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析:立法諸公請行行好,不要亂修法,繼承時法律己經給了概括繼承(資產負債全部繼承)、限定繼承(在繼承資產範圍內繼承債務)、拋棄繼承(全部不繼承)三種選擇,應可顧及繼承人之權益,「資產是負債的擔保」是債務清理或繼承的原則,那有只繼承資產不繼承債務的道理。


馬克林整理各報導2007.11.21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自由時報、東森新聞報
社福團體推動民法繼承編修正案,原本只是針對「未成年人」及「受禁治產宣告」的繼承人,為其因不諳律法而繼承巨額債務解套,未料該案擦槍走火,意外增列保證債務排除條款,立法院在討論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時,臨時決定將「保證債務」排除在繼承標的外。由於銀行整體授信有高達八成都需保人,一旦保證人往生,債權全部消失,衝擊範圍高達7.5兆元。銀行公會銀行公會、壽險公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等四大公會昨(20)日緊急發表聯合聲明,反對這項「王又曾條款」過關。
最近立院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訂,原先討論範圍在於未成年人享有限定繼承保障,不需從小就揹負債務,由於嬰兒繼承的債務多以保證、借款為主,立委口頭提案乾脆將「保證債務」從繼承標的中刪除增修1148條。換句話說,不管繼承人是否成年、有無行為能力,未來可以只繼承財產,不需繼承作保的債務。
該修正案本周可能逕付二讀,引起四大公會緊張,銀行公會、壽險公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昨日更共同召開記者會。
銀行公會指出,一旦修法後,無異是協助惡性倒閉財團企業,對其發生鉅額逾放之企業負責人免除「負擔保證責任」,均可一筆勾銷其保證債務,未來恐將影響企業、一般消費者取得銀行融資,嚴重侵害保證債權人權益,將繼承之標的範圍減縮,對於因保證債務而設定之抵押權,也將形同具文。

四大公會更直指增修1148條是「王又曾條款」,意思是王又曾掏空力霸資產,但只要他一身故,所有作保的債務都全不算數,王又曾兒子王令麟等人也都不需繼承作保債務,可以只繼承財產。
舉例來說,大公司老闆有上億元財產,以個人作保向銀行貸款5,000萬元企業周轉金,他過世後,兒子只需繼承上億財產,不需返還5,000萬元貸款。
「什麼財產、債務都要繼承,只有作保債務不用繼承。」這很不合理,銀行公會指出,此扇一開,將等於是幫助惡性倒閉財團企業,增加道德風險,反而害得國內3萬多家中小企業、一般消費者不易取得銀行融資,貸款利率也會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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