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李育真、林庭瑤/台北報導】2008.08.27 03:25 am


經濟部投審會昨(26)日公布企業赴中國大陸投資上限的新規定,未來個人赴大陸投資上限為每年500萬美元;中小企業上限為8,000萬元,或淨值或合併淨值60%,兩者中取較高者;其他企業是淨值或合併淨值的60%。經濟部預定29日公告並受理企業申請,溯自81起生效。


經濟部投審會完成「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及「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修正,行政院已於22日核定,經濟部預定29日公告。


投審會表示,經工業局核發符合營運總部營運範圍證明文件的企業或跨國企業在台子公司,不受此投資限制。


根據投審會所界定的「跨國企業」,是指申請一年於全世界營收達1億美元以上,並在兩個以上國家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由母公司進行有效控制及統籌決策;若母公司在國外,須在台灣設有子公司或分公司。


過去凡是投資金額逾2,000萬美元的登陸投資案,都需經過專案審查,新制將專案審查門檻提高為5,000萬美元,個案投資金額「超過」5,000萬美元,才需提報投審會委員會議專案審查,後續增資若累計不到5,000萬美元,只需進行簡易審查。


投審會指出,累計投資金額在5,000萬美元以下者,由投審會進行簡易審查;累計投資金額在100萬美元以下者,只需在投資後六個月內向投審會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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