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1-14 中國時報 【中央社】


     消費券發放在即,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收受消費券,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國稅局表示,依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規定,每人得領取消費券新台幣3600元,用於購買貨物、勞務或捐贈,且並未規定只有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公司行號,才可收受消費券。


     高雄市國稅局長陳金鑑表示,營業人以消費券向金融機構兌領款項,經金融機構確認消費券背面兌領營業人欄位填載齊全,並核對兌領營業人與匯入金融機構帳戶名義相同後,會將等額新台幣撥入兌領營業人往來金融機構存款帳戶。


     陳金鑑說,金融機構再經由台灣銀行彙總後,台銀會將資料送到財稅資料中心,作為營業事業日後在申報營業額時,是否有短漏報的參考。


     他舉例,比如說,如果有業者向銀行兌領金額是1000萬元,但營業額卻僅申報500萬元,即顯不相當,會列為查核對象。98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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