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金融研訓院第八屆初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試題


科目:授信法規            測驗日期:95.9.17         林崇漢解析


(1)1.依銀行法規定,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銀行之股份,超過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多少比率者,應通知銀行,並由銀行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1)15%
 (2)20%  (3)25%  (4)40%


(3)2.依銀行法對利害關係人授信之規定,銀行對下列何者得為無擔保授信?
(1)
該銀行總經理之配偶  (2)該銀行之職員  (3)該銀行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二之企業 (4)持有該銀行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之股東
【解析】銀行不得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三以上之企業辦理無擔保授信。


(3)3.依銀行法規定,銀行得辦理貼現之票據,其種類為何?
(1)
遠期支票 (2)未載明到期日之本票或匯票 (3)遠期匯票或本票 (4)即期支票
【解析】依銀行法施行細則規定,是指依國內外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所產生之「匯票」及「本票」。


(3)4.A銀行對甲公司辦理8年期放款及1年期履約保證各一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放款係屬授信 (2)保證係屬授信 (3)該筆放款係屬中期信用 (4)該筆履約保證係屬短期信用
【解析】依期限來區分:短期信用:期限在一年以內者。中期信用:期限超過一年,在七年以內者。長期信用:期限超過七年者。8年期放款應屬長期放款。


(1)5.某商業銀行之股東甲,其家族成員包括甲父、甲妻及未成年之兒子乙、女兒丙,均持有該銀行之股份,則在計算主要股東持股時,下列何者之持股無須與甲之持股合併計算?
(1)
甲父 (2) (3) (4)甲妻
【解析】所謂「主要股東」係指持有銀行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者;主要股東為自然人時,本人之配偶與其未成年子女之持股應計入本人之持股。故甲父無須計入。


(1)6.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規定,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對該金融控股公司之負責人為擔保授信時,其授信金額達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時,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所稱「規定金額」係指下列何者?
(1)
新臺幣一億元或各該銀行子公司淨值百分之一孰低 (2)新臺幣一億元或該金融控股公司淨值百分之一孰低 (3)新臺幣一億元或各該銀行子公司淨值百分之一孰高 (4)新臺幣一億元或該金融控股公司淨值百分之一孰高


(1)7.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規定,下列何者不是該法定義之金融機構?
 (1)投信投顧公司  (2)銀行  (3)保險公司  (4)證券商
【解析】該法定義之金融機構為(1)銀行(2)保險公司(3)證券商。


(4)8.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規定,所謂大股東係指持有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多少比率以上者?
(1)1% (2)3% (3)5% (4)10%


(3)9.金融機構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之不良債權,因出售所受之損失,得於幾年內認列損失?
(1)10
(2)7 (3)5 (4)3


(4)10.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於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之債務人受破產宣告前或重整裁定前,關於資產管理公司已受讓之債權或已開始強制執行之債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於該債務人破產宣告後或裁定重整後,得繼續行使債權 (2)於該債務人破產宣告後或裁定重整後,得繼續強制執行 (3)不受公司法及破產法規定之限制 (4)應依重整計畫或破產程序行使其權利
【解析】於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之債務人受破產宣告前或重整裁定前,已受讓之債權或已開始強制執行之債權,於該債務人破產宣告後或裁定重整後,得繼續行使債權並繼續強制執行,不受公司法規定之限制。


(4)11.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得受強制執行機關之委託及監督,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辦理金融機構聲請之強制執行事件?
(1)
法院執行處 (2)資產管理公司 (3)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公正第三人 (4)銀行公會
【解析】資產管理公司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公正第三人,得受強制執行機關之委託及監督,依強制執行法辦理金融機構聲請之強制執行事件。


(2)12.民營事業國外借款之清償監督係屬哪一機關職權?
(1)
外匯行政主管機關 (2)外匯業務主管機關 (3)投資業務主管機關 (4)投資行政主管機關
【解析】銀行於辨理外匯業務時,獲悉民營事業自行向國外洽借中長期外幣貸款者,應促請其依「民營事業中長期外債申報要點」辦理,並通知央行外匯局。


