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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台灣銀行業實務》林宜學著 宏典文化出版


銀行協助企業購買、更新、擴充機器設備、或改良其營運所需之廠房、土地、機器等或協助企業從事重大之投資開發計畫為目的之融資為資本支出融資,因資本支出金額大、回收期限長,故宜以中長期授信配合,通常又稱為「計畫性融資」,如果該計畫是屬於發電廠、焚化爐、鐵公路、橋樑、隧道等公共建設計畫,其還款來源主要是靠開發商所簽下的合約(如出售電力、蒸汽或垃圾代處理收入等)所保證之長期的收入,稱之為「專案融資」。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模式有BOTBOOBT……等模式,說明如下:


1.BOT意義:


BOTBuild-Operate-Transfer的簡稱,一般係指民間企業支付權利金,取得政府特許以投資及籌資興建公共設施,並於興建完成後一定期間內經營該設施,特許經營期間屆滿後,再將該設施之所有資產移轉予政府。若不需移轉資產而由民間企業繼續營運者,則為BOO(Own)模式。


2.實例:


 (1)台灣高速鐵路,即是採BOT模式。


 (2)民營電廠則採BOO模式。


3.執行BOT約五個階段:


 (1)規劃投標期


(2)訂定契約期:工程、採購與建造合約(Engineering Procurement and Construction ContractEPC)係指以總價承包且價格固定之工程採購與建造合約,即承包商所承攬工程總價款不得隨通貨膨脹調整。


(3)建造期


(4)營運期


(5)移轉期


4.BOT融資風險評估:


 銀行評估BOT之要素分為:


 (1)投資計畫本身,包括:


  股東能力與誠信。  技術來源與績效。  土地取得與地上權。  相關開發計畫與配合措施。  資金來源與投資報酬。  興建、監督與控制。  原物料供應與公用措施。  產品、售價與市場分析。  營運績效與成本結構。


 (2)外在環境:


  計畫環境與環境保護。政治風險與政府承諾。法律條款與不可抗力因素。


5.其他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模式:


 BOT外,國際間或我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模式尚有:


(1)BOO(Build-Own-Operate)為配合國家政策,由民間自行覓土地注資規劃興建,擁有所有權,並自為營運,無須將資產移轉給政府,民營電廠即屆BOO模式。


(2)BT(Build and Transfer):由政府規劃民間籌資興建,建設完成後再由政府一次或分期償付建設經費。


(3)OT(Operate and Transfer):政府將已興建完成之公共建設委託民間機構於一定期間內經營,營運期滿後,營運權歸政府,即所謂「公辦民營」或「公有民營」。


(4)BTO(Build-Transfer-Operate):由民間機構籌資興建公共建設,興建完成後將資產移轉給政府(政府取得所有權),再由政府委託該民間機構經營一段期間。


(5)BLT(Build-Lease-Transfer):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公共建設,完工後租給政府使用,租期屆滿後將該資產移轉給政府。


(6)BL(Build-and-Lease)由政府興建公共建設租予民間機構使用


(7)ROT(Rehabilitate-Operate-Transfer) 政府將老舊之公共設施交由民間機構修復改建,並經營一段時間後移轉給政府。


6.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民間參與政府規劃之重大公共建設案主要優惠項目如下:
(1)
所需私有土地,得由主辦機關依法辦理徵收。
(2)
授信額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得不計入銀行法第33-3條所稱授信限額內。
(3)
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4)
投資支出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抵減。
(5)
在國內尚未製造供應之機具設備,免徵進口關稅。
(6)
供其直接使用之不動產應課徵之地價稅,得予適當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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