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台北26日電】2009.05.26 09:11 pm


配合去年底銀行法修正,行政院金管會研擬修正銀行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明定以資本適足率8%6%2%為劃分銀行資本等級的標準,共分為4級。


金管會今天表示,根據修正草案,銀行法第44條第1項所稱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一定比率,是指合併資本適足率及銀行本行資本適足率均不得低於8%及最低資本適足率要求。


修正草案同時明定,資本等級劃分標準分為4級,其中,「資本適足」是指資本適足率為8%以上及符合最低資本適足率要求;「資本不足」指資本適足率為6%以上,未達8%或未符合最低資本適足率要求。「資本顯著不足」指資本適足率為2%以上,未達6%;「資本嚴重不足」指資本適足率低於2%,銀行淨值占資產總額比率低於2%者,視為資本嚴重不足。


修正草案指出,銀行依規定申報資本適足率,主管機關應依計算的規定審核其資本等級;銀行的資本等級若經審核為資本不足、資本顯著不足及資本嚴重不足,主管機關應依規定採取相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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