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析:如果抵押權在破產時没有「別除權」,那對債權人一點保障也没有,對債權人而風險太大,若債權人緊縮信用,對整體經濟反而不利。



【經濟日報記者呂郁青/台北報導】2007.10.23 04:19 am
司法院研擬債務清理法修正草案在即,銀行公會周四理監事會將提說帖,希望向司法院爭取銀行的擔保品優先受償權,銀行公會主管說,「免得中小企業貸不到款、銀行無處放款。」
司法院正在研擬「債務清理法」,研修專案小組已針對草案內容進入最後定稿階段。
銀行公會委由學者調查各國破產法,包括美國聯邦破產法、日本、德國、聯合國債務清理法指南,都沒有排除銀行的擔保品優先受償權,希望能提供司法院參考
現行破產法在企業聲請破產後,雖然所有債權實現都需要暫停,但有擔保品抵押權的債權人擁有優先權,不在破產保護之內,稱之為「別除權」。
換句話說,就算企業聲請破產,銀行仍可優先拍賣不動產等抵押品,拿回部分資金。
不過,債清法中卻將銀行別除權剔除,銀行得等到整個破產程序走完,清算餘額才能跟所有債權人,一起分配剩餘財產,不管是否有擔保品抵押權,或是信用貸款等債權人,都是同一時間分配。
銀行公會指出,這對銀行傷害很大,等到破產程序走完可能就要四、五十年,銀行如何承受凍結資金這麼久 對銀行來說,風險增大,草案看似要增加危機企業的重整機會,但銀行一旦因為風險高,緊縮放款或提高風險貼水,對正常運作企業來說,反而不是一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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