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消費者貸款如係撥入借款人以外之第三者帳戶時,應先取得下列何者之同意書? (1)借款人 (2)第三者 (3)貸款銀行 (4)連帶保證人


(2)42.某甲提供100 張股票在A 銀行辦理股票貸款,期間一年,每月付息,到期還本,借款當時評估市價每股143元,借款金額1,000萬元,A銀行股票貸款的維持率訂為130%,試問該股票市價每股跌至若干元時,該銀行通常會進行該股票之拍賣? (1)110 (2)130 (3)71 (4)142
【解析】每股放款值100(10,000,000÷100,000100),維持率130%應為130元。


(4)43.某甲以自有之房屋乙棟為擔保,向銀行申請結合「購屋」及「個人投資週轉」二項額度之貸款,此類貸款稱為下列何項? (1)購屋貸款 (2)修繕貸款 (3)週轉型房貸 (4)綜合型房貸
【解析】綜合型房貸:借款人同時為購屋(或修繕)及個人投資週轉需要,提供房屋為擔保向金融機構辦理之貸款,結合購屋及個人投資週轉二類用途,以中長期分期攤還及循環動用方式辦理。


(4)44.下列何者不屬於消費者貸款? (1)現金卡貸款 (2)房屋修繕貸款 (3)抵利型房貸 (4)土地融資


(4)45.下列何者不是消費者貸款產品訂價考慮因素? (1)信用風險成本 (2)政府法令 (3)產品種類 (4)地震、颱風等天然災害
【解析】利率訂價之主要考量因素有:


(1)產品種類:新產品,訂價高。


(2)貸款期間:期間愈長,則訂價愈高。     


(3)銀行本身資金部位:資金部位緊,則訂價高。


(4)市場競爭:市場競爭愈激烈,則訂價愈低。


(5)政府法令及政策規範:如中期房貸受銀行法限制故利率較高。


(6)未來利率變動風險:未來利率變動風險愈大,則訂價愈高。


(7)客戶議價能力:客戶議價能力愈強,則訂價愈低。


(8)管理及服務成本:管理成本高者訂價高,例如:透支產品利率訂價應較高。


(9)信用風險:信用風險愈大,則訂價愈高。


(10)目標利潤率:一般而言擔保貸款利潤率至少1%,無擔保貸款利潤率至少3%


(11)客戶使用彈性:循環型產品訂價較高。


(2)46.有關消費者汽車貸款業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為提昇客戶服務,辦理對保手續可約在咖啡廳完成 (2)應核對借款人身分證正本 (3)契約文件上之金額填寫錯誤得以塗改蓋章確認 (4)為求簡捷,毋須將借據影本提供予客戶留存


(3)47.借款人辦理不動產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一般以下列何者為設定金額? (1)借款金額 (2)借款金額加一成 (3)借款金額加二成 (4)借款金額加五成
【解析】借款人辦理不動產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一般以借款金額加「二成」為設定金額。


(4)48.借款人以汽車為擔保向銀行申請融資,有關該等貸款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依提出申請之時間細分為購車貸款及週轉金貸款 (2)購車貸款須在購車後一個月內提出申請 (3)週轉金貸款之審核較購車貸款嚴謹 (4)購車貸款之核貸金額係以借款人之售車價為準
【解析】購車貸款之核貸以「購車價」為基準;週轉金貸款則以「售車價」為核貸基準。


(2)49.有關信用卡之風險管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發卡機構應加強信用卡申請人之徵信 (2)銀行公會應訂定對特約商店之徵信作業準則 (3)宜儘速建立防制信用卡犯罪機制 (4)儘速建置全國性之信用管理資訊系統
【解析】收單機構應訂定對特約商店之徵信及管理作業準則,以落實對特約商店之管理,並應加強對特約商店辨識偽卡之教育工作。


