【一週內】函報詳細資料或後續處理情形。

 

21.警示帳戶之警示期限自每次通報時起算,逾【5年】自動失其效力,但有繼續警示之必要者,原通報機關應於期限屆滿前再行通報之。

 

22.發卡機構倘有增加向持卡人收取之年費、手續費及提高其利率、變更利息計算方式、增加可能負擔之一切費用時,應於【六十日前】以書面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之電子文件通知持卡人,持卡人如有異議得終止契約。[第六、七期內控法規試題]

 

23.發卡機構於持卡人收到所申請信用卡之日起【七日內】,經持卡人通知解除契約者,不得向持卡人請求負擔任何費用。但持卡人已使用者,不在此限。[第七期內控法規試題]

 

24.發卡機構對爭議款項應於受理後【14日】內回覆持卡人處理狀況或進度,調查期間應該停止計算利息。當確定為持卡人責任時方得收取爭議款項處理期間之利息。[第六期內控試題]

 

25.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當期應繳付款項超過指定繳款期限六個月者,應於【三個月內】,將全部墊款金額轉銷為呆帳。

 

26.金融機構於辦理客戶開戶時錄影機錄攝之影像檔,應保存【至少六個月】。至其餘錄影機錄攝之影像檔,則仍應依「金融機構安全設施設置基準」規定保存二個月。

 

27.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應於成交時作成買賣報告書交付委託人,並應於編製對帳單於【每月底】分送各委託人。

 

 

 

三、比率類試題

 

1.總稽核之聘任、解聘或調職,應經董事會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為之。

 

2.為避免持卡人消費過度擴張,發卡機構對於已持超過【三家以上】發卡機構卡片之申請人核發卡片應審慎評估。

 

3.金融機構派員赴證券商辦理收付款項,所收存款至少【半數】運用於提存存款準備金及中央銀行所訂流動準備項目,以維持其流動性

 

4.銀行對資產負債表表內及表外之授信資產,除將屬正常之授信資產列為第一類外,餘不良之授信資產,應按債權之擔保情形及逾期時間之長短予以評估。

 

不良授信分類


不良授信分類


足額擔保部份


無擔保部份


提列備抵呆帳


應予注意


超過清償期112個月


超過清償期13個月


2%


可望收回


超過清償期12個月


超過清償期36個月


10%


收回困難


--


超過清償期612個月


50%


收回無望


--


超過清償期12個月


100%

 

5.債務人於全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歸戶後之總餘額(包括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 除以平均月收入,不宜超過【22倍】。

 

6.現金卡、信用卡(以下簡稱雙卡)逾期放款比率偏高之監理措施:

 

(1)逾期放款比率【三%以上但低於五%】者,將以書面函知發卡機構應注意避免雙卡資產品質惡化,並研提改善計畫。

 

(2)對於逾期放款比率【五%以上但低於八%】者,將予以糾正,並限期發卡機構三個月內改善資產品質。

 

(3)逾期放款比率【八%以上】者,暫停雙卡業務承作(不包括掛失補發卡)

 

7.商業銀行投資於集中交易市場與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固定收益特別股、私募股票、私募公司債、依各國法令規定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認股權憑證及認購(售)權證之原始取得成本總餘額,不得超過該銀行核算基數【百分之二十五】。但其中投資於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與認股權憑證、認購(售)權證及新股權利證書、固定收益特別股、私募股票及私募公司債之原始取得成本總餘額,不得超過該銀行核算基數【百分之五】。

 

8.商業銀行投資於無信用評等或信用評等未達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短期票券(不含國庫券及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金融債券、公司債、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之原始取得成本總餘額,不得超過該銀行核算基數【百分之十】。

 

9.商業銀行投資於每一公司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

 

10.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者,其自行買賣有價證券利益額超過損失額時,應按月就超過部分提列【百分之十】,作為買賣損失準備。

 

11.證券商經營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者,應按月就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成交金額提列【萬分之零點二八】作為違約損失準備。

 

 

 

四、定義及組成類試題

 

1.委外內部作業規範應載明下列事項:[第四期內控法規試題]

 

(1)指定專責單位及其職權規範

 

(2)委外事項範圍

 

(3)客戶權益保障之內部作業及程序

 

(4)風險管理原則及作業程序

 

(5)內部控制原則及作業程序

 

