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 銀行內控人員重點整理 ( 金融證照考試用書)林崇漢 (宏典文化)


貳、內部控制制度


一、金額數量類試題


1.同一營業日同一交易帳戶累積之現金收或付款或換鈔交易達【新台幣一百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時,應將其姓名、 出生年月日、住址、交易帳戶號碼、交易金額、身分證明文件號碼等予以記錄備查。(第一、四、七期內控測驗試題)


2.未成年人存款,其一次存入金額或一課稅年度內累計存入總金額達【新台幣二百萬元】者,銀行必須將其資料通報當地國稅局。(第三、五、六、七期內控測驗試題)


3.可轉讓定期存單以【新台幣十萬元】為單位,並按其倍數發行。(第二期內控測驗試題)


4.銀行從事中長期授信,對授信額度超過規定金額,目前規定為【新台幣二億元】之大額授信戶,必須徵提現金流量預估表,分析資金流向及還本付息能力。(第七期內控測驗試題)


5.個人在金融機構總授信金額達【二千萬元以上】者,銀行必須徵提個人報稅資料(經稽徵機關證明與正本相符之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或未經稽徵機關證明之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並加附柑關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款晝或扣繳憑單影本),並核驗資料是否齊全。(第一、二、七期內控測驗試題)


6.銀行辦理公教人員儲蓄存款,每一公教職員之累計最高限額為新台幣【七十萬元】,每一工友累計之最高限額為新台幣【三十五萬元】   (第三、四期內控測驗試題)


7.短期票券之買賣面額,應以【新台幣十萬元】為最低單位,並以十萬元之倍數為單位,但基於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而產生,且經受款人背書之本票或匯票,不在此限。


8.銀行承銷之本票發行面額,應以【新台幣十萬元】為最低單位,並以十萬元之倍數為單位,但債票形式之本票,最高發行面額不得大於【新台幣一億元】。


[]所謂債票形式就是有印製實體之票券。


9.依我國法令設立或經我國政府認許並登記之公司、行號或團體,結構()外匯案件一年內累積結構()匯款金額,不得超過【五千萬美元】   (第二期內控測驗試題)


10.在我國境內居住、年滿二十歲領有國民身分證或外僑居留證之個人,結構()外匯案件一年內累積結構()匯款金額,不得超過【五百萬美元】。


11.銀行辦理在我國境內居住未滿二十歲之自然人結構旅行支出及結售在台生活、贈與款與旅行支出剩餘款,每筆未達【新台幣五十萬元】等值外幣之案件,必須查驗結匯人身分及相關證明文件,並於外匯水單上加註結匯人出生年月日。


12.銀行對公司、行號每筆達【一百萬美元】以上,個人、團體每筆達【五十萬美元】以上成等值外幣之申報案件,外匯指定銀行必須確認申報書記載事項相符後始辦理結匯,大筆金額結匯案件,必須確認客戶身分並填製「大顯結匯款資料表」送中央銀行外匯局。


13.保險單據最低投保額,應為投保貨物之CIFCIP價值加【一成】,保單之生效日期不得遲於運送單據裝載、發送或接管日期,除信用狀另有規定,保單應以「出口商」為被保險人,且由其作成空白背書。[第六、七期內控測驗試題]


14.全權委託投資之資金至少【新台幣五百萬元】,且必須一次全額存入保管銀行。


15.信託業必須依照規定,以現金或政府債券提存【新台幣五千萬】之賠償準備金。(第二期內控測驗試題)


16.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所投資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有價證券,此外國基金管理機構(得含其控制或從屬機構)所管理基金總資產淨值,必須超過【十億美元】或等值外幣。


17.信用卡正卡申請人年齡須滿二十歲,附卡申請人年齡須滿十五歲。【第六期內控試題】


18.依中央銀行規定,銀行發現持兌偽造之外國幣券總值達【二百美元】以上時,經辦銀行應即記明持兌人姓名、職業及住址等,並報請警察機關偵辦。(第三期內控測驗試題)


