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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報資訊更新日期: 2008/02/23 10:28 【黃詩凱台北報導】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即將於今年四月正式上路,有助紓緩卡債引發的社會和經濟問題。唯由於稅法規定取自營利事業「贈與」的財產,須課徵所得稅,引發各界對債務減免部分是否需要繳稅的疑問。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自然人債務人與金融機構進行協商,經同意減免債務,如債權人「確實沒有」藉無償免除債務,達成無償移轉財產的目的,可以免依所得稅法的規定課徵所得稅。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十七款規定,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財產,免納所得稅,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財產,不在此限。


 北市國稅局官員說,卡奴積欠卡債一度延燒全國,為了鼓勵還款能力不足的自然人債務人儘速出面處理債務問題,金融機構與自然人債務人間,已透過債務協商方式,有效處理相關問題。不過,近日由於債清法即將上路,部分納稅義務人時有疑問,金融機構同意減免自然人債務人的債務金額,是否屬於金融機構對該債務人的贈與而應課徵債務人綜合所得稅。


 北市國稅局官員說,只要是自然人債務人與金融機構進行個別協商,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五一條規定與金融機構進行協商,經金融機構同意減免的債務,原則上都可以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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