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9.30第十屆初階授信人員授信法規試題解析


林崇漢解析



(4)1.銀行法所稱之擔保授信,不包括提供下列何者為擔保者?
(1)
各級政府公庫主管機關之保證  (2)借款人因提供勞務所產生之本票  (3)動產質權  (4)信託占有
【解析】銀行法所擔保授信指對銀行之授信,提供下列之一為擔保者(第十二條)


(1)不動產或動產抵押權。(2)動產或權利質權。(3)借款人營業交易所發生之應收票據。(4)各級政府公庫主管機關、銀行或經政府核准設立之信用保證機構之保證,所稱經政府核准設立之信用保證機構,係指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農業信用保證基金、華僑信用保證基金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或認可之信用保證機構。並不包括信託占有。


(4)2.依銀行法規定,銀行辦理下列何種授信,如已取得足額擔保時,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1)
企業建築放款  (2)企業生產設備放款  (3)工程履約保證  (4)自用住宅放款
【解析】銀行12-1條: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足額擔保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3)3.依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或質權而取得之不動產或股票,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至遲應自取得之日起多久內處分之?
(1)
二年  (2)三年  (3)四年  (4)五年
【解析】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或質權而取得之不動產或股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自取得之日起「四年內」處分之。


(4)4.甲銀行對A君有授信往來,依銀行法規定,下列何者不須納入A君之同一關係人?
(1)A
君擔任負責人之企業  (2)A君之配偶  (3)A君之配偶擔任負責人之企業 (4)A君之兒子擔任負責人之企業
【解析】同一關係人之範圍,包括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以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企業;不包括二等血親擔任負責人之企業。


(4)5.依銀行法規定,甲及其配偶乙持有A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合計超過多少百分比時,應通知該銀行,並由該銀行彙總向主管機關申報?
(1)
 (2)  (3)  (4)十五
【解析】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銀行之股份,超過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5%者,應通知銀行,並由銀行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4)6.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該法所稱之金融機構?
(1)
經營證券金融業務之證券金融公司  (2)依保險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設立之保險業  (3)票券金融公司  (4)農漁會信用部
【解析】金融控股公司法規定之金融機構是指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不包括農漁會信用部。


(4)7.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規定,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對其負責人為擔保授信時,其授信金額達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時,應經董事會多少比率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多少比率以上之同意?
(1)1/2
l/2  (2)1/22/3  (3)2/32/3  (4)2/33/4
【解析】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及保險子公司對負責人及大股東辦理授信時不得為無擔保授信,為擔保授信時準用銀行法第33條規定。依銀行法規定如授信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者,並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1)8.金融控股公司法規定之「控制性持股」係指持有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多少比率以上者?
(1)25%  (2)20%  (3)15%  (4)10 %
【解析】所謂「控制性持股」是指持有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二十五」或直接、間接選任或指派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過半數」之董事。


(4)9.金融機構合併法有關合併後限期調整得申請延長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得申請延長一次,並以三年為限  (2)得申請延長二次,並以二年為限  (3)得申請延長三次,並以三年為限  (4)得申請延長一次,並以二年為限
【解析】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後,因合併而有逾越法令規定範圍者,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調整。前項同一業別金融機構合併時,調整期限最長為二年。但逾越銀行法令有關關係人授信或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授信規定者,調整期限最長為五年。必要時,均得申請延長一次,並以二年為限。


(1)10.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法院受理對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之債務人破產聲請或公司重整聲請,應徵詢收購該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之資產管理公司之意見。如金融機構為該債務人之最大債權人時,法院並應選任下列何者為破產管理人或重整人?
(1)
該資產管理公司  (2)該金融機構之顧問律師  (3)為該債務人查核財務報表之會計師  (4)該金融機構
【解析】法院受理對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之債務人破產聲請或公司重整聲請時,應徵詢該資產管理公司之意見。如金融機構為該債務人之最大債權人者,法院並應選任該資產管理公司為破產管理人或重整人。


(2)11.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金融機構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之不良債權,因出售所受之損失,至多得於幾年內認列損失?
(1)
四年  (2)五年  (3)六年  (4)八年
【解析】金融機構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之不良債權,因出售所受之損失,得於五年內認列損失。


(4)12.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業務若違反管理外匯條例之規定,中央銀行得按其情節輕重予以下列何種處罰?
(1)
處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2)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3)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與營業額等值以上之罰金  (4)停止其一定期間經營全部或一部外匯之業務
【解析】中央銀行對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違反管理外匯條例之規定,得按其情節輕重,停止其一定期間經營全部或一部外匯之業務。


(4)13.下列何者為國際金融業務之業務主管機關?
(1)
財政部  (2)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3)經濟部  (4)中央銀行
【解析】掌理國際金融業務之業務機關為「中央銀行」。