(3)13.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不得辦理下列何種業務?
(1)
收受境外法人外匯存款 (2)辦理境外法人外幣授信業務 (3)辦理境內法人外匯交易 (4)辦理境外法人外幣有價證券買賣之代理業務
【解析】僅辦理境外法人外匯交易。


(4)14.請求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幾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1)2
(2)5 (3)10 (4)15


(3)15.依民法規定,某甲死亡時,有父母、配偶、未成年兒子二人、女兒一人,其遺產應如何繼承?
(1)
配偶與兒子共三人平均繼承 (2)配偶繼承二分之一,兒子與女兒共三人繼承二分之一 (3)配偶、兒子與女兒共四人平均繼承 (4)父母與兒子共四人平均繼承
【解析】配偶與民法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2)16.依民法規定,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所訂定之契約如有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則發生何種效力?
(1)
全部契約無效 (2)該部分約定無效 (3)有無效力由雙方當事人決定 (4)有無效力待法院判決
【解析】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如有: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當事人之責任、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等,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1)17.依民法規定,下列何者不是債之消滅原因?
(1)
時效完成 (2)提存 (3)免除 (4)混同
【解析】債之消滅原因有:(1)清償 (2)提存 (3)抵銷 (4)免除 (5)混同


(1)18.有關抵銷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抵銷支票存款時,可暫緩終止其支票存款往來契約 (2)抵銷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3)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 (4)抵銷之要件必須雙方之債務均屆清償期
【解析】抵銷支票存款時,應同時終止支票存款契約,使雙方之債務均屆清償期,始得行使抵銷權。


(2)19.依民法規定,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至遲應於請求後多久期間內起訴,否則時效視為不中斷?
 (1)三個月 (2)六個月  (3)九個月   (4)一年


(2)20.承攬人就修繕報酬所登記之抵押權,於工作物因修繕所增加之價值限度內,受償順序為何?
(1)
與先設定之抵押權,按比例受償 (2)優先於成立在先之抵押權 (3)受償順位在先設定抵押權之後 (4)無優先受償權
【解析】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承攬人得就承攬關係報酬額,對於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定作人為抵押權之登記;或對於將來完成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預為抵押權之登記。前項請求,承攬人於開始工作前亦得為之。前二項之抵押權登記,如承攬契約已經公證者,承攬人得單獨申請之。第一項及第二項就修繕報酬所登記之抵押權,於工作物因修繕所增加之價值限度內,優先於成立在先之抵押權。


(1)21.依公司法規定,公司債之總額不得逾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及無形資產後餘額之多少比率?
(1)100% (2)50% (3)30% (4)10%


(4)22.依公司法規定,在下列何種情況,公司不得自將股份收回?
(1)
以盈餘或發行新股所得股款收回公司已發行之特別股 (2)股東在集會前及集會中,以書面表示反對公司讓與全部營業,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所有股份 (3)股東在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反對公司與他公司合併,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所有股份 (4)法院拍賣公司股票,參與拍賣買回公司股份


(2)23.甲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章程未就公司不動產設定抵押貸款有所規定,甲公司擬將公司不動產抵押向銀行貸款,應經該公司何種會議決議?
 (1)股東會  (2)董事會  (3)經理人會議  (4)監察人會議 【第八屆試題】
【解析】公司業務之執行,除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


(2)24.依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不論有無副董事長,依法均應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2)有副董事長時,當然由副董事長代理之,依法毋庸經常務董事會或董事會之決議 (3)無副董事長時,依法須由董事長提名常務董事或董事一人代理之,並經常務董事會或董事會之決議 (4)無副董事長時,依法應由總經理代理之
【解析】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4)25.依公司法規定,下列何者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之負責人?
(1)
無限公司之發起人 (2)兩合公司之監察人 (3)有限公司之檢查人 (4)股份有限公司之重整人
【解析】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1)26.依票據法規定,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之支票執票人,逾發票日多久為付款提示,對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1)
二個月 (2)三個月 (3)四個月 (4)五個月