(3)50.有關銀行放款商品利率訂價之主要考慮因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銀行資金部位緊利率高 (2)受政府法令限制者利率較高 (3)未來利率變動風險小利率高 (4)客戶使用彈性大利率高
【解析】未來利率變動風險愈大,則訂價愈高。


(4)51.銀行放款商品利率訂價之考慮因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額度循環型產品利率較本息分期償還型為高 (2)訂價中應涵蓋利潤率,以維持一定獲利水準 (3)產品新,訂價高 (4)貸款期間長,訂價低
【解析】貸款期間愈長,則訂價愈高。


(2)52.國內金融機構近年推出之可調整利率房貸(Adjusted Rate Mortgage, ARM ),其利率主要係參考下列何者? (1)銀行拆放利率 (2)市場存款利率 (3)Libor (4)股票加權指數


(1)53.通常消費者貸款客戶延滯多久尚未還款,即宜先進行以電話或信函之催繳行動? (1)730 (2)3160 (3)61180 (4)180天以上
【解析】通常消費者貸款客戶延滯730天,即宜先進行以電話或信函之催繳行動。


(4)54 有關信用卡業務產生詐欺風險之防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申請客戶之徵信需確實 (2)收單機構對特約商店須先徵信確認品質 (3)建立同業通報系統及程序 (4)對信用卡磁條側錄點等資料檔由內政部建立
【解析】對信用卡磁條資料側錄點、疑似地下融資特約商店及不當利用客戶資料之離職員工等,應建立完整、即時之同業通報系統,由業者即時通報聯合信用卡中心後,再由聯合信用卡中心主動即時通報同業及「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並由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立完整資料檔,另涉及持卡人部分,業者亦應通知持卡人。


(4)55.下列何者非屬信用卡所衍生之授信業務? (1)循環信用 (2)預借現金 (3)簡易貸款 (4)汽車貸款


(3)56.某銀行推出房屋貸款,前二年以固定利率計息,第三年起以基本放款利率加碼計息,則該項計息方式屬於下列何者? (1)固定利率 (2)機動利率 (3)固定/機動組合 (4)浮動利率


(1)57.出口信用狀週轉金貸款以下列何者為到期日,惟以開狀地為基準者,貸款期限宜縮短? (1)信用狀有效期限 (2)最後裝船期限 (3)裝船日 (4)商業發票簽發日
【解析】出口信用狀週轉金貸款,以信用狀有效期限為到期日。


(1)58 銀行開發擔保信用狀(Standby L/C)對外提供保證,下列何者應負主債務人之義務? (1)開狀銀行 (2)開狀申請人 (3)國外借款人 (4)通知銀行
【解析】保證函受「URDG458ISP98」之規範、擔保信用狀受「UCP500ISP98」規範時。兩者之簽發人(即保證人)均是法律上之主債務人,負主債務人之義務。


(3)59.有關外幣保證函與擔保信用狀,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保證函記載適用即付保證統一規則時,簽發人負主債務人之義務 (2)保證函記載適用國際擔保函慣例時,簽發人負主債務人之義務 (3)保證函不論有無記載適用國際間保證之慣例規範,簽發人均負主債務人之義務 (4)擔保信用狀記載適用國際擔保函慣例時,簽發人負主債務人之義務
【解析】保證函若未言明受何慣例規範時,它具從屬性,其法律關係以保證函簽發人所在地之法律為依據。爭議時,保證人對保證函申請人所能主張之權利亦可主張。


(3)60.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授信資料代號“U”係指哪一種授信? (1)墊付出口票款 (2)短期放款-其他 (3)短期放款-遠期信用狀 (4)外幣保證


(3)61.下列何者屬裝船後融資? (1)出口信用狀週轉金貸款 (2)憑國外訂單或輸出契約辦理融資 (3)出口押匯 (4)轉開國內信用狀
【解析】出口押匯屬裝船後融資。