19.持卡人應繳納信用卡消費帳款,委由便利商店業代收者,每筆帳單代收金額上限為新台幣【二萬元】。


20.銀行為企業授信應徵取財務報表,當授信歸戶總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者,此作為財務分析之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財務簽證。


 


二、期限頻率類試題


1.金庫內外必須【二十四小時】全程監控錄影,監視錄影帶應依規定保存【二個月】。(第一、三、四、五、六、七期內控測驗試題)


2.客戶辦理開戶時錄影之影像檔至少應保存【六個月】。(第四、五期、七內控測驗試題)


3.銀行若接到法院命令扣押客戶之存款時,應依扣押命令辦理,若扣押存款不足額時,應於【十日內】向法院聲明異議。(第三、五、六期內控測驗試題)


4.銀行代扣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利息所得稅款,於【次月十日前】解繳國庫。(第三期內控測驗試題)


5.銀行代扣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利息所得稅款,必須於【代扣之日起算十日內】解繳國庫。(第一期內控測驗試題)


6.銀行對支票存款戶應【按月】寄發對帳單。


7.當法人戶支票存款之名稱或負責人變更時,銀行應通知存戶辦理變更,經通知後逾【一個月】未辦理者,應終止住來契約。


8.銀行如遇票據交換所追查支存戶基本資料有關事項時,應於【兩週內】將查證結果及憑證送票據交換所。(第三期、四、六、七內控測驗試題)


9.銀行對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學校、公司行號及其他團體,其定期存款存期在【三個月】以上,未經存戶特別指示者。應於存續期間內至少寄發【一次】對帳單。(第一、六期內控測驗試題)


10.辦理支存戶存款不足退票後之清償贖回註記,銀行須於【二個營業日內】將相關資料核轉票據交換所。


11對退票備付款留存已滿【三年】,而原退票據仍未重行提示者,必須填具「備付期滿註記申請單」核轉票據交換所辦理註記,並持將付款轉回發票人帳戶。(第五、七期內控測驗試題)


12.可轉讓定期存單存期最短為【一個月】,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一期內控測驗試題)


13銀行接到法院扣押存款之命令,必須依其命令辦理,若扣押之存款不足,應於【十日內】以訴狀或公文向法院聲明異議。(第三期內控測驗試題)


14.票據掛失止付通知人應於止付通知後【五日內】,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否則止付通知失其效力。(注意!「五日內」不是「五個營業日內」)(第一期、第二期內控測驗試題)


15.本票發票人於提示期限到期前撤銷付款委託,經執票人提示退票後末辦妥贖回註記,【一年內】達「三張」者,銀行應即通知票據交換所,公告終止為「擔當忖款人」,銀行終止為擔當付款人之契約後,應通知存戶繳回剩餘空白本票,並自終止契約之日起【三年內】,不再受託為該存戶之擔當付款人;該支存戶於終止本票擔當付款契約後,繼續簽發擔當付款本票,如提示之本票係於終止契約後簽發者,必須以「擅自指定金融業者為本票之擔當付款人」之理由退票,以前述理由之退票,【一年內】達「三張」以上者,必須通知票據交換所公告將該存戶列為拒絕往來戶。


16.短期授信期限在【一年以內】;中期授信期限在【一年以上,七年以內】;長期授信期限【超過七年】   (第三期內控測驗試題)


17.銀行辦理票據貼現,每筆貼現自貼現日起算至票據到期日,期限不得超過【180天】  (第二期內控測驗試題)


18.銀行辦理票據貼現,如該票據到期不獲兌現時,必須於【四日內】向發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及保證人行使追索權。


19.銀行與客戶訂立透支契約,透支契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20.中小企業信用保證之授信案,首筆授信應在保證書簽發後【三個月內】辦妥授信。(第三、五期內控測驗試題)


21.逾期放款應於清償期屆滿【六個月內】轉入「催收款項」亦即逾期放款凡屆滿【六個月】者,均應連同已提列之應收利息轉列催收款。(第二期內控測驗試題)


