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2009.03.02 03:15 am


呆帳大戶公布規定從嚴,門檻從過去呆帳金額逾1億元才要揭露,改為5,000萬元以上,或貸放後半年內就發生逾期、呆帳逾3,000萬元,銀行就要揭露。這一批新的呆帳大戶,4月底就會全部曝光。


力霸集團弊案爆發後,行政院曾下令各銀行,從民國96年開始公布1億元以上呆帳大戶,配合這次銀行法修正,再將揭露門檻下修,未來須揭露的呆帳大戶範圍更廣,更多呆帳大戶無所遁形。


金管會官員昨(1)日表示,為配合新修正通過的銀行法規定,金管會上周五(27日)已發函各銀行,要求必須依新規定揭露呆帳大戶。


根據新修正的銀行法第48條規定,銀行對於同一客戶轉銷呆帳金額超過5,000萬元,或者貸放後半年內發生逾期,累計轉銷呆帳金額達3,000萬元以上的資料,將不負保密義務。


金管會官員表示,銀行法只規定不負保密義務,並不代表銀行一定要主動揭露,金管會特別依銀行第49條規定發布函令,將這項呆帳資料列為銀行須定期揭露的項目,讓資訊更加透明化。


根據金管會這項函令,各銀行必須在每年430日前,在網站專區揭露截至上一年度1231止,每一客戶轉銷呆帳金額達5,000萬元,或貸放後半年內逾期、呆帳達3,000萬元以上的呆帳資料,並依呆帳金額大小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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