(6)其他委外作業事項及程序。

 

2.信用卡發卡業務及車輛貸款以外之消費性貸款之行銷作業、應收債權催收作業之委外,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

 

3.金融機構作業委外契約(包括複委任契約)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1)委外事項範圍及受委託機構之權責。

 

(2)金融機構應要求受委託機構配合遵守之法規(包括銀行法、洗錢防制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

 

(3)消費者權益保障,包括客戶資料保密及安全措施。

 

(4)受委託機構應依金融機構監督訂定之標準作業程序,執行消費者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

 

(5)消費者爭端解決機制,包括解決時程、程序及補救措施。

 

(6)受委託機構聘僱人員之管理,包括人員晉用、考核及處分等情事。

 

(7)與受委託機構終止委外契約之重大事由,包括主管機關通知依契約終止或解約之條款。

 

(8)受委託機構就受託事項範圍,同意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得取得相關資料或報告,及進行金融檢查,或得命令其於限期內提供相關資料或報告。

 

(9)受委託機構對外不得以金融機構名義辦理受託處理事項,亦不得進行不實廣告或於辦理貸款行銷作業時向客戶收取任何費用。

 

(10)其他約定事項。 [第四、五、六期內控法規試題]

 

4.電子銀行(Electronic Banking)業務係指在金融機構與客戶(自然人及法人)間,透過各種電子設備及通訊設備,客戶無須親赴金融機構櫃台,即可直接取得金融機構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

 

5.高風險性之交易:係指該訊息執行結果,對客戶權益有重大影響之各類電子轉帳及交易指示,如非同戶且非約定轉入帳戶之各類電子轉帳及交易指示。

 

6.低風險性之交易:係指該訊息執行結果之風險性低,如同戶名或約定轉入帳戶,或非約定轉入帳戶小金額之轉帳(以每戶每筆不超過五萬元、每天累積不超過十萬元、每月累積不超過二十萬元為限)之各類電子轉帳及交易指示,本安全需求僅規範最低安全需求,亦可採用更嚴謹之高風險性交易的安全需求。

 

7.巴塞爾監理委員會內部控制制度評估原則:內部控制作業係屬銀行日常營運不可分割的一個環節。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需要建立一套適切的控制架構,並對各個業務層級訂定控管作業程序,包括:高階主管之覆核;不同部門之業務節制;實體財產之控管;暴險限額遵循之查核;違規事項之追蹤;權責劃分制度;會計帳目之核驗與調節制度。[第七期內控法規試題]

 

8.巴塞爾監理委員會內部控制制度評估原則:監理機關應要求所有銀行,不論其規模大小均必須建立適合其資產負債表內、表外業務性質、複雜性及風險性的有效內部控制制度。[第四期內控法規試題]

 

9.所稱詐騙係指(1)偽變造票據;(2)偽變造金融卡(信用卡、IC卡、現金卡等);(3)其他不法詐領及盜領存款案件;(4)授信及外匯詐騙案;(5)經主管機關函示有必要通報案件;(6)其他詐騙案件金融機構認為應通報者。

 

10.信用卡發卡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逾期帳款之備抵呆帳提列及轉銷事宜:

 

(1)備抵呆帳之提列:當期應繳最低付款金額超過指定繳款期限一個月至三個月者,應提列全部墊款金額百分之二之備抵呆帳;超過三個月至六個月者,應提列全部墊款金額百分之五十之備抵呆帳;超過六個月者,應將全部墊款金額提列備抵呆帳。[第五、六期內控法規試題]

 

(2)呆帳之轉銷:當期應繳最低付款金額超過指定繳款期限六個月者,應於三個月內,將全部墊款金額轉銷為呆帳。[第六期內控法規試題]

 

11.發卡機構應依據下列規定辦理信用卡相關資訊之揭露:
(1)
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應以
年利率於營業場所牌告。[第三、五期內控制度試題]
(2)
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年費、各項費用、帳款計算方式、遺失或被竊處理、持卡人之權益或服務等相關資訊,應於刊物或網路刊登。

(3)
其他經財政部或中央銀行規定之事項。

 

12.信用卡業務涉及五大主體:國際信用卡組織品牌所有者如VisaMasterCardJCBAMEXDinersNCCC等、發卡機構、收單機構、特約商店和持卡人。[第四、五、七期內控試題]