(3)14.消滅時效因請求而中斷,但請求後多少期間內不起訴者,視為不中斷?
(1)
二個月  (2)四個月  (3)六個月  (4)一年
【解析】權利人於訴訟外,因請求權行使之意思表示,時效即告中斷。但若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1)15.某甲十八歲結婚,十九歲時向銀行申請貸款二百萬元,則某甲的貸款契約應如何簽章才有效?
(1)
由甲自己簽章即可  (2)由甲配偶簽章  (3)須由甲與其父母共同簽章  (4)須由甲與其配偶共同簽章
【解析】有行為能力人(滿二十歲之成年人及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所為之法律行為,法律上發生完全的效力,某甲為有行為能力人,由甲自己簽章即可。


(2)16.依民法第七四三條規定,保證人對於下列何種債務,如知其情事而為保證者,其保證仍為有效?
(1)
因錯誤而被撒銷之債務  (2)因行為能力之欠缺而無效之債務  (3)因詐欺、脅迫而被撒銷之債務  (4)違反法律強制規定而無效之債務
【解析】保證人對於因行為能力之欠缺而無效之債務,如知其情事而為保證者,其保證仍為有效(民法七四三)


(1)17.甲為逃避銀行債務,將其不動產贈與移轉登記予乙,銀行為保障其債權,得對該贈與行為,向法院主張何種權利?
(1)
撒銷權  (2)抵銷權  (3)代位權  (4)抗辯權
【解析】撤銷權者,乃債權人對債務人所為有害債權之行為,得聲請法院予以撤銷之權利。


(4)18.依民法規定,有關解除權之行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2)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  (3) 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  (4)必須以訴請求法院為宣告解除之形成判決為之
【解析】(1)解除權行使之方法: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民法二五八Ⅰ)(2)解除權行使不可分之原則: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解除之意思表示,應由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民法二五八Ⅱ)(3)不得撤銷:解除權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民法二五八Ⅲ)(4)損害賠償: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民法二六○)。解除權之行使以意思表示即可不須請求法院宣告。


(2)19.應付利息之債務,約定利率逾下列何一標準,債務人自訂約時起經一年後,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有期前還本權,得隨時清償原本?
(1)
週年6%  (2)週年12%  (3)週年20%  (4)週年5%
【解析】債務人期前清償權: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上項清償之權利,不得以契約除去或限制之(民法二○四)


(4)20.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為何?
(1)
十五年  (2)一年  (3)三年  (4)五年
【解析】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4)21.依公司法規定,下列有關公司股份轉讓之敘述,何者正確?
(1)
公司設立登記後,發起人得隨時將持有之公司股份轉讓予他人  (2)公司章程得限制股東在一定年限內不得將持有之公司股份轉讓予他人  (3)公司為確保股價之穩定,得於公告後隨時逕將已發行之股份收回或買回  (4)發起人之股份非於公司設立登記一年後,不得轉讓
【解析】公司股份之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但發起人之股份非於公司設立登記「一年後」不得轉讓。


(3)22.下列何種公司登記事項無法在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查閱?
(1)
公司所在地  (2)董事、監察人姓名及持股  (3)公司章程  (4)經理人姓名
【解析】公司章程未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開放查閱。


(1)23.依公司法規定,有關法院為重整裁定時決定之事項,下列何者錯誤?
(1)
重整監督人有數人時,關於重整事務之監督執行,以其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2)債權及股東權之申報期日及場所,其期間應在裁定之日起十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3)所申報之債權及股東權之審查期日及場所,其期間應在債權及股東權申報期間屆滿後十日以內  (4)第一次關係人會議期日及場所,其期日應在債權及股東權申報期間屆滿後三十日以內手
【解析】重整監督人有數人時,關於重整事務之監督執行,以其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4)24.依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請假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有副董事長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  (2)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  (3)未設副董事長,亦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未設常務董事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4)不論有無副董事長,或有無指定代理人,均應由常務董事(未設常務董事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解析】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3)25.有關支票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支票之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其法定提示期限為發票日後15日內  (2) 發票人得記載對於票據金額之違約金  (3)支票發票人於法定提示期限內,不得撤銷付款之委託  (4)在無行為能力人所簽發之票據上背書,絕對無效
【解析】(1)支票之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其法定提示期限為發票日後7日內  (2) 支票發票人不得記載對於票據金額之違約金  (4)在無行為能力人所簽發之票據上背書,仍應負簽名之責。


