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2008.09.03 02:36 am


為積極推動企業來台第二上市,據了解,金管會最近指示證交所,研議放寬外國企業來台發行台灣存託憑證(TDR)辦理信用交易及股權分散等條件。


不少台商向金管會反映,希望再放寬外國企業來台發行TDR相關規定,以活絡TDR市場交易。


根據現行規定,TDR辦理信用交易必須在台掛牌滿半年以上;外國企業來台掛TDR,在台灣境內持有TDR的股東須有1,000人以上,其公司全體記名股東則要有2,000人以上。


據了解,業者建議金管會放寬現行TDR辦理融資融券必須先在台掛牌滿六個月的規定,希望取消或縮短期限,以活絡市場買賣。


除此,業者也建議,將外國企業來台上市股權分散標準放寬至跟國內企業首度公開發行(IPO)一致,即股東數只要1,000人以上即可。


金管會官員表示,證交所及櫃買中心最近將業者建議反映給主管機關,金管會對此採取中立態度,將由證交所先行評議,再提報金管會討論。


據了解,金管會也有意放寬海外企業必須在當地國上市滿六個月,才能來台掛TDR的規定。


業者表示,過去TDR的冷灶始終燒不旺,多少跟香港證交所掛牌企業不能來台發TDR、來台發TDR的企業募資用途不能到大陸等「政治因素」有關,現在這些管制都解除了,如果信用交易、股權分散等執行面的問題也能化解,對活絡TDR市場應大有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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