(3)62.有關賣方遠期信用狀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客戶開發賣方遠期信用狀,不必申請融資額度,僅申請開狀額度即可 (2)賣方遠期信用狀於單據到達時,以「進口押匯」科目列帳 (3)賣方遠期信用狀於單據到達時,以外幣「應收承兌票款」科目列帳 (4)賣方遠期信用狀之利息,由開狀銀行負擔
【解析】對開狀銀行而言,賣方遠期信用狀屬於「保證性質」,故於單據到達時應以外幣「應收承兌票款」列帳。


(1)63.進口商為規避新臺幣匯率貶值風險,下列方法何者錯誤? (1)預售遠期外匯 (2)預購遠期外匯 (3)維持外幣債權與債務均衡 (4)提前清償國外貸款


(2)64.銀行接受借款人之委託,對其國外賣方先行墊付信用狀項下單據之款項,再通知借款人在約定期限內備款贖領進口單據之融通方式為下列何者? (1)進口透支 (2)進口押匯 (3)買力遠期信用狀 (4)賣方遠期信用狀
【解析】進口押匯係指銀行接受借款人之委託,對其國外賣方先行墊付信用狀項下單據之款項,再通知借款人在約定期限內備款贖領進口單據之融通方式。


(1)65.轉開信用狀(Back To Back L/C)業務,主要係因出口廠商不希望國內廠商知悉下列何項交易內容而產生之業務? (1)國外買主名稱及價格條件 (2)貨物保險項目及卸貨港 (3)保兌銀行及償還銀行 (4)貨物名稱及數量
【解析】轉開信用狀業務,主要係因出口廠商在接獲國外買主開來之主信用狀(Master L/C)後,若有需要另以信用狀向國內廠商採購,但又不希望該國內廠商知悉其國外買主名稱及原交易內容(主要為價格條件)


(2)66.國內進口商向銀行申請開發信用狀,於到單時由開狀行付款而給予進口商180天之融資,此種信用狀俗稱為下列何項? (1)即期信用狀 (2)買方遠期信用狀 (3)賣方遠期信用狀 (4)擔保信用狀
【解析】經由銀行以信用狀方式購買所需商品或支付勞務費用等,並由銀行於信用狀付款時,給予廠商一定金額之融通,因利息由買方負擔又稱買方遠期信用狀。


(4)67.有關國外應付帳款融資中之D/AD/P項下融資及O/A融資業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擔保品均為信用狀 (2)融資額度及期限須與購料週轉金貸款相同 (3)均不得以外幣貸款方式辦理 (4)交易方式均屬先交貨後付款條件
【解析】D/PD/AO/A貸款,並非透過銀行開發「信用狀」,而是出口商先將貨物裝船出口後,再將提單、商業發票、保險單等文件交由銀行D/AD/P方式託收、或將提單等單據直接寄予進口商(O/A);進口商為償還上述有關之款項而向銀行申請融資,融資之款項應直接匯款予出口商。


(1)68.下列何者非屬外匯間接授信之項目? (1)買斷國外應收帳款 (2)開發背對背信用狀 (3)外幣保證 (4)D/AD/P擔保提貨
【解析】買斷國外應收帳款係金融機構直接或代替從事應收帳款收買業務之公司,買進出口商對進口商的應收帳款債權,屬直接授信。


(3)69.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債務人收到法院之支付命令後,其聲明異議之法定期間為若干天? (1)五天 (2)十天 (3)二十天 (4)三十天
【解析】債務人若不願遵照支付命令,清償債權人之請求及賠償程序費用者,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發支付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4)70.依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規定,送保案件之授信對象停止營業時,銀行應通知信保基金之期限為何? (1)發生該情形之日起一個月內 (2)發生該情形之日起二個月內 (3)知悉該情形之日起一個月內 (4)知悉該情形之日起二個月內
【解析】送保案件之授信對象停止營業時,應於知悉之日起「二個月」內以通知信保基金。