 

13.發行學生信用卡須遵守下列事項:[第七期內控試題]

 

(1)發卡機構受理二十歲以上之學生申請信用卡案件,應確認其具有獨立穩定之經濟來源且有充分之還款能力,始得發卡;未具有充分還款能力者,僅能申請家長之附卡。

 

(2)申請書填載學生身分者,各發卡機構應將其發卡情事函知其父母,請其注意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情形。

 

(3)為避免學生持卡人消費過度擴張,學生持卡人持有正卡,以三家發卡機構為限,且每家發卡機構所核給之歸戶額度不得逾新台幣二萬元。[第五期內控試題]

 

(4)申請書填寫未表明學生身分者,各發卡機構對於二十至二十四歲之申請人,除逐戶至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是否為學生外,應主動瞭解其確實身分,如經由其他管道或接獲家長反映其子女為具有學生身分之正卡持卡人,且有超出清償能力刷卡情形時,應立即配合處理﹝該項約定應納入特約條款中﹞並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登錄其學生身分,以利其他發卡機構對學生申請信用卡之管理。

 

(5)發卡機構除與學校合作發行具有學生證功能之信用卡外,禁止對學生族群促銷或推介信用卡。

 

14.信用卡消費帳單應充份揭露消費日期、可辨識之消費卡別、消費地區與國家、簽帳金額、簽帳幣別及折算新台幣金額等項目,並應說明持卡人負擔之各種費用計算方法。[第七期內控試題]

 

15.現金卡及信用卡逾期放款比率偏高者,相關監理措施如下:

 

(1)逾期放款比率三%以上但低於五%者,將以書面函知發卡機構應注意避免現金卡資產品質惡化,並研提改善計畫。

 

(2)對於逾期放款比率五%以上但低於八%者,將予以糾正,並限期發卡機構三個月內改善資產品質。

 

(3)逾期放款比率八%以上者,暫停現金卡業務承作(不包括掛失補發卡)

 

16.銀行符合下列資格條件者,應於董()事會核可辦理本項業務(外國銀行在華分行可由總行授權人員),檢具經營政策與作業準則申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於十五日內未表示不同意者,視為同意辦理本項業務。

 

(1)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達百分之八以上。

 

(2)信用評等:取得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級twBBB級以上,或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BBB(twn)級,或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Baa2.tw 級,或 Fitch Ratings Ltd. 評級 BBB 級,或Standard & Poor's Corp. 評級 BBB 級,或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級 Baa2 級以上之長期信用評等。

 

(3)最近六個月未受銀行法第六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處分者。

 

17.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供推介顧問服務之外國有價證券(境外基金除外),其範圍以下列各款為限:

 

(1)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指數股票型基金(ETFExchange Traded Fund)或存託憑證(Depositary Receipts)

 

(2)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規定,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a. 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BB()以上。

 

b.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aa2()以上。

 

c.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BB()以上。

 

註:上述債券,不含:1.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2.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市、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受益憑證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五、觀念性試題

 

1.銀行應建立遵守法令主管制度、風險管理機制、內部稽核制度、以及自行查核制度,以維持有效適當之內部控制制度運作。[第六期內控法規試題]

 

2.閉路電視錄影監視系統應以彩色為主,攝錄範圍應包括營業廳大門外入口處、騎樓走道、營業廳全部、金庫室、及保管箱室內部及其進出口、自動付款機及其他重要處所。

 

3.設有保全之單位,保全防盜設施應至少有三道防線,第一道防線以各保全標的之門窗為對象,第二道防線以行舍內各空間、金庫外圍死角為對象,第三道防線以金庫室內為對象,嚴防歹徒切鑽侵入金庫室內,上列各防線應責由各保全公司接裝適當警報感應器。[第四、五期內控法規試題]

 

4.金庫室及保管箱室應裝置自動錄影監視、自動報警、警報或保全防盜系統及自動定時鎖等設施,並強固週邊設備,以確保安全。

 

5.應儘量購置專用運鈔車或租用合格保全公司之運鈔車或以普通車輛改裝之運鈔車。[第四、五、六期內控法規試題]

 

6.運鈔車保險櫃之密碼鎖、密碼應於出發前由專人設定後通知分行或總行出納人員開啟,並不得讓運鈔人員知悉,以防監守自盜,或歹徒開啟。[第四期內控法規試題]

