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台灣銀行業實務》林宜學著 宏典文化出版


()徵信準則


銀行公會為提高各銀行之徵信水準,加強徵信工作,發揮徵信功能,並求銀行間徵信作業之一致性與合理化,特訂定徵信準則。重點如下:


1.工作守則


(1)徵信人員對徵信資料應依法嚴守秘密。


(2)徵信人員應依誠信公正原則,辦理徵信工作。


(3)徵信人員應為非該案業務經辦人員。


2.徵信程序


(1)客戶申請授信時,由營業單位索齊資料後,移送徵信單位辦理徵信。


(2)為謀徵信工作迅速完成,徵信單位對於經常往來客戶,得事前主動索齊資料,辦理徵信。


(3)為爭取優良廠商,徵信單位亦得主動蒐集資料辦理徵信,並將結果通知相關單位參考。


(4)聯合授信案件之徵信工作,倘經參加銀行自行評估主辦銀行提供之聯合授信說明書內容,認已涵蓋其所需之徵信資料及徵信範圍者,得將聯合授信說明書作為徵信報告,或依其自行評估結果酌予修正後採用之。


(5)徵信單位辦理徵信,應以直接調查為主,間接調查為輔。


(6)授信客戶發生突發事件,徵信單位得配合營業單位派員實地調查。


(7)各銀行間宜加強聯繫,以掌握客戶營運動態必要時得與較具規模之專業徵信機構密切聯繫。


3.徵信檔案之管理:


(1)徵信資料應加整理,保持完整。


(2)徵信資料應依客戶別單獨設卷,並應依資料先後及資料性質整理歸檔。


(3)徵信檔案為機密文件,管理檔案人員應負責妥善管理,除經辦工作人員外,非經主管核准,不得借閱。授信戶已清償銷戶者,其徵信檔案仍應妥予整理保管,並訂定適當之保存期限。


4.徵信員之權責:


(1)徵信人員應對所作之徵信報告,就徵信當時狀況及其所能知悉之事項負其責任。


(2)凡依徵信準則、各銀行有關規定及一般慣例所作之徵信報告,事後雖發現瑕疵,應免除其責任。


5.徵信資料:


(1)會員銀行、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政府計畫性或已提供本行定存單十足擔保之授信案件,得酌情免辦徵信。


(2)個人授信時,其個人年度收入應根據有關資料予以匡正,其在金額機構總授信金額達新台幣「二千萬元」者,應與最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加附繳稅取款委託書或申報繳款書影本或扣繳憑單影本核對。


(3)中小企業總授信金額在新台幣六百萬元以下;或一千五百萬元以下且具有十足擔保者,其徵信範圍得予簡化。中長期授信達新台幣二億元者,另加送營運計畫、現金流量預估表、預估資產負債表及預估損益表。


(4)對法人組織之營利事業,若授信歸戶總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者,其作為財務分析依據之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財務簽證(最近一年內新設立之授信戶得以會計師驗資簽證及已附聲明書之自編財務報表代替)。每年「 六月一日 」起所提供之會計師財務簽證報告,必須是最近年度之財務報表。


(5)會計師財務查核報告書之徵提,凡公司行號依「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辦理之財務報表,如:依證券交易法編製之財務報表(上市上櫃用途)、送經濟部決算報表、向金融機構申請融資用之財務報表等,均可做為財務分析之用,至於稅務報表、客戶自編報表與上市公司之核閱報表,均未經會計師查核,不能據以取代會計師財務簽證之財務報表。


()徵信調查


1.信用調查之資訊來源主要有:借保戶往來廠商、銀行同業、實地調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票據交換所。


2.票據信用查詢新制第二類比第一類多列退票明細資料,故以第二類查詢為宜。


3.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有關授信戶資料之揭露期間如下:(1)逾期、催收紀錄自清償日起揭露三年 (2)呆帳紀錄自轉銷日起揭露五年 (3)退票紀錄自退票日起揭露三年 (4)拒絕往來紀錄自通報日起揭露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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