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商業銀行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經核處罰鍰新臺幣200萬元,並命令解除舞弊行員職務


一、裁罰時間:971231(本會第233 次委員會議通過)
二、受裁罰之對象:第一商業銀行。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45條之11項、第61條之11項第3款及第129條第7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第一銀行因服務台櫃員作業方式採一線式櫃檯作業,故客戶辦理定期存款中途解約等取款交易、基金贖回或語音轉帳申請等,均由服務台櫃員單獨進行核對印鑑,再交由作業主管認證覆核後,即完成交易;本案分行作業主管未落實督導覆核職能,致吳員藉偽冒客戶名義交易,挪用客戶款項歷時2年餘,均未能主動查覺。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1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按本案行員之犯案手法繁多且分行自行查核流於形式,又該行近一年已連續發生四件分行員工挪用客戶款項案;另經考量本案係客戶赴分行詢問基金贖回事宜並辦理補摺時,分行人員查覺存摺有多筆以手工書寫並加蓋吳員私章之異常交易情形,進而發現弊案,並主動陳報;案發後該行積極配合調查、檢討相關內控缺失、擬訂具體改善措施,並已完成案關人員之懲處,爰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之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200萬元,並依同法第61條之11項第3款規定,命令該行解除舞弊人員吳桂綺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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