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財會委員會日前續審「會計師法」修正案,之前該法懸而未定的主管機關,經協議確定仍為金管會;而前次初審會計師事務所業務過失所處之罰款金額下限,擬由100萬元折衷降至50萬元,上限仍維持1,000萬元;另也擬同意曾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或因業務上犯罪行為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宣告確定者,不得任會計師等復議條文。但該修正案中明訂會計師得充任執行工商登記、商標註冊、專利代理等之代理人與今(九十六)年七月通過的專利師法似有衝突,業務恐有重複之疑議,與會建議一併修正或刪除法條內文,全案仍需再議。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markysli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