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何蕙安、吳碧娥/台北報導】2008.11.01 02:33 am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31)日作出釋字第650號解釋,認為財政部及國稅局只依據行政命令,就對借錢給股東未收取利息或利率太低的公司,設算利息收入課稅,違反憲法第19條租稅法定主義,該規定即日起失效,未確定案件,一律撤銷補稅及罰款處分。


財政部表示,現行僅以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等行政命令,規範公司借貸應設算利息收入,法令位階的確太低,將配合降稅措施的所得稅法修正案增訂相關條文,最快在今年底就可提案修法。財政部和國稅局仍認為,這類案件有很多是股東挪用公司資金,應該設算利息收入課稅,較為妥當。


這類被國稅局設算利息課稅的案件很多,光是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確定的案件就有將近50件,包括知名食品公司羅莎等。營建、化工、傳統產業的母子公司借貸情形最為頻繁,投資公司則是常以「股東往來」的名義,把錢借給股東,都常被課稅。其中爭議最大的是公司資金被股東侵占,東隆五金當年遭大股東掏空,即被國稅局認定是出借資金給侵占者,差點課稅上億元。


這起重大釋憲,由台北市德豐公司的邵姓負責人提出。邵姓業者不滿國稅局逕自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12項規定,對德豐借貸給玉來建設及德亨建設的兩筆款項,核算利息收入611萬元,被補稅並加處漏稅額一倍罰款,共304萬元,邵姓業者提起行政救濟,但都未獲得平反,因此轉向司法院聲請釋憲,主張該行政命令沒有所得稅法的授權。


儘管借錢給股東未收利息、或收取利息被國稅局認定太低的公司,以公司治理較寬鬆的中小型公司為主,不過,不少被課稅的廠商仍質疑國稅局依行政命令,設算利息收入課稅的作法,並不合理。


大法官會議也認為,雖然設算利息的規定可以防止不肖業者避稅,但沒有法律授權稅捐機關可以自行設算利息,顯然已經逾越所得稅法的規定,增加納稅人的負擔。


大法官會議認為,雖然所得稅法921月在第80條第5項增訂授權財政部訂定查核準則的依據,不過,授權範圍只包括「查核影響所得額、應納稅額與稅額扣抵計算項目」,但仍未賦予稅捐機關自行設算廠商利息收入課稅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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