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管中維台北19日電)金管會委員會議今天通過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修正案,將原規定保險業董事、監察人各5分之1以上應具備專業資格,增加至3分之1,董事長也應取具專業資格。


  修正案並明定保險業董事長及具備專業資格條件董事、監察人選任,應經主管機關認可。


  根據規定,保險業應在董事長及具備資格條件董事、監察人選任後15日內,檢具有關資格文件,報請主管機關認可;若其資格條件未經主管機關認可,主管機關得限期命保險業調整。


  金管會表示,前述規定主要是希望提升保險業董事會專業能力,健全保險業經營。


  金管會指出,為了讓保險業董事會專業能力有足夠的調整時間,修正案規定,得自準則修正後,擔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屆滿後適用。98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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