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更新日期:2009/05/23 04:09


〔記者陳曉宜、楊國文/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及施行法部份條文修正案」,全面終止父債子還條款,且有條件溯及既往,預計十天至半個月後經總統頒布施行。


以所得遺產為償還上限


昨天三讀通過的修正案有兩大改變,一是採全面限定繼承,未來不會再有父債子還情況,不論是成年或未成年人,皆不需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手續,即可以所得遺產為償還上限。也就是繼承財產若只有五百萬元,即使繼承債務有一千萬元,也只要還五百萬元。


二是在修法施行前繼承債務多於遺產者,有三類人可以溯及既往,可不再償還遺產範圍外之債務,包括繼承保證契約債務,例如父親生前幫人作保留下的債務;代位繼承債務,例如孫子繼承爺爺的債務;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繼承債務者,例如嫁出去的女兒在不知情下繼承父親債務。


因此,與父母同居共財且知情債務借貸情況者,就不能溯及既往,除非子女可舉證其不知情。


先前法務部恐全面溯及既往,引發債權人強烈反彈,影響法律安定性,持反對意見,經過朝野協商後,改以正面表列的方式,有條件溯及既往,讓真正弱勢者得以從不公平債務中解脫。


意圖詐債權人 償債則不限遺產


雖然修法採全面限定繼承,但也有例外原則,繼承人若隱匿遺產情節重大、在遺產清冊作虛偽記載情節重大或意圖詐害債權人,或違反其他相關規範,使債權人權益受損害時,繼承人除應依現行法律負賠償責任外,未來償債將不能以所得遺產為限。


而為避免債務人在過世前兩年脫產,修正案規範,在繼承開始前兩年內所接受的贈與也視為遺產。如果財產移轉或滅失,價額依贈與時價值計算。


為維護法律的安定性及債權人權益,此次修法也明訂修正施行前已經償還的債務,繼承人不得再要求返還。


法務部指出,法律以不溯及既往為原則,但有許多繼承人,不知道被繼承人遺留下龐大債務,因此,對現存最常發生、也最不公平的保證契約債務、代位繼承、無法知悉債務存在等三種繼承現象,修正得溯及既往,負有限責任,不僅解決父債子還的枷鎖,也兼顧債權人的權益。



銀行︰從嚴核貸 增加保人


自由時報更新日期:2009/05/23 04:09


〔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民法繼承編終止「父債子償」,銀行業者指出,未來貸款業務雖可能增加保人、管控高齡債務者,但還是以申貸者的償債能力、負債比例為放款的主要考量依據,實際的做法,還有待研究修法內容後再加以因應。


銀行公會指出,先前立院研擬修法終止父債子償情形時,金管會曾要求部分大型放款銀行,從現有放款資料推估影響層面,不過,銀行的聲音仍不敵立院修法的決心。


昨日修法的重點,在於「有條件溯及既往」,銀行業者昨日已緊急研究修法內容,了解自行放款債務中,有多少可能因此而受到影響,導致無法催收。


民法父債子償條款三讀通過取消,銀行業者昨日表示未來將從嚴核貸,或是要求貸款者增加保人,對於已核貸的案件,更須緊盯借款人是否還款異常,但銀行業者也認為,依照銀行實務運作,對於申貸戶是否給予貸款,主要還是考量該戶的還款、償債能力,及本身的負債比是否過高、有無擔保品等條件。


但也有銀行坦承,如果一個高齡七、八十歲的人前來銀行要求貸款,銀行本來就會擔心該貸款戶未來是否能順利清償債務,特別是「父債子償」的條款取消後,未來這類高齡借款戶,銀行勢必會以要求增加抵押品、增加保人、降低貸款額度等條件以求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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