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台灣銀行業實務》林宜學著 宏典文化出版


1.意義:


「貼現」是指借款人以其因交易而持有之未到期承兌匯票或本票讓與銀行,由銀行以預收利息方式先予墊付,俟本票或匯票到期時收取票款並償還墊款之融通方式。


(1)銀行辦理貼現業務,以未到期承兌匯票及本票為限,支票則不得辦理貼現。


(2)所謂承兌匯票,係指匯票經付款人承兌而言,付款人在匯票正面承兌簽名者,應負付款責任。銀行辦理承兌匯票之貼現,係以「承兌人」之信用為基礎,而辦理本票之貼現,則以發票人之信用為基礎。


(3)銀行辦理貼現,由銀行按貼現日至票據到期日之期間,依約定利率計算利息,預先從票據金額中扣除,以扣除利息後之餘額撥款於貼現申請人,實質收益較一般短期放款利率為高。


2.承作方式:


(1)申請貼現者須為信用良好,財務正常之工商企業。


(2)貼現票據:


  以合法商業交易行為所產生之「承兌匯票」及「本票」為限,對於非屬實際商業行為所得之融通性票據,不得受理貼現。


  工商企業為籌集短期資金而經金融機構或票券商保證發行之本票,並無實際交易行為作基礎,屬融資性票據,不得辦理貼現。


  申請貼現之票據如欠缺法定應記載事項、禁止背書轉讓之票據、背書不連續或其他有礙票據權利行使之瑕疵者,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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