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廣新聞網更新日期:2008/07/29 20:05


避免投資銷售糾紛再起,金管會規定,投資型保單如果連結新募集的「結構型債券」,只要持有到期,本金一律百分之百保本;如果用外幣計價,本金指的是外幣本金,而非新台幣,保戶必須承擔匯率風險。金管會還規定,保戶收到保單的十天之內,仍有權撤銷,保險公司必須無條件退還當初所繳的保費。(張雅惠報導)


投資型保單也屬於「結構型商品」的一種,銷售管道包括保險公司、以及銀行財富管理。金管會保險局規定,如果投資型保單連結的結構型債券,是六月十五號之後才開始募集的,在保單的風險告知書首頁,一律要增列重點摘要,內容包括警語、債券發行條件、債券評等、主要費用、主要投資風險等項目,業務員也要宣讀重點摘要,並且讓要保人簽名,代表要保人已經了解。


保險局也規定,投資型保單連結的結構型債券,到期保本率不得低於百分之百,換句話說,只要持有到期,中途不贖回解約,都能拿到百分之百的本金,不過,這個本金指的是所繳金額扣除掉保費和保險公司管銷費用之後的金額,如果以外幣計價,投資本金指的也是外幣金額,保戶必須自行承擔匯率波動風險。如果保戶簽約之後反悔又不想買了,只要在正式收到保單的十天內,保戶都可以撤銷,保險公司必須無條件退還所繳保費。


目前只有保險局有規定投資型保單的連結標的,銀行端的產品,只要不是保單,目前仍由業者自行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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