22.逾期放款及催收款逾清償期【二年】,經催收仍末收回者,應轉銷為「呆帳」。


23.逾期放款及催收款逾清償期在【六個月以上,二年以下】者,經催收仍末收回者,得扣除可收回部份後,轉銷為呆帳。


24.請求權之時效:


 (1)本金【十五年】;亦即一般借款或借據所載本金請求權,自到期日之翌日起算【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第三期內控測驗試題)


 (2)墊款及違約金【十五年】   (第三期內控測驗試題)


 (3)利息【五年】;亦即一般契約或借據所載利息請求權,自到期日之翌日起算,【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第三、七期內控測驗試題)


 (4)保險金【二年】


 (5)因侵權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十年】者亦同。


25票據上之時效期間:


 (1)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2)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起算【四個月」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第一期內控測驗試題)


 (3)匯票、本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二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26.銀行對借保人有將(不動產過戶)或設定抵押權予他人等脫產行為之虞者,必須提供擔保金,向法院聲請對其財產假扣押查封;對借保人有將其不動產變更現狀(:拆毀或興建房屋)或已將其不動產過戶或設定抵押權予第三人)必須提供擔保金,向法院聲請假處分,並應於收到法院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後【三十日內】執行查封或處分行為。(第一期內控測驗試題)


27.銀行因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而提存之擔保物,應於原因消滅後聲請領回,超過【五年】末聲請領回將遭沒入國庫,立即聲請返還提存物之期限最長為【五年】   (第三期內控測驗試題)


28.進口開狀押匯單據若有瑕疵,開狀銀行須立即將瑕疵內容列於到單通知書,通知客戶處理,並要求客戶於通知瑕疵日起【二日內】表示接受與否;另客戶對瑕疵單據拒絕接受時,應於【七個營業日內】以電報或其他迅速方法通知寄單銀行/押匯銀行,拒付或採取適當措施。(第三、七期內控測驗試題)


29.信用卡 當期應繳最低付款金額超過指定繳款期限 六個月 者,應於 三個月 內,將全部墊款金額轉銷為呆帳(第一期內控測驗試題依修正規定作答)


30.信用卡發卡機構對爭議款項應於受理後【十四日內】告知持卡人處理狀況及進度,調查期間應該停止計算利息。(第三期內控測驗試題)


31.信用卡發卡機構在徵信作業過程中或接獲被害人反映,發現有冒名申請信用卡案件時,無論是否造成損失均必需於【三日內】主動通報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檔管制,避免損害擴大。


31.信用卡爭議款項於受理後【14日內】回覆持卡人處理狀況或進度,調查期間應該停止計算利息。(第六、七期內控試題)


32.為避免持卡人(含學生卡)消費過度擴張,發卡機構對於已持超過【三家】以上發卡機構卡片之申請人核發卡片時,應當審慎評估。


33.銀行承兌之匯票,自發票日起算不得超過【180天】。


34銀行辦理墊付國內應收帳款,除分期性付款之融資,每筆票據融資期限不得超過【180天】   (第一期內控測驗試題)


35.銀行為發行商業本票保證,保證期限應在【一年】以下。


36.逾期轉存得自原到期日起息之時限:


 (1)定期存款轉期續存,如逾期【一個月】以內者,得自原到期日起息。


 (2)定期儲蓄存款逾期轉存未滿一年之定期存款,如逾期【一 個月】以內者,得自原到期日起息。


 (3)定期儲蓄存款逾期轉期續存或逾期轉存一年期以上之定期存款,如逾期【二個月】以內者,得自原到期日起息。


37.存戶取款憑條斯填日期在領款日前【七天】以上或在領款日期以後者,應請客戶更正並加蓋原印鑑。(第二期內控測驗試題)


38.信託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二個營業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登報或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公告:


 (1)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者。


 (2)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或行政爭訟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3)有公司法第一八五條第一項規定各款情事之一者。


 (4)董事長(理事主席)、總經理(局長)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者。


 (5)與他人簽訂重要契約或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


(6)信託財產對信託事務處理之費用,有不能支付之情事者。


(7)其他足以影響信託業營運或股東、受益人權益之重大情事者。(第三期內控測驗試題)


