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克林整理


保險公司風險資本額Risk-Based Capital, 以下簡稱RBC)計算方法將出現大幅調整,未來客戶申訴率將計入RBC比率計算,保險公司投資國外不同區域、幣別,也將適用不同的風險係數,體質較弱的保險公司,將因為新法上路使得資本適足率降低,而需要增資。


這次RBC制度修正,可促進保險業充實資本,有助於財務健全,並可提升保險業資本適足率的精確度。新制度將於明年正式實施,金管會要求業者每半年就必須對外揭露,保戶對保險公司的資本適足率將一目了然。不過,國外投資的風險係數改變,因為對業界衝擊較大,金管會將給業者一年的緩衝期,於98年才開始申報。


金管會昨(11)日通過「96年度保險業資本適足率之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計算內容」,明年起,保險業資本適足率將分三級揭露。三級分別為RBC比率200%以下、200%300%300%以上。


今年度經金管會委請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以下簡稱保發中心)邀請專家、學者及業者代表進行檢討研究後,提出96年度保險業資本適足率(以下簡稱為RBC比率)計算之修正項目,業經本(11)日委員會討論通過,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保險申訴案件所致作業風險納入RBC比率計算中: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使保險業重視申訴案件之處理,以減少保險糾紛所致之作業風險,保險業自96年起,若其申訴率(申訴率=總申訴件數/總有效契約件數)超過業界標準值之最末五家,其於計算RBC比率時在其他風險之計算上需加重5%
二、保險業應對其RBC比率予以揭露:依據保險法第143條之4規定,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百。在RBC制度實施初期,因考量RBC比率計算複雜及經驗資料不完整,以及避免該等數據被不當利用,故當時比照美國未予揭露。今考量該制度已實施四年,而該資訊揭露對消費者保護、促進業者提升資本能力、財務健全等均有助益,爰規定保險業對RBC比率應以分三級比率方式揭露(即RBC比率200%以下、RBC比率200%至300%、RBC比率300%以上),金管會將要求保險業自97年起應於各該公司網站揭露其96年度RBC比率之等級。
三、為強化保險監理,自97年度起,除原訂年度RBC比率之申報外,增訂保險業者應向監理機關申報每年6月底之RBC比率供監理機關參考。
四、為反映產險業實際經驗與經營風險,並強化產險業之監理,依據歷年來之產險業業務經驗統計資料,修正產險業計算核保風險之風險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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