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北京13日電】2009.05.13 07:35 pm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將於14日將正式公佈「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補充規定」,從公佈日起生效,「補充規定」首度納入財產保全制度。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補充規定」的主要內容包括適用範圍、案件管轄、舉證責任、財產保全、審查程序、審判組織、申請認可及審理期限等,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明確規定了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台灣有關法院民事判決,與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具有同等效力。最高人民法院指出,1998年「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生效以後,人民法院認可台灣法院的民事判決,與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一直是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但在實踐中,有些台灣法律界人士和台灣民眾誤認為被認可的台灣法院作出的判決在效力上要低於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為了消除這種誤會,「補充規定」第一條明確寫明了被認可的台灣法院的判決與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具有廣泛性和統一性。從民事案件大的分類上,明確申請認可的台灣有關法院民事判決,包括對傳統民事、商事、智慧產權、海事等糾紛案件作出的判決。無論上述哪一類民事案件,都可依據「規定」和「補充規定」申請認可;在適用範圍上,「補充規定」明確申請認可台灣有關法院的民事判決和裁定、調解書、支付令,以及台灣仲裁機構裁決的,適用「規定」和「補充規定」,從而將這5類文書的申請認可程序歸於統一。


第三,具有現實性和針對性。「補充規定」加大了台灣法院民事判決認可的力度,最大限度地為申請認可案件的當事人提供便利。最大亮點就是設定了財產保全制度。


「補充規定」規定申請認可期間,申請人可以全程申請財產保全,從而把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最大化,同時又把擔保制度引入財產保全程序,並要求申請人提供財產存在的證據,減少因財產保全錯誤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最大限度地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


因此,審理申請認可案件,實行財產保全制度,是中國大陸司法制度的一項創新。


隨著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的修改,「補充規定」還把當事人申請認可的時間由1年延長到2年。此外還規定,2年內因發生不可抗拒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而不能提出認可申請的,在障礙消除後的10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為解決申請人所提交的民事判決書的真偽難以辨認,部分申請認可的民事判決的效力是否確定不明確,申請認可的被執行財產是否存在不清楚等問題,「補充規定」規定申請人對此負有舉證責任,以防止在認可程序中出現錯誤,或者認可以後判決確認的被執行財產不在大陸地區,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


第四,具有規範性和可操作性。「補充規定」注重規範辦案程序,提高辦案品質和效率,對辦理申請認可案件進行了嚴格規範。一是規範案件管轄,解決辦案中出現的管轄權衝突;二是在辦案機制上實行立案、審理、執行分開,確保案件公正處理。申請認可案件的立案統一由立案庭立案審查,然後交由相關的民事審判庭的審判人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作出認可的裁定後,申請人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執行台灣有關法院的民事判決。


第五,具有包容性和前瞻性。考慮到長期以來兩岸法律制度和概念出現的差異,以及台灣對「規定」的認知情況,「補充規定」對某些表述作了變通,將「生效判決」表述為「判決效力已確定」,並把能夠確認判決真實和判決效力已確定作為認可其效力的重要條件。為解決申請認可後與執行的銜接,「補充規定」規定申請人依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該判決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曾於1998522制定了「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此後又分別作出「關於當事人持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調解書或者有關機構出具或確認的調解協議書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可,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復」、「關於當事人持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支付令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可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批復」,明確申請認可台灣有關法院的調解書、支付令,比照「規定」辦理,從而使申請認可案件的範圍擴大。


然而,隨著申請認可台灣法院民事裁判文書範圍的不斷擴大和案件數量的增多,在審理這類案件的過程中遇到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尤其是海峽兩岸基本實現三通後,經貿交流與合作不斷擴大,進一步認可具有財產執行內容的民事判決,確保認可後的裁判文書切實得到執行,真正把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實現好保護好,對促進兩岸經貿、文化交流具有重要意義,為了保證認可台灣法院民事裁判文書在促進兩岸關係發展中能夠發揮更大的作用,制定了「補充規定」。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markysli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