39.銀行已取得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許可者,除應經核准後始得辦理之商品者外,得開辦各種衍生性金融商品及其商品之組合,並於開辦後【十五日內】檢附商品特性說明書、法規遵循聲明書及風險預告書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查


40.關於衍生性金融商品部位之評價頻率,銀行應依照部位性質分別訂定。其為交易部位者,應以【即時】或【每日】市價評估為原則;其為銀行本身業務需要辦理之避險性交易者,至少【每月】評估一次。


 


三、比率類試題


1.商業銀行投資於集中交易市場及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固定收益特別股、私募股票、私募公司債、依各國法令規定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認股權憑證及認購() 權證之原始取得成本總餘額,不得超過該銀行核算基數之【25%】。但其中投資於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與認股權憑證、認購()權證及新股權利證書、固定收益特別股、私募股票及私募公司債之原始取得成本總餘額,不得超過該銀行核算基數之【5%】。


2.商業銀行投資各種有價證券之餘額,除公債、國庫券、央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央行儲蓄券外,不得超過該行所收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之和之【25%】。


3.商業銀行投資於每一公司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原始取得成本總餘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5%】。[第六、七期內控測驗試題]


4.銀行轉投資企業總額,不得超過投資時銀行實收資本總額扣除累積虧損之【40%】,其中投資非金融相關事業之總額不得超過投資時銀行實收資本總額扣除累積虧損之【10%】。又銀行轉投資非金融相關事業,對於每一事業之投資金額不得超過該被投資事業實收資本總額或已發行股份總數之【5%】。【第一、五、六、七期內控測驗試題]


5.商業銀行對金融相關事業轉投資事業持股比率達【20%】以上者,除財政部另有規定外,該商業銀行與轉投資事業屬同一類別之銀行部門之兼營業務,應予停止。但轉投資綜合證券商之持股比率達【20%】以上者,其股務代理業務及政府債券自營業務得由此商業銀行繼續經營。


6.銀行持有票券金融公司股份,末逾該票券金融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五】者,得再投資第二家票券金融公司,惟僅能擔任【一家】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


7.利息所得稅扣繳比率:


 (1)存戶如為申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利息給付額扣繳【百分之十】。


 (2)存戶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利息給付額扣繳【百分之二十】。


 (3)可轉讓定期存單等短期票券之利息,按給付額扣繳【百分之二十】。


 (4)給付大陸地區人民利息時,如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台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183天者,按給付總額扣繳【百分之十】利息所得稅款;如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台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者,則按給付總額扣繳【百分之二十】利息所得稅款。


8.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對客戶融資之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250%】;對客戶融券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250%】。證券商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前項規定之淨值,改按指撥營運資金計算。但不得超過前項證券商之同期最高淨值及證期會規定之限額。


9.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對每種證券之融資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10%】;對每種證券之融券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5%】。


10.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者,其自行買賣有價證券利益額超過損失額時,應按月就超過部分提列【10%】,作為買賣損失準備。


11.證券商除由金融機構兼營者依銀行法規定外,其經營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者,持有任一公司股份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之【10%】;其持有任一公司所發行有價證券之成本總額,並不得超過其資本淨值之【20%】;持有櫃檯買賣第二類股票之成本總額不得超過其資本淨值之【10%】。


12.證券承銷商包銷之報酬最高不得超過包銷有價證券總金額之【10%】,代銷之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代銷有價證券總金額之【5%】。


13.銀行投資總額達實收資本額的【20%】或新台幣二億元以上者,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要點」及公司自訂程序處理,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向證期局申報。


 


四、定義及組成類試題


1.內部控制之五大要素包括:(1)控制環境;(2)風險評估;(3)控制作業;(4)資訊與溝通;(5)監督。其中「控制環境」為內部控制系統之基礎。(第五、六、七期內控測驗試題)


註:Coso報告(20049)將內部控制分為八個構成要素:
1.
內部環境;2.目標設定;3.事件辨識;4.風險評估;5.風險因應;6.控制活動;7.資訊與溝通;8.監督。