(1)71.銀行債權適用簡易程序時,對第二審的判決在上訴利益超過新臺幣若干元時,在符合一定條件下,方得上訴最高法院? (1)一百萬元 (2)五十萬元 (3)三十萬元 (4)十萬元
【解析】依簡易程序所為之一審判決不服得上訴二審由地方法院合議庭審理,對於二審之判決原則上不得再上訴,但上訴利益逾100萬元者,在符合一定條件下,仍得上訴最高法院。


(4)72.依民法規定,有關消滅時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一般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十五年 (2)短於十五年之消滅時效,應有法律明文規定 (3)消滅時效有中斷之方法 (4)消滅時效得由當事人依契約延長之
【解析】消滅時效不得由當事人依契約延長之,亦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


(2)73關於「抵銷」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對債務人之支票存款主張抵銷,應先終止支票存款委任契約 (2)抵銷之意思表示可附條件 (3)抵銷須雙方之債務均已至清償期 (4)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其性質為形成權之一種
【解析】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意思表示附有條件或期限者,無效。


(1)74.銀行對催收戶甲起訴,請求返還借款,訴訟程序中甲否認借款,此時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 (1)銀行 (2) (3)保證人 (4)法院調查
【解析】民事訴訟程序係採當事人進行主義,故銀行為原告而起訴時,對於請求之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例如:銀行向甲催收,但甲否認借款,此時銀行必須負舉證責任。


(4)75.借款人死亡而抵押物為其所提供時,下列處理方式何者錯誤? (1)借款到期不得辦理展期 (2)由法定繼承人清償或改貸償還 (3)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時,銀行可聲請法院通知地政機關登記為遺產管理人所有並依法拍賣 (4)銀行所代繳之遺產稅,須與一般債權人參予分配,不得就強制執行之財產優先受償
【解析】銀行所代繳之遺產稅,得就強制執行之財產優先受償。


(3)76.有關重整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得申請重整之公司,限於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股份有限公司 (2)得聲請公司重整者,限於公司、股東或債權人 (3)法院裁定准予重整時,公司業務之經營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即移屬於檢查人 (4)公司經法院裁定准予重整裁定後,公司債權人對公司債務之保證人之權利,不受影響
【解析】重整裁定送達公司後,公司業務之經營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移屬於重整人。


(2)77.逾期放款之債務人在本行之其他分行若有支票存款,應如何處理? (1)聲請法院假扣押 (2)終止支票存款契約並行使抵銷權 (3)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 (4)行使抵銷權,但毋庸終止支票存款契約
【解析】銀行需先行或同時終止支票存款契約,使雙方之債務均屆清償期,始得行使抵銷權。


(1)78.有關催收款之轉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逾期放款未轉入催收款前應計之應收利息不得轉入催收款 (2)逾期放款未轉入催收款前應計之應收利息應連同本金一併轉入 (3)經轉入催收款者對內停止計息 (4)對借保人請求償還之利息金額仍應依約定之利息計至清償日止
【解析】逾期放款未轉入催收款前應計之應收利息,應連同本金一併轉入催收款項。


(1)79.為防止因時效完成,請求權消滅,銀行向借款人寄發存證信函催告還款,依法可中斷時效,惟債務人仍未還款或承認該債權存在時,銀行應於多久期限內對該債務人起訴,否則視為不中斷? (1)六個月 (2)一年 (3)二年 (4)三年
【解析】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者,視為不中斷。


(1)80.銀行對於債務人於破產宣告前所提供之財產設定有抵押權者,銀行就該財產具有下列何項權利得逕行執行,毋須依破產程序受償? (1)別除權 (2)留置權 (3)質權 (4)重整債權
【解析】在破產宣告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者,就債務人之財產有「別除權」,有別除權之債權,不屬於破產債權,有別除債權人,不依破產程序而行使權利,且得以行使別除權後未受清償之債權,為破產債權而行使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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