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新聞稿最後更新日期:中華民國 97 09 18


信託業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總統於97116日 公布施行,為因應信託業務之發展,信託業法修正條文第3條,開放具備一定資格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下稱投信)、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下稱投顧)及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之特定項目,並授權主管機關就該信託業務特定項目之範圍、申請主管機關許可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不予許可與廢止許可之情事、財務、業務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訂定辦法管理之。
為尋求各方意見及共識,金管會已於97730日 及9788日 召開2次公聽會,並依會議決議擬具「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草案,於9795日 完成預告程序,各界均無意見。爰金管會第218次委員會通過本辦法,將於近日發布施行,其重點說明如下:
一、 開放投信、投顧及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之特定項目:
() 開放投信及投顧於現行有關資產管理業務項下,得申請兼營金錢之信託及有價證券之信託,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
) 開放證券商於現行有關資產管理業務項下,得申請兼營金錢之信託及有價證券之信託,辦理下列特定項目:
1
、 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2
、 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
3
、 以信託方式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業務。
二、 明定投信、投顧及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特定項目之申請、業務及財務管理規範:
(
) 投信、投顧及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除應遵守本業法令、信託法及相關法令外,並應依信託業法及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
) 規定證券商等申請兼營信託業務之特定項目,應依規定檢具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取得業務許可後,依本業法令換發營業執照或許可證照,並於主管機關網際網路申報系統或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登錄營業項目、加入信託公會及提存賠償準備金,於向主管機關申報後即開辦。
(
) 規定應設置信託業務專責部門並建立適當之風險管理機制。惟鑒於性質相同業務共用資源尚無利害衝突之虞,爰規定該信託業務專責部門,得併入該等事業依本業法令辦理之有關資產管理業務所設獨立專責部門。
(
) 為落實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原則,規定該等事業之信託財產應委由符合一定信用評等等級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保管。但證券商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或以信託方式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業務,其信託財產得不委由第三人保管,惟信託財產為金錢者,應以信託財產名義開立專戶存放於銀行。
(
) 規定應定期編製信託帳財務報表,由信託公會彙送主管機關並公告於該公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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