2.內部查核分為二種作業,一種是由稽核部門執行的「內部稽核」,一種是由各業務單位內部人員交互查核之「自行查核」。


3.「自行查核」是各營業、財務保管及資訊單位就其本身經管之業務範圍及性質,自行指派非經辦各該項業務之人員,去查核其業務操作及經營管理是否遵守法令規章。(第三、五期內控測驗試題)


4.出納業務係辦理銀行一切有關現金、有價證券、各項單據、託收及交換票據等之收付及保管,其範圍包括:


 (1)辦理現金及票據之收付及保管。


 (2)各種有價證券之保管。


 (3)辦理票據交換事項:包括交換票據之核算登記、交換差額之清算、退票交換等。


(4)調撥資金:包括本單位內及本單位對聯行或同業間之資金調撥。


(5)幣券及破損券之兌換(兌換各種面額之需鈔或新鈔)


(6)其他與現金出納有關事項。


5.有價證券包括:國庫券、金融債券、公債、公司債、央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商業本票、銀行承兌匯票、股票、受益憑證、新股權利證書、儲蓄券、外國有價證券等。(第二、七期內控測驗試題)


6.空白單據之內容包括:空白支票、空白本票、空白匯票、空白存摺、空白存單、空白領款號碼牌、空白金融卡、空白信用卡及其他有關單據。(第二期內控測驗試題)


7.授信是指銀行對顧客授予信用,並承擔風險之業務,依銀行法第五條規定:「銀行辦理放款、透支、貼現、保證、承兌及其他經中央機關指定之業務項目。」


 授信的種類:


 (1)依期限來區分:


  a.短期信用:期限在一年以內者。


  b.中期信用:期限超過一年,在七年以內者。


  c.長期信用:期限超過七年者。


 (2)依有無擔保來區分:


  分為擔保授信與無擔保授信


  a.擔保授信:是指對銀行之授信,提供下列之一為擔保者:


   (a)不動產或動產抵押權。


   (b)動產或權利質權。


   (c)借款人營業交易所發生之應收票據。


   (d)各級政府公庫主管機關、銀行或經政府核准設立之信用保證機構之保證。


  b.無擔保授信:指無提供擔保品之授信。


 (3)依銀行是否以其所有資金撥貸來區分:


分為直接授信與間接授信,「直接授信」是指銀行以直接撥貸資金之方式,貸放予借款人之融資業務;「間接授信」是指銀行以受託擔任客戶之債務保證人、匯票承兌人、開發國內外信用狀或其他方式,授予信用,承擔風險,而不直接撥貸資金之授信行為。


8. 逾期放款,指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三個月,或雖未超過三個月,但已向主、從債務人訴追或處分擔保品者。


9. 催收款,指經轉入催收款科目之各項放款及其他授信款項。凡逾期放款應於清償期屆滿六個月內轉入催收款科目。 逾期放款經轉入催收款者,應停止計息。但仍應依契約規定繼續催理


10. 各類不良授信資產,定義如下:


(1) 應予注意者:指授信資產經評估有足額擔保部分,且授信戶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一個月至十二個月者;或授信資產經評估已無擔保部分,且授信戶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一個月至三個月者;或授信資產雖未屆清償期或到期日,但授信戶已有其他債信不良者。


(2) 可望收回者:指授信資產經評估有足額擔保部分,且授信戶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十二個月者;或授信資產經評估已無擔保部分,且授信戶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三個月至六個月者。


(3) 收回困難者:指授信資產經評估已無擔保部分,且授信戶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六個月至十二個月者。


(4) 收回無望者:指授信資產經評估已無擔保部分,且授信戶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十二個月者;或授信資產經評估無法收回者。


11.財富管理業務服務對象包括自然人與法人。


12.財富管理業務包括:(1) 所有銀行業務、(2)兼營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3)其他保險、證券相關業務。


13.國內票券市場買賣短期票券之交易工具包括下列標的:國庫券(TB)、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NCD)、公司發行之本票或匯票、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


