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析:版主10/23擋債公司業績火紅一文中,就曾說過:代辦公司是吸血鬼,向債務人拿錢,卻不一定能辦好什麼事,只是從中瞎搞,讓金管會、民意代表誤以為銀行是壞人,也把原先銀行公會債務協商的美意都糟蹋了。


這些所謂的代辦公司其實都是違法營業,經濟部根本不准將債務協商登記為公司營利項目,而許多代辦公司打著律師的名義在招攬業務,據悉很多其實根本沒有律師資格,若真有律師參與依據律師法規定,律師不能以不正當方式招攬業務。借款人有需要還是和往來銀行洽談,銀行都是正正當當在經營,而且尚有金管會在管呢!


債務協商代辦? 金管會籲直接找銀行


【中央社台北十五日電】2007.11.15 12:15 pm


民主進步黨籍立委黃偉哲今天表示,卡債族委託代辦公司與銀行協商,引發許多協商黃牛的問題,受害者付出代辦費不保證協商有結果,但若付不出代辦費,更有可能同時受到銀行及代辦業者催討。金管會呼籲,民眾有債務問題應尋求銀行、金管會或銀行公會協助。


黃偉哲(台南縣)偕同陳情人的胞弟黃先生上午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黃先生表示,姊姊因為欠銀行超過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無法按月正常還款,看到廣告找上代辦,但半年來協商沒有結果,卻因為交不出委託費六萬元,被代辦公司催討,加上原本銀行債務未解決,壓力倍增。


黃偉哲表示,卡債族個別與銀行協商時,經常因為資訊不對等,而求助於代辦公司,但有些代辦公司在契約上並未註明會協商到有結果為止,且還附上即便沒有達到協商結果,民眾也必須無條件配合代辦公司的條款,此舉已經涉及詐欺。



 金管會銀行局科長邱文瑛表示,金管會不能剝奪民眾尋找第三人協助債務協商的權利,但仍希望民眾能親自與銀行債務協商,若有問題可以尋求銀行、金管會或銀行公會協助。

經濟部商業司科長吳慶榮表示,去年卡債問題嚴重時,已規定不能將債務協商登記為公司營利項目,現在仍是如此,而若代辦公司有涉及不實廣告,將會移送公平會處理。


消保會法制組簡任視察陳星宏說,代辦公司與民眾簽約內容,若有涉及將不當風險移至消費者身上的部分,就是無效條款。


法務部檢察司編審林玉苹說,律師法規定,律師不能以不正當方式招攬業務,若有類似情形,民眾可以與檢察機關或各地律師公會檢舉,將會依法辦理。




代辦吃人 債務協商越協越多


更新日期: 2007/11/15 16:20 記者:記者 林 君宜/台北報導


….翻開 黃 先生與代辦業者簽約的勞務契約書,赫然發現許多不對等條款,例如「甲方應無條件配合乙方,以利乙方對外協調,若甲方無意配合,以致乙方無法順利完成本約,所繳費用不退還」等條款。


消保會法制組簡任視察陳星宏呼籲,消費者不要被誇大不實的廣告誘惑,就此個案來看,勞務契約書八成對債務人不利,形同把風險移轉給債務人,違反平等互惠原則,因此,不會有任何效力存在,屬於「無效」條約。


法務部檢察司編審林玉苹說,現行法律未就律師廣告具體規範,不過,律師法規定,律師不得以「不正當」手法招攬業務,若有不法情事,債務人可提報各地區律師公會,若情節嚴重,也可以移送懲戒。


金管會銀行局科長邱文瑛坦言,根據民法規定,債務人有全委託第三人處理債務,不過,債務委外辦理,還會增加額外的花費,也有風險,「若要處理債務,自己辦理最安心」,鼓勵債務人也可向銀行、銀行公會、金管會請求協助。


至於債務管理公司琳瑯滿目,這些代辦公司能否以協商債務作為營業項目?經濟部商業司科長吳慶榮強調,債務協商不得作為公司的營業項目及登記,此舉可能觸及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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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rkysli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