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台灣銀行業實務》林宜學著 宏典文化出版


1.意義:


依銀行法第十六條規定,信用狀乃銀行受客戶之委任,通知並授權指定受益人,在指定受益人履行約定條件後,可依照一定款式,開發一定金額以內之匯票或其他憑證,由該銀行或其指定之代理銀行負責承兌或付款之文書。


2.種類:


(1)即期信用狀:信用狀指定之受益人(賣方)依信用狀條款交貨後,即可簽發即期匯票檢附有關交易單證,不須經承兌即可逕向開狀銀行提示請求付款。


(2)遠期信用狀:由信用狀受益人(賣方)於交貨後,依照信用狀條款,按貨款金額簽發匯票,持經開狀行或其指定銀行承兌後,約定期間付款。


3.開發國內遠期信用狀融資


(1)約:由申請人與銀行簽訂「國內購料約定同意書」。


(2)開發信用狀:


  申請人申請開狀應逐筆填具「開發國內不可撒銷信用狀申請書」,並檢附訂單或買賣契約影本。


  經審核符合條件時,即徵求申請人按信用狀金額開具還款本票交銀行存執,並計收保證金及開狀手續費。


  信用狀應經有權人員簽章後,正本寄送受益人、副本寄交申請人,並留底一份。


  信用狀以開狀銀行通知受益人,並自行承兌為原則,但申請人如有必要時,得指定受益人所在地之營業單位為通知銀行。通知銀行除轉送信用狀外,並得代理開狀行承兌受益人所開匯票,惟匯票到期應向開狀銀行提示付款。


(3)修改信用狀:


申請人應填具「國內信用狀修改申請書」,向開狀銀行申請。


應依規定費率計收修改信用狀手續費。修改內容如屬信用狀金額之增加或匯票期限之延長者,其增加或延長部份應補收承兌手續費,及金額增加部份之保證金、還款本票。


(4)註銷信用狀:


申請人應具函向開狀銀行申請。


開狀銀行接到申請函後,即通知受益人(賣方),經其書面同意並繳還信用狀正本後,始可辦理註銷。


(5)承兌:


信用狀受益人依信用狀所訂貨品、數量及時間交貨後,得就貨款金額簽發遠期匯票,會同信用狀申請人共同出具「匯票承兌申請書」聲明確實已交貨,由「申請人」及「受益人」雙方簽章後,並檢附統一發票、有關單據及信用狀正本向開狀銀行申請承兌。


開狀銀行受理申請後,應即審核單證、核對印鑑,符合條件時,即在匯票承兌欄加填大寫承兌金額及阿拉伯數字打孔,並由有權人員簽章承兌。


「匯票承兌申請書」於註明「已承兌」及日期後收存備查。


匯票承兌後即通知信用狀申請人,並轉交統一發票及有關單證。


n承辦單位開發信用狀時向申請人徵取之還款本票,其金額應與承兌匯票金額相同。


(6)現:


 經承兌之匯票,執票人得隨時向各營業單位申請貼現。


(7)匯票到期付款:


承兌匯票到期前,開狀銀行應通知信用狀申請人,將匯票票款於到期日前繳存銀行備付,或由申請人依規定申請開狀行墊付。


開狀銀行應於承兌匯票到期日,將前所徵取之還款本票提出轉帳,同時並將原以現金繳存之保證金,抵繳部份匯票票款。


(8)匯票到期申請墊款:


承兌之匯票(含已貼現者)到期時,信用狀申請人得逐筆填具「承兌匯票墊款申請書」,向開狀行申請墊款兌付,惟匯票付款期限與銀行墊款期限二者合計最長以不超過一八○天為原則。


墊款以短期(擔保)放款科目列帳,本金到期歸償,利息原則上於償還本金時一併收取,亦得採按月計收方式辦理。


4.開發國內即期信用狀融資


(1)訂約:由銀行與申請人訂約。


(2)開發信用狀(同遠期信用狀)


(3)修改信用狀及註銷信用狀。(同遠期信用狀)


(4)墊款:每筆墊款以不超過「180天」為原則。


(5)墊款到期收回:利息原則上於償還本金時一併收取,或採按月計收方式辦理。


5.應注意事項:


(1)客戶申請核給國內信用狀額度時,除提供一般徵信資料外,並應提供其主要供應商(信用狀受益人)之基本資料。


(2)供應商(信用狀受益人)所營事業及其銷售商品,應為申請人營業所需,供應商如為申請人之關係人,應查證其實際交易情形。


(3)核定授信額度及循環動用期限時,應審酌資金用途、申請人之全年營業額、營業週轉期及其他行庫已核給之國內信用狀額度。


(4)銀行辦理國內信用狀業務,應有申請人合法之實際交易行為作基礎,應請其提示訂單、買賣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5)信用狀受益人申請承兌或付款,除應履行信用狀規定條件外,尚應提示:


統一發票正本。


貨物業經申請人簽收之交貨單據正本,或運送人簽發之提貨單據正本。


  前項統一發票之發票日,交貨單據之簽收日,提貨單據之簽發日,以不早於信用狀開狀日為原則。


(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銀行得拒絕核給國內信用狀授信額度或拒絕受理信用狀之開發,其已核給授信額度者並得視個案情形核減或取消其授信額度:


供應商所營事業性質及其銷售之產品非屬申請人營業所需,有違常情者。


供應商為申請人之關係人,二者關係密切,顯無需以信用狀作為付款工具;或其相互買賣之標的物非屬買方或賣方營業項目之產品;或同一貨品先由一方售予他方,嗣後再向他方購回者。


申請人申請開發信用狀,其購買之貨品與營業性質不符;或其購買之數量或金額與其營業規模顯不相當;或所列貨品單價偏離當時正常市價者。


銀行將信用狀項下墊付貨款撥付至信用狀受益人指定帳戶,但隨即由申請人提領該筆資金,或其資金流向與申貸用途不符,有不當流用情事者。


n銀行請求申請人提供有關資料或必要之協助,申請人未予充分配合;或申請人有違反承諾事項之情事發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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