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朱婉寧、王光慈/台北報導】2009.05.13 03:30 am


行政院昨天審查完成「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草案,明定來台投資外國企業若含陸資比率達百分之卅,就認定為陸資。


另外,未來陸資企業超過實收資本額八千萬元以上,必須每年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財務報表,以利政府掌握陸資在台營運狀況。


經濟部長尹啟銘表示,最快六月開放陸資來台投資。


至於第一階段開放陸資投資九十九項產業,陸委會副主委傅棟成指出,包括製造業、服務業和公共工程等三大類,行政院傾向開放總額的百分之廿至卅,但具體項目仍在討論中。


傅棟成說,電信類、媒體業及半導體產業等敏感性項目,確定不會第一波開放。


經濟部表示,第二階段可能開放金融業及電信業等敏感事業,經濟部會依據兩岸關係條例規定,訂定投資限額、投資比率,未來金融業的投資案也將會專案審查。


尹啟銘強調,草案還訂定「防禦條款」,大陸地區軍方投資或具軍事目的的企業不能來台;另外,陸資來台若連續投資在我國經濟上具有獨佔、寡占或壟斷地位的產業,或在政治、社會或文化具有敏感性,或影響國家安全,或對國內經濟發展或金融穩定有不利影響者,政府得禁止投資。


至於陸資定義,尹啟銘指出,除了陸資證券投資超過百分之十即視為直接投資,適用陸資來台相關規定外。


昨天行政院決定,來台外商企業只要陸資股權達百分之卅,就視為陸資管理。


另外,尹啟銘指出,除了百分之卅的認定外,若陸資對外商公司含控制能力,也會被認定為陸資;未來將根據公司法關係企業專章規範,以行政函令訂定所謂「控制能力」的範圍。


陸資間接投資定義 持股30%以上


【經濟日報記者蘇秀慧/即時報導】2009.05.12 11:32 pm


行政院12日審查完成「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草案,經第三地來台投資陸資認定採陸委會版本,即以持股30%以上,或對該公司具有實質控制能力,即視為陸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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