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台灣銀行業實務》林宜學著 宏典文化出版


可轉讓定期存單(Negotiable Certificates of Deposit;簡稱NCD )係銀行發行有一定面額可轉讓之定期存單。其面額以新臺幣10萬元為單位,按10萬元之倍數發行,存期最長期限不得逾越1年。可轉讓定期存單可作為銀行資產負債管理之工具,以籌措短期資金。


可轉讓定期存單與一般定期存單之差異


1.轉讓方式:一般定期存單不得轉讓,可轉讓定期存單可隨時轉讓。


2.記名方式:一般定期存單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發行時,可採記名或無記名,無記名方式之可轉讓定存單持有人可申請變更為記名式,但變更後則不得再改變。


3.存款期間:一般定期存單存款期間並無限制,可轉讓定期存單存期最長期限不得逾越1年。


4.面額:一般定期存單存款面額並無限制,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以新臺幣10萬元為單位,按10萬元之倍數發行。


5.利率:一般定存單不論機動或固定均以牌告利率計算;可轉讓定存單則由銀行視銀行之資金情況自行與客戶用議價方式,不受銀行牌告利率之影響。


6.中途解約:一般定期存單可辦理中途解約,可轉讓定期存單不得中途提取。


7.付息方式:一般定期存單按月付息,可轉讓定期存單到期連同應付利息一次清償。


8.逾期計息:一般定存單逾期提領以活期存款利率計算逾期息;而可轉讓定存單逾期不計息。


9.掛失補發:一般定期存單遺失向存款銀行辦理掛失補發即可,可轉讓定期存單為有價證券,遺失時必須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經取得除權判決後始能補發存單。


10.利息所得稅:一般定期存單存戶之利息所得,除由銀行於給付時依規定扣繳利息所得稅外,尚須併入其所得總額申報綜合(或營利事業)所得稅;可轉讓定期存單存戶之利息所得,則依分離課稅辦法規定,存單到期兌償時一次扣繳稅款(目前規定按利息給付額扣取20%),不再併計存戶之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所得總額。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markysli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