 

7.一般代用運鈔車至少應備有牢固密碼鐵櫃或防盜運鈔箱、警報揚聲器、自動熄火開關(可直接控制或遙控熄火)、滅火器、通信設備。[第四、五期內控法規試題]

 

8.運鈔車運行中,非不得已,絕不停車;非工作人員不准搭載,並隨時注意車後是否有人跟蹤及有無故意接近之人、車。〔第五、六期內控試題〕

 

9.保管箱不得設置於未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之建物內(如違章建物),以符安全。於租用之行舍內,原則上不經辦出租保管箱業務。

 

10.自動櫃員機補鈔作業應有兩人以上共同執行,並宜有警衛人員隨行,以策安全。補鈔只更換鈔匣,不得在現場裝卸現金或點鈔。自動櫃員機之鈔匣換裝、故障排除、機器維修等過程均應在隱密安全之情況下進行,須嚴密戒備並防止陌生人靠近。設於營業處所外之自動櫃員機補鈔,其現鈔運送應依有關運鈔規定辦理,並得委由合格且信譽良好之專業運鈔保全業者協助辦理。

 

11.作業委外如因受委託機構或其僱用人員之疏失致客戶權益受損,仍應對客戶負責。[第三、六、七期內控法規試題]

 

12.銀行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受委託機構執行業務不得以銀行名義為之。[第三、五期內控法規試題]

 

13.警示帳戶係指警調機關為查緝電話詐欺恐嚇案件,依警示通報機制,請金融機構列為警示帳戶(終止該帳號使用提款卡、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轉帳功能)者;「警示帳戶衍生之管制帳戶」,係指「警示帳戶」之存款人所開立之其他帳戶。

 

14.發卡機構擬提高持卡人之信用額度時,如有信用卡保證人存在,應事先通知保證人並獲其書面同意。

 

15.發卡機構接受持卡人申請調高信用卡額度時,應要求須本人為之,並有一定之個人身分辨識程序。發卡機構擬主動調高持卡人之信用額度時,應事先通知持卡人並取得其書面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方式所為之同意後,始得為之。 [第七期內控試題]

 

16.現金卡逾期金融機構以電話催收時,需裝設錄音系統,並至少保存六個月以上,以供稽核或遇爭議時查證之用。

 

17.發卡機構應嚴恪遵守主管機關對債務催收相關規定,嚴禁暴力或恐嚇討債等不當催收行為,若辦理委外催收均應依本會所訂「金融機構應收債權催收作業委外相關自律規範」辦理,且應定期依本會所訂相關評鑑項目及評比標準對委外催收機構辦理評鑑,該定期評鑑應每季辦理乙次,評鑑結果並應公布於本會網站。

 

18.委外催收機構及其聘雇人員如有違反規定,應報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登錄。委託之發卡機構應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之「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負連帶責任。

 

19.辦理現金卡業務,不得有暴力、脅迫、恐嚇、辱罵、騷擾、誤導、欺瞞或造成債務人隱私受侵害之不當催收行為。

 

20.融機構受理開戶(包括個人戶及非個人戶),應實施雙重身分證明文件查核及留存該身分證明文件。個人戶部分,除身分證外,並應徵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如健保卡、護照、駕照或學生證等;非個人戶部分,除登記證照外,並應徵取董事會議紀錄、公司章程或財務報表等,始可辦理開立帳戶。

 

21.為保障民眾之權益,金融機構於承作信用卡、現金卡及個人消費性貸款等業務,不論催收業務是否委外,僅能對債務人本人及其保證人催收,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過對第三人之干擾或催討進行催收。

 

 

 

六、權責分工試題

 

1.【董事會】應負責核准並定期覆核整體經營策略與重大政策;[第四、五、六期內控法規試題]

 

2.董事會】對於確保建立並維持適當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負有最終之責任;[第四、五期內控法規試題]

 

3.【高階管理階層】應負責執行董事會核定之經營策略與政策,發展足以辨識、衡量、監督及控制銀行風險之程序,訂定適當之內部控制政策及監督其有效性與適切性。[第四期內控法規試題]

 

4.控制活動與職務分工:[第五期內控法規試題]

 

(1)控制活動應是銀行每日整體營運之一部分;

