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林崇漢


行為能力


(1)  某甲十八歲結婚,十九歲時向銀行申請貸款二百萬元,則某甲的貸款契約應如何簽章才有效?
(1)由甲自己簽章即可 (2)由甲配偶簽章 (3)須由甲與其父母共同簽章 (4)須由甲與其配偶共同簽章


(3)  依民法規定,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下列何者負責管理?
(1)
父親 (2)母親 (3)父母共同 (4)祖父母共同


(2)  依民法規定,禁治產人是否有行為能力?
(1)
有行為能力 (2)無行為能力 (3)有權利能力 (4)有限制行為能力
【解析】對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最近親屬二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宣告禁治產(民法一四1)成為無行為能力人。


(4)  某小姐已結婚,芳齡18,擬至銀行申貸消費性貸款,請問貸款手續應由何人出面辦理?
(1)
須由其已成年之配偶代辦 (2)須與其配偶共同至銀行辦理 (3)須由其法定代理人陪同辦理 (4)由其本人出面辦理即可


(3)  下列之人,何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1)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 (2)禁治產人 (3)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 (4)未成年人已結婚者


時效


(4)  請求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幾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1)2
(2)5 (3)10 (4)15


(1)  依民法規定,借款本金之請求權,其消滅時效為幾年?
(1)
十五年 (2)十年 (3)五年 (4)二年


(2)  依民法第二四五條之一規定,締約過失責任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因幾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1)
一年 (2)二年 (3)三年 (4)五年


(1)  依民法規定,承攬人就承攬關係之報酬及其墊款,其請求權因幾年間不行使即消滅?
(1)
二年 (2)五年 (3)十五年 (4)不受時效限制


(2)  銀行對於授信債權之請求權消滅時效,非因下列何項事由而中斷?
(1)
請求 (2)紓困 (3)承認 (4)起訴


(2)  依民法規定,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至遲應於請求後多久期間內起訴,否則時效視為不中斷?
(1)
三個月 (2)六個月 (3)九個月  (4)一年


(4)  某甲向A銀行借短期放款一百萬元,訂有短期放款合約,某甲逾期未能償還借款,A銀行依據短期放款合約向某甲請求償還借款本金的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是幾年?
(1)
二年 (2)五年 (3)七年 (4)十五年


(3)  銀行對授信債務人已取得債權憑證,該債權憑證仍載有利息債權未受償,請問該利息債權之請求權消滅時效為幾年?
(1)
一年 (2)二年 (3)五年 (4)十五年
【解析】利息、紅利、租金、瞻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  依新修正民法第二四五條之一規定,締約過失責任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因多久不行使而消滅?
(1)
一年 (2)二年 (3)三年 (4)五年


(1)  依民法有關時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之 (2)時效消滅後所為之給付,債務人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 (3)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提起訴訟之日起,重行起算 (4)退職金之各期給付請求權,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解析】2.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3.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4.利息、紅利、租金、瞻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4)  小櫻至銀行提款,於提款單上填寫提領新臺幣(下同)五萬六千元,銀行行員付款時,誤付為六萬五千元,小櫻未點明數額即離開銀行。稍晚,該行員發現溢付九千元時,如欲向小櫻請求返還溢付金額,其請求權基礎為何﹖
(1)
侵權行為 (2)消費借貸契約 (3)消費寄託契約 (4)不當得利
【解析】小櫻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係屬不當得利,所謂不當得利,乃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2)  依民法規定,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所訂定之契約如有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則發生何種效力?
(1)
全部契約無效 (2)該部分約定無效 (3)有無效力由雙方當事人決定 (4)有無效力待法院判決
【解析】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如有: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當事人之責任、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等,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2)  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稱為下列何者?
(1)
委任 (2)保證 (3)合夥 (4)承攬


(1)  依民法規定,保證人是否得以主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債權,主張抵銷?
(1)
可以 (2)不可以 (3)可否抵銷要事先書面約定 (4)經法院公證之債權人始可主張抵銷
【解析】保證人得以主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債權主張抵銷。


(1)  依民法規定,下列何者不是債之消滅原因?
(1)
時效完成 (2)提存 (3)免除 (4)混同
【解析】債之消滅原因有:(1)清償 (2)提存 (3)抵銷 (4)免除 (5)混同