14.短期票券買賣方式包括:附條件交易及買賣斷交易,附條件交易又可分為附買回交易(RP)及附賣回交易(RS


15.消費金融產品之種類


  狹義之消費金融包含耐久性消費財貸款、消費者信用貸款、信用卡三種;而廣義之消費金融則尚含括房屋貸款、有價證券質押貸款。


16.消費金融產品的特性


(1)每筆交易金額較小,客戶量需達一定規模才有利潤


(2)龐大的銷售及資料處理人員,人力來自四面八方,素質不一


(3)因每筆金額小,相對的承作單位成本高


(4)不具自償性,多屬於中長期融資,貸款期間長


(5)依據客戶不同的風險程度,設計不同的貸款產品


(6)產品要不斷創新、服務要便捷


(7)追求穩定平衡之利潤模式


17.影響消費 金融業務 之因素:家庭所得水準、景氣循環、家庭中賺取所得之年齡、利率水準的高低及對未來價格的預期


18. 消費金融業務 經營成功的要素: 滿足顧客的需求、 商品多元化、 優良之組織體系、 銀行的風險管理與作業技術、 延滯後 催收之 時機 要快


19消產品的行銷通路約略有下列幾種:


●直接銷售


 


1.個人銷售 2.電話行銷 3.線上購買 或稱電子商務 4. 郵購或型 錄銷售 5 .自動販賣機(無人契約機或自動貸款機 6 .一般 營業單位(分行)


●間接銷售 


1.委外行銷公司 (third party) 2 . 仲介或代書 、車商
3 . 客戶 推介 客戶


註:委外行銷應依「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辦理。


20.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27 規定 發卡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逾期帳款之備抵呆帳提列及轉銷事宜:


(1) 備抵呆帳之提列:當期應繳最低付款金額超過指定繳款期限一個月至三個月者,應提列全部墊款金額百分之二之備抵呆帳;超過三個月至六個月者,應提列全部墊款金額百分之五十之備抵呆帳;超過六個月者,應將全部墊款金額提列備抵呆帳。


(2) 呆帳之轉銷:當期應繳最低付款金額超過指定繳款期限六個月者,應於三個月內,將全部墊款金額轉銷為呆帳。


21.依「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應注意事項」第二十七項規定,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當期應繳付款項超過指定繳款期限六個月者,應於三個月內,將全部墊款金額轉銷為呆帳。


22.不論是SSLSETNon-SET機制,其安全設計均應具備訊息隱密性、完整性、來源辨識性、不可重複性、無法否認傳送訊息及無法否認接收訊息等六大防護措施。


23.電子金融交易之風險性:


(1)高風險性之交易:係指該訊息執行結果,對客戶權益有重大影響之各類電子轉帳及交易指示,如非同戶名且非約定轉入帳戶之各類電子轉帳及交易指示。


(2)低風險性之交易:係指該訊息執行結果之風險性低,如同戶名或約定轉入帳戶,或非約定轉入帳戶小金額之轉帳(以每戶每筆不超過五萬元、每天累計不超過十萬元、每月累計不超過二十萬元為限)之各類電子轉帳及交易指示。


24.信用風險:係指交易之一方因無法履行交易契約義務,而導致另一方發生損失之風險。信用風險之衡量通常以重置成本」來預測,並以收受抵押品或保證金來降低風險。(第二期內控測驗試題)


25.市場風險:或稱價格風險,係指標的資產之市場價格發生變動,造成衍生性金融商品市價變動之風險。


26.流動性風險:係指金融資產之變現能力或指無法以合理價格軋平部位所產生之風險。一般而言店頭市場多係配合買賣雙方需要而設計之非規格的產品,其交易較不活絡,流動性較低,故其流動性風險亦較大。


27.國家風險:係指交易對手國之政治或經濟發生變化所產生之風險。此類風險可依據世界知名之信用評等機構對交易對手國國家之評等結果,訂定額度控管。


28.作業風險:係指內部制度設計不當、人謀不臧或控管不周所造成損失之風險。通常此類風險可藉由有效的內部控制予以降低。


29.法律風險:係指因契約、法令不完整,致無法約束交易對手履行合約或契約被判無效,而造成損失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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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rkysli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