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台灣銀行業實務》林宜學著 宏典文化出版


()借保人之法定資格


1.自然人:法律行為之能否發生法律上之效力,以行為人是否具有行為能力為斷。


(1)有行為能力人:


所謂有行為能力人,係指能以獨立之意思,為有效法律行為者。有行為能力人,可分為二種:A.成年人(滿二十歲為成年人)B.未成年人已結婚者


(2)限制行為能力人


所謂限制行為能力人,乃指其法律行為能力受到限制之人。具體而言,係指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


(3)無行為能力人


所謂無行為能力人係指完全無法律行為能力之人,通常指: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


(4)法律行為無效:無行為能力人(未滿七成之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所為之法律行為,無效,但事實行為(如遺失物、漂流物之拾得)仍發生法律效果。


(5)法律行為須法定代理人代理: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


2.獨資:未具法人資格應視同負責之自然人借款。


3.合夥:應由具有代表合夥權限之合夥人合法代表。


4.公司:為營利社團法人,應依公司法規定聲請設立,經主管機關核准。


5.非營利法人:應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


()信用評估的要素


1.5C評估要素:早在1910年,美國銀行家波士特(William Post)首先提出構成企業信用的四項要素:品格(Character)、能力(Capacity)、資本(Capital)、擔保品(Collateral),引起各方注目。後來,銀行家基(Edward F.Gee)主張加上企業環境(Condition of Business),改稱5C 信用要素。其中擔保品和環境為外部因素,品格、能力、資本為內部因素。


2.4F評估要素:羅勃特摩利斯協會(Robert Moris Associates)又把信用五要素改為三要素,將品格、能力合稱為個人要素(Personal Factor),將資本、擔保品合稱為財務要素(Financial Factor),將企業環境改為經濟要素(Economic Factor)1955年,德類克(Milton Drake)又把個人要素改為管理要素,形成目前企業信用三要素(管理、財務、經濟)。後來,歐、美、日本等國在信用分析中發現工商企業成敗都與內部組織管理有關,主張增加組織要素(Organization Factor),連同以上三要素,稱為4F 要素。


3.信用方程式:貝克曼和巴特爾(Theodore N.Beckman Robert Bartels)兩位教授後來又把信用5C 要素中品格、能力和資本三個內在要素形成不同組合,組成下列信用方程式:


(1)良好的信用=品格+能力+資本


(2)基本的信用=品格+能力+資本不足


        =品格+資本+能力不足


(3)低劣的信用=品格-能力-資本


        =資本-品格-能力


(4)欺詐的信用=能力-品格-資本


  這就是說,企業具有良好的信用,必須具備品格、資本和能力等三項要素,如果資本不足或者能力不足,就不能說是良好的信用,只能算是基本的信用。如果只有品格,沒有能力和資本;或者只有資本,沒有品格和能力,那就屬於低劣的信用。如果只有能力,沒有品格和資本,這就可能成為欺詐的信用,十分危險。


4.“C”學說:有些學者在原來的Character(品格)Capacity(能力)Capital(資本)Collateral(擔保品)Condition(環境狀況)這五“C”外,又增加了Control(控制)Computerize(電腦化)一項。


5.“A”學說:美國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將企業要素歸納為以下六項,即:經濟因素(Economic Aspects)、技術因素(Technical Aspects)、管理因素(Managerial Aspects)、組織因素(Organizational Aspects)、商業因素(Commercial Aspects)和財務因素(Financial Aspects)


經濟因素:主要考察市場經濟大環境是否有利於受信企業的經營和發展。


技術因素:主要考察受信企業在技術先進程度、生產能力、獲利能力上是否有利於還款。


管理因素:主要考察受信企業內部各項管理措施是否完善,管理者經營作風和信譽狀況的優劣。


組織因素:主要考察受信企業內部組織、結構是否健全。


商業因素:主要考察受信企業原材料、動力、勞力、設備是否充分,產品銷售市場和價格競爭力等是否優良。


財務因素:主要從財務角度考察受信企業資金運用、資本結構、償債能力、流動性、獲利能力等水準高低。


()授信5P原則


1.借款戶因素(People)


  是指對借款戶之營業歷史、經營能力、誠實信用、關係企業情況進行瞭解。


2.資金用途因素(Purpose)


指事前瞭解借款戶的資金用途是否正當,並在貸款後追蹤是否依照原定計畫運用。資金用途依銀行承擔之風險由低至高依序如下:(1)購買流動資產 (2)購置固定資產 (3)償還既存債務(4)替代股權。


3.還款財源因素(Payment)


  還款財源是確保債權本利回收的先決條件。分析借款人償還貸款的資金來源,應是銀行評估授信的核心。


4.債權保障因素(Protection)


債權保障為銀行收回貸款之第二道保障,以防原有之還款來源不能實現;債權保障又分為:


內部保障:包括a.借戶有良好之財務結構;b.週全的放款契約條款;c.借戶之資產作擔保。


外部保障:包括a.保證人(含信用保證機構之保證)b.背書保證;c.第三者之資產提供擔保。


5.授信展望因素(Perspective)


銀行承作授信案件可獲得利息、手續費收入等利益,但也必須承擔債權無法收回等風險,因此銀行必須注意借款人事業展望,未來發展性,在收益與風險輕重的考量下,作出正確的抉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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