(4)  某甲積欠A銀行三百萬元貸款未還,A銀行查得某甲在該行有三十萬元存款,A銀行得對該筆存款行使下列何項權利?
(1)留置權 (2)質權 (3)抵押權 (4)抵銷權


(1)  依民法規定,有關解除權之行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解除權行使後,不得再請求損害賠償 (2)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3)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 (4)他方當事人有數人者,應向其全體為意思表示【第七屆試題】
【解析】(1)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2)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解除之意思表示,應由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3)解除權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4)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所生之一切損害。


(1)  依民法規定,有關「清償地」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清償地不得依債之性質決定 (2)給付特定物為標的者,於訂約時,其物之所在地為清償地 (3)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以外之債者,以債權人之住所地為清償地 (4)法律有特別規定清償地者,應依其規定
【解析】清償地,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應依下列各項之規定:(1)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者,於訂約時,其物所在地為之。 (2)其他之債,於債權人之住所地為之。(民法三一四)


(2)  依民法規定,甲委任乙將房屋出租,其租賃期限至少超過多少年時,乙即須取得甲之特別授權?
(1)一年 (2)二年 (3)三年 (4)四年
【解析】受任人受概括委任者得為委任人為一切行為。但下列行為,須有特別之授權:(1)不動產之出賣或設定負擔。(2)不動產之租賃其期限逾二年者。(3)贈與。(4)和解。(5)起訴。(6)提付仲裁。


(3)  依民法規定,有關抵銷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 (2)禁止扣押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 (3)債之請求權經時效而消滅者,不得為抵銷 (4)抵銷之意思表示附有條件者,無效【第六屆試題】


(3)  依民法規定,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稱之為下列何者?
(1)
代理 (2)承攬 (3)委任 (4)代表


(3)  對於一人負擔數宗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如清償人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額,且清償人於清償時,亦不指定其應抵充之債務時,應優先比較各宗債務之何種條件,以決定抵充順序?
(1)
利息高低 (2)擔保品多寡 (3)清償期屆至與否 (4)違約金高低


(1)  有關抵銷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抵銷支票存款時,可暫緩終止其支票存款往來契約 (2)抵銷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3)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 (4)抵銷之要件必須雙方之債務均屆清償期
【解析】抵銷支票存款時,應同時終止支票存款契約,使雙方之債務均屆清償期,始得行使抵銷權。


(3)  有關抵銷之敘述,下列何者不正確?
(1)
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 (2)抵銷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3)抵銷支票存款時,可暫緩終止其支票存款往來契約 (4)抵銷之要件必須雙方之債務均屆清償期【第四屆試題】


(1)  抵押權人聲請執行法院拍賣抵押物時,連帶保證人可否主張代位清償?
(1)
可代位清償,債權人不得拒絕 (2)不得代位清償 (3)須經債權人同意後始得代位清償 (4)須經執行法院同意始得代位清償
【解析】第三人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者,如連帶債務人、物上保證人、合夥人等,債權人不得拒絕其清償。且該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代位清償後,得按其限度就債權人之權利,以自己之名義代位行使,但不得有害債權人之利益。


(2)  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清償者,於債務人有異議時,其效果如何?
(1)
債權人得拒絕 (2)債權人不得拒絕 (3)第三人不得清償 (4)清償無效


(1)  依民法規定,利害關係人的代償,債權人不得拒絕,下列何者不是利害關係人?
(1)
借款人的兄弟姐妹 (2)借款人的保證人 (3)抵押物目前的所有權人 (4)抵押物的次順位抵押權人


(2)  依民法第七四三條規定,保證人對於下列何種債務,如知其情事而為保證者,其保證仍為有效?
(1)
因錯誤而被撤銷之債務 (2)因行為能力之欠缺而無效之債務 (3)因詐欺、脅迫而被撤銷之債務 (4)違反法律強制規定而無效之債務


(1)  受任人受概括委任者,原則上得為委任人為一切行為,但下列行為中何者仍應有特別之授權?
(1)
不動產設定抵押權 (2)將不動產出租一年 (3)提示票據 (4)票據背書


(3)  依民法規定,凡未定期限或期限超過多久之不動產租賃契約未經公證者,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1)
三年 (2)四年 (3)五年 (4)六年


