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1/06 18:43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200916日 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不動產證券化條例部分條文,開發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納為不動產證券化標的,限制並控管開發型不動產證券化風險,並增訂業者資訊揭示機制。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陳沖於條文初審時表示,修法後,開發型不動產除自有資金及向銀行貸款,將可增加籌資管道,促進民間參與都市更新等重大公共建設機會,基金也可透過追加募集程序擴大規模,操作更具彈性。


新增條文定義「開發型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指正進行或規劃進行開發、建築、重建、整建的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


募集的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開發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限於都市更新條例核定的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土地、建築物及不動產相關權利、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定義的公共建設,及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參與的公共建設。


募集及私募的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開發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不得超過基金信託財產價值的一定比率,其一定比率由主管機關會同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訂定,但採募集方式者,比率不得超過30%


此外,政府、公股占20%以上事業、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基金或法人參與投資比率合計超過10%者,及政府承諾承擔其債務或保證其營運收益者,不得為開發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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