 

(2)應設立完善之控制架構,及訂定各層級之內控程序;

 

(3)應有適當之職務分工,且管理階層及員工不應擔任責任相互衝突之工作。

 

5.各種作業及管理規章之訂定、修訂或廢止,必要時應有【遵守法令單位、內部稽核單位】等相關單位之參與。[第四期內控法規試題]

 

6.銀行應指定一隸屬於【董事會或總經理】之總行管理單位,負責遵守法令主管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並指派高階主管一人擔任總機構遵守法令主管,綜理法令遵循事務,【至少每半年】向董事會及監察人報告。[第四、五、七期內控法規試題]

 

7.銀行應設立隸屬【董事會】之內部稽核單位,以獨立超然之精神,執行稽核業務,並應至少每半年向董事會及監察人報告。[第四、五、七期內控法規試題]

 

8.銀行應建立【總稽核制】,綜理稽核業務。總稽核應具備領導及有效督導稽核工作之能力,其資格應符合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規定,職位應等同於【副總經理】,且不得兼任與稽核工作有相互衝突或牽制之職務。[第四、五、六期內控法規試題]

 

9.內部稽核單位之人事任用、免職、升遷、獎懲、輪調及考核等,應由【總稽核】簽報,報經【董事長】核定後辦理。但涉及其他管理、營業單位人事者,應事先洽商人事單位轉報總經理同意後,再行簽報【董事長】核定。[第五、六、七期內控法規試題]

 

10.銀行管理單位及營業單位發生重大缺失或弊端時,內部稽核單位應有【懲處建議權】,並應於內部稽核報告中充分揭露對重大缺失應負責之失職人員。[第四、六、七期內控法規試題]

 

11.銀行內部稽核人員及遵守法令主管,對內部控制重大缺失或違法違規情事所提改進建議不為管理階層採納,將肇致銀行重大損失者,均應立即作成報告陳核,並通知【監察人】(監事)及通報【主管機關】。

 

12.銀行總經理應督導各單位審慎評估及檢討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由【董(理)事長、總經理、總稽核及總機構遵守法令主管】聯名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附表),並提報董(理)事會通過,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將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內容揭露於銀行網站,並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內部控制度聲明書應依規定刊登於年報、股票公開發行說明書及公開說明書。[第四、五、六、七期內控法規試題]

 

13.金庫鑰匙、密碼應指定由二人以上分別控管,一人不得開啟,並嚴予保密。

 

14.【董事會】應該負責核准並定期評估整體營運策略及重要政策,瞭解銀行營運風險,據以訂定銀行可承擔的風險限額。[第一、二、六期內控法規試題]

 

15.【董事會】必須督導高階管理階層採取必要措施,以辨識、衡量、監視及控管風險;核定銀行組織架構。

 

16.【董事會】必須督導高階管理階層監控所訂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運作。

 

16.【董事會】應對銀行建立並維持妥適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負最後之責。[第四、七期內控法規試題]

 

17.【高階管理階層】應該負責執行董事會所核准之營運策略及政策。[第二、五、七期內控法規試題]

 

18.【高階管理階層】應負責研訂作業程序以辨識、衡量、監視及控管風險。[第三、四、五期內控法規試題]

 

19. 【高階管理階層】必須維持權責劃分及報告系統明確之組織架構;確保授權辦法得以有效執行。[第三、五期內控法規試題]

 

20.【高階管理階層】必須制訂妥善之內部控制政策;監控內部控制制度之適足性及有效運作。[第五期內控法規試題]

 

21.金融機構所屬分支機構如發現遭歹徒詐騙情事時,無論歹徒是否得逞,應立即循各金融機構內部通報系統,或其他方式將各項通報內容通報所屬總管理機構;總管理機構聯絡人員接獲通報後,除轉知所屬其他分支機構外,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會員機構以網際網路方式;非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會員之金融機構以書面方式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通報,並向【金管會銀行局】報備。[第四期內控法規試題]

 

22.融機構辦理保管業務及有價證券業務,應加強與交易對手及交易內容之確認,切實辦理有價證券之核對與認證,辦理交割應詳查交易對手之身份證明並確認有價證券之真實性,如發現有價證券遭偽變造之情事,應即通報【主管機關】[第一、四、五、七期內控法規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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