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經核處罰鍰新臺幣400萬元,並命令解除舞弊行員職務


一、裁罰時間:98年5月7日(本會第250 次委員會議通過)
二、受裁罰之對象: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129條第7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日盛銀行前企金人員曾俊雄於96年7月間承作某公司授信案時,以偽造本票向該行詐欺取得授信款項,致該行損失約新台幣2億元;另曾員94年11月起偽造該行放款繳款存根,私下不當收取帳戶管理費期間長達二年,金額達新台幣520萬6仟元。本案因該行未落實內控制度之執行,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核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該行解除曾員之職務。


資料來源:金管會 最後更新日期:中華民國 98 年 05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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