(2)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承租人房屋所有權移轉時,其基地租賃契約效力如何?
(1)
租約即行終止 (2)租約對房屋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3)房屋有抵押權設定時,租約繼續有效,否則租約應即終止 (4)租約是否繼續有效,應由基地所有人決定


(2)  甲、乙雙方當事人約定,乙應向第三人丙給付,乙可否以該債務,與甲對於自己(即乙)之債務為抵銷?
(1)
可以 (2)不可以 (3)由甲決定 (4)由法院判決決定


(3)  依民法規定,債務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其清償順序為何?
(1)先抵充本金,次充利息,次充費用 (2)先抵充利息,次充本金,次充費用 (3)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本金 (4)先抵充利息,次充費用,次充本金


(2)  某甲對A銀行同時負有數筆借款債務,上開債務均已屆清償期,如果某甲繳付之現金不夠清償全部債務,如無特約,依民法規定,何人始有權利指定要清償何筆債務?
(1)
A銀行 (2)某甲 (3)某甲借款債務之保證人 (4)某甲借款債務之擔保物提供人【第一屆試題】


(4)  借戶貸款逾期後,銀行發現借保人財產已贈與或設定抵押權予其親友,銀行得依法對其主張下列何項權利?
(1)異議權 (2)抗告權 (3)抵銷權 (4)撤銷權
【解析】撤銷權者,乃債權人對債務人所為有害債權之行為,得聲請法院予以撤銷之權利也。


(1)  銀行收到法院對某活期存款帳戶強制執行之扣押命令後,發現該存戶對銀行有信用卡消費款屆期未清償,此時銀行依法應如何處理最為有利?
(1)仍得主張就信用卡債權與存款債務相抵銷 (2)應即將扣押命令到達時該帳戶之餘額依扣押命令內容予以扣押,並陳報執行法院後聲明參予分配 (3)應設法作帳將抵銷之日期提前至扣押命令到達之前一日 (4)對法院之扣押命令可置之不理【第一屆試題】


利率


(1)  依民法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多少?
(1)
百分之五 (2)百分之六 (3)百分之十二 (4)百分之二十


(3)  依據民法規定,約定利率超過年息百分之幾,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1)10
(2)15 (3)20 (4)25


(3)  依民法有關利息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遲延之債務,對於利息,須支付遲延利息 (2)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 (3)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4)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六
【解析】1.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但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2.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4.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其他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親屬


(4)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依民法規定應如何行使?
(1)
由父行使之 (2)由家長行使之 (3)由與未成年子女同居之祖父母行使之 (4)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


繼承


(3)  依民法規定,某甲死亡時,有父母、配偶、未成年兒子二人、女兒一人,其遺產應如何繼承?
(1)
配偶與兒子共三人平均繼承 (2)配偶繼承二分之一,兒子與女兒共三人繼承二分之一 (3)配偶、兒子與女兒共四人平均繼承 (4)父母與兒子共四人平均繼承
【解析】配偶與民法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被繼承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1)  依民法規定,配偶與子女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何?
(1)與子女平均 (2)為遺產五分之三 (3)為遺產三分之二 (4)為遺產四分之三
【解析】配偶與民法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被繼承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4)  依民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其第一順位繼承人之繼承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不得拋棄繼承 (2)不得限定繼承 (3)不得概括繼承 (4)可以限定繼承


(2)  甲與乙結婚,未生子女,嗣後甲死亡,遺有父母丙、丁,就甲之遺產,各繼承人之法定應繼分為多少?
(1)
乙丙丁各為1/3 (2)乙為1/2,丙丁各為1/4 (3)乙丙各為1/2 (4)乙為全部


(3)  某甲死亡時,有配偶、未成年兒子二人、女兒一人、父母及兄弟姊妹各一人,其遺產依法應由誰繼承?
(1)
配偶與兒子三人平分 (2)兒子與女兒三人平分 (3)配偶、兒子與女兒四人平分 (4)父母與兒子四人平分


(2)  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幾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1)
一個月 (2)二個月 (3)三個月 (4)六個月


(4)  夫妻無子女,惟各有父母兄弟健在。夫死未立遺囑,其所留遺產應由何人繼承?
(1)
妻單獨繼承 (2)由夫之兄弟繼承 (3)由夫之父母繼承 (4)由妻與夫之父母共同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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