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1/08 20:03:23


 


(中央社記者何旭如台北八日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表示,未來金融機構若將不良債權賣給關係人,程序將更嚴格,研訂的相關草案近期將上路,明訂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以公開標售為原則,出售標的之借款人、保證人、背書人、擔保物提供人等,則不得參加議價及投標。
金管會表示,未來金融機構若出售不良債權給關係人,必須透過公開標售、由公正獨立第三人估價、並定期回報債權回收情形。
金管會日前研訂「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草案,於去年1211日 召開公聽會,近期將進行預告程序後發布。
金管會表示,過去多有金融機構以低價出售不良債權給關係人的情況,該草案發布後,將使不良債權出售給關係人的程序更嚴格,揭露內容也更嚴謹。
金管會表示,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若由關係人得標,必須在財報揭露債權買受人、交易價格等資訊,交易後,買受者必須每半年回報債權回收情況。
此外,為使底價訂定合理,金管會表示,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的底價,若超過實收資本額20%,或逾新台幣3億元,必須由公正第三人估價。97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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