(1)27.付款銀行對於下列何種票據可以付款?
(1)
銀行擔當付款之本票,未記載受款人,但記載禁止背書轉讓,發票人並於其緊接處蓋章,提示時有二人以上背書 (2)票據權利人喪失票據,已依法向付款人為止付之通知 (3)支票發票人已依法為撤銷付款之委託  (4)票據金額經更改,但發票人已於改寫處蓋章
【解析】記載『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未填寫『受款人』名稱,此項票據經交換提示,如票背有兩個以上之背書時,應予付款,不得以『禁止背書轉讓』理由予以退票。


(2)28.下列何者為保付支票之票據債務人?
(1)
支票之發票人 (2)付款之金融機構 (3)支票之受款人 (4)支票之背書人
【解析】保付支票付款人於支票上記載照付或保付或其他同義字樣並簽名後,其付款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付款人於支票上已為前項之記載時,發票人及背書人免除其責任。故保付支票之票據債務人為付款之金融機構。


(4)29.依票據法規定,有關背書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背書人於票上記載禁止轉讓者,仍得依背書而轉讓之 (2)塗銷之背書,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未塗銷 (3)到期日後之背書,僅有通常債權轉讓之效力 (4)背書未記明日期者,推定其作成於到期日後
【解析】未記載背書日期者,推定於到期日前背書。


(2)30.依票據法規定,本票執票人對發票人的請求權時效為三年,若授信戶所出具的本票未記載到期日,時效從何時起算?
(1)
提示日 (2)發票日 (3)起訴日 (4)拒絕證書作成日
【解析】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


(2)31.二人為票據保證時,其保證責任為何?
(1)
視保證人相互間契約而定 (2)負連帶責任 (3)每人各負二分之一責任 (4)保證無效
【解析】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二人以上共同簽名者,應連帶負責。


(1)32.依動產擔保交易法規定,拍賣動產抵押物所得價金,其抵充順序為何?
(1)
費用、利息、本金 (2)本金、利息、費用 (3)利息、本金、費用 (4)費用、本金、利息


(3)33.下列何種執行名義,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1)
拍賣抵押物裁定 (2)准予強制執行之本票裁定 (3)確定之支付命令 (4)假扣押裁定
【解析】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4)34.債權銀行取得甲應清償借款之勝訴確定判決後,查得甲有一筆不動產,對該筆不動產,應以下列何種方式行使權利?
(1)
聲請法院假執行 (2)自行拍賣 (3)聲請法院假處分 (4)聲請執行法院實施拍賣
【解析】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即有執行名義,得據以請求執行法院實施拍賣。


(1)35.依強制執行法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何時取得該不動產之所有權?
(1)
領得執行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  (2)地政機關完成移轉登記時 (3)執行法院核可之日  (4)債權人同意時
【解析】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之不動產者,亦同。


(4)36.依強制執行法對動產拍賣之規定,第二次拍賣應買人所出最高價應達拍賣物預定底價之若干百分比,始得拍定?
(1)
百分之二十 (2)百分之三十 (3)百分之四十 (4)百分之五十


(1)37.抵押權人聲請執行法院拍賣抵押物時,連帶保證人可否主張代位清償?
(1)
可代位清償,債權人不得拒絕 (2)不得代位清償 (3)須經債權人同意後始得代位清償 (4)須經執行法院同意始得代位清償
【解析】第三人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者,如連帶債務人、物上保證人、合夥人等,債權人不得拒絕其清償。且該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代位清償後,得按其限度就債權人之權利,以自己之名義代位行使,但不得有害債權人之利益。


(1)38.依破產法規定,在破產宣告前,對於債務人財產有下列何種權利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
(1)
質權 (2)抵銷權 (3)地上權 (4)永佃權
【解析】在破產宣告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者,就債務人之財產有「別除權」,有別除權之債權,不屬於破產債權,有別除債權人,不依破產程序而行使權利,且得以行使別除權後未受清償之債權,為破產債權而行使其權利。


(4)39.依提存法規定,擔保提存之提存人取得法院命返還提存物之裁定確定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而此項聲請應於多久期間內為之?
(1)
一年 (2)二年 (3)三年 (4)五年
【解析】法院裁定返還確定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此項聲請應於供擔保之原因消滅後「五年」內為之;逾期其提存物屬於國庫。


(3)40.公平交易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係指下列何機關?
(1)
財政部 (2)經濟部 (3)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4)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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