(3)26.執票人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如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幾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將喪失追索權?
(1)
三日  (2)四日  (3)五日  (4)七日
【解析】支票執票人不於法定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3)27.甲冒用乙名義簽發支票乙紙,經丙背書後轉讓予丁,該支票經提示後退票,則誰應負票據責任?
(1)
僅甲  (2)僅乙  (3)僅丙  (4)甲、乙、丙
【解析】甲、乙未在支票上簽名不負票據簽名之責,故僅丙須負票據責任。


(2)28.下列何者為票據法所禁止之行為?
(1)
就部分金額為保證  (2)就部分金額為背書  (3)就部分金額為付款  (4)就部分金額為承兌
【解析】就票據金額之一部份所為之背書,或就票據金額分別轉讓與數人之背書,不生效力。


(3)29.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執票人對匯票之承兌人之票款請求權時效為一年  (2)執票人對支票之發票人之票款請求權時效為三年  (3)執票人對本票之發票人之票款請求權時效為三年  (4)執票人對本票之背書人之票款請求權時效為六個月
【解析】(1)執票人對匯票之承兌人之票款請求權時效為三年  (2)執票人對支票之發票人之票款請求權時效為一年  (4)執票人對本票之背書人之票款請求權時效為一年


(1)30.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執票人之權利如何?
(1)
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  (2)其票據權利應受限制  (3)不得享有優於前手之槽利  (4)其票據權利不受影響
【解析】以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


(1)31.下列哪一種擔保物權,不屬於動產擔保交易法所規定之物權?
(1)
典權  (2)動產抵押權  (3)附條件買賣  (4)信託占有
【解析】典權為不動產物權,不屬於動產擔保交易法所規定之物權。


(4)32.某銀行總行設台北市,債務人住所地高雄市,雙方借據、約定書合意以台中地院為管轄法院,則何地方法院起訴?
(1)
各該地方法院俱有管轄權  (2)台北地院  (3)高雄地院  (4)台中地院
【解析】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向台中地院起訴。


(2)33.下列敘述,何者與強制執行法之規定不符?
(1)
實施強制執行時,經債權人同意,執行法院得延緩執行  (2)實施強制執行時,經債務人同意,執行法院得延緩執行  (3)延緩執行之期限不得逾三個月  (4)債權人聲請續行執行而再同意延緩執行者,以一次為限
【解析】實施強制執行時,經「債權人」同意者,執行法院得延緩執行,此項延緩執行之期限不得逾「三個月」。債權人聲請續行執行而再同意延緩執行者,以「一次」為限。


(3)34.民事強制執行之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超過新臺幣五千元者,執行費為每百元徵收若干金額?
(1)
三角  (2)五角  (3)七角  (4)一元
【解析】民事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五千元者,免徵執行費;新臺幣五千元以上者,每百元徵收七角,其畸零之數不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


(4)35.依強制執行法規定,不動產第一次拍賣,拍賣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若干日?
(1)
五日  (7)七日  (3)十日  (4)十四日
【解析】拍賣不動產應由執行法院先行公告,拍賣日期距公告日,不得少於「十四日」。


(3)36.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刪除不動產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應命付強制管理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強制執行法已無「強制管理」之規定  (2)執行法院不得依職權命付強制管理(3)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命付強制管理  (4)執行法院不得撒換強制管理人。
【解析】已查封之不動產,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命付強制管理。命付強制管理時,執行法院應禁止債務人干涉管理人事務及處分該不動產之收益,如收益應由第三人給付者,應命該第三人向管理人給付。


(2)37.法院為破產宣告時,應選任破產管理人,並決定申報債權之期間。依破產法規定,此期間須在破產宣告之日起,多久期間申報?
(1)
七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2)十五日以上,三個月以下  (3)二十四日以上,六個月以下  (4)四十五日以上,六個月以下
【解析】申報債權之期間須在破產宣告之日起,十五日以上,三個月以下。


(1)38.依提存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非依債務本旨所為之清償提存,其債之關係不消滅  (2)清償提存出於錯誤者,提存人不得聲請返還提存物  (3)無論提存金額多寡,清償提存費每件徵收新臺幣二十元  (4)提存金免計付利息
【解析】(2)清償提存出於錯誤者,提存人得聲請返還提存物  (3)清償提存費,每件徵收新臺幣二十元,其提存金額或價額未滿五百元者免徵  (4)提存金應給付利息,以實收之利息照付。


(1)39.事業以合意與有競爭關係之他事業共同決定商品之價格,或限制數量、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為公平交易法所稱之何種行為?
(1)
聯合行為  (2)結合行為  (3)寡占行為  (4)獨占行為
【解析】所謂「聯合行為」是指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係之他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限制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言。


(4)40.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立法宗旨,在保護下列何種權利?
(1)
債權  (2)物權  (3)專利權  (4)人格權
【解析】為規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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