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銀行局近聞稿 最後更新日期:中華民國 97 08 11


依據大陸「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擬設外資獨資銀行、中外資銀行之股東或擬設分行、代表處之外國銀行應具備無「重大違法違規紀錄」及銀監會規定之「審慎性條件」;另依據大陸「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3條規定,所稱審慎性條件包括無重大違法違規紀錄。
部分國內金控、銀行最近3年雖曾受金管會處分。依據我國法規,對於金融機構轉投資或新業務案件之審核,金融機構違規情形如已改善者,均視為已符合無重大違規受處分情形。
有關大陸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對「重大違法違規紀錄」尚無明確定義。未來我國金融機構如有赴大陸投資設立銀行、分行等案件,對於是否有重大違法違規紀錄之改善情形,可由金融機構主動向大陸監理機關說明改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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