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台灣銀行業實務》林宜學著 宏典文化出版


政府為平衡國際收支,穩定金融,實施外匯管理,特制定管理外匯條例,管理我國之外匯收支與交易。管理外匯之行政主管機關為財政部(現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辦理),掌理外匯業務機關為中央銀行。其管理措施對銀行業務之影響者主要有:


()中華民國境內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等值外匯收支或交易之資金所有者或需求者(以下簡稱申報義務人),應向中央銀行申報。


()申報義務人得於填妥申報書後,逕行辦理新台幣結匯者:


  1.公司、行號、團體及個人出口貨品或對非居住民提供勞務收入之匯款。


  2.公司、行號、團體及個人進口貨品或公司、行號及團體償付非居住民提供勞務支出之匯款。


  3.公司、行號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五千萬美元之匯款;團體、個人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五百萬美元之匯款。


  4.非居住民每筆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十萬美元之匯款。但境外非中華民國金融機構不得以匯入款項辦理結售。


所稱非居住民,係指未領有台灣地區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或領有相關居留證但證載有效期限未滿一年之非中華民國國民,或未在中華民國境內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行號、團體,或未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之非中華民國法人。


()申報義務人應檢附與該筆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核准函等證明文件,經銀行業確認與申報書記載事項相符後,始得辦理新台幣結匯者:


  1.公司、行號每筆結匯金額達一百萬美元以上之匯款。


  2.團體、個人每筆結匯金額達五十萬美元以上之匯款。


  3.經有關主管機關核准直接投資及證券投資之匯款。


  4.對大陸地區之匯出匯款,但依央行其他規定免附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5.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交易,其交易標的涉及中華民國境外之貨品或勞務之匯款。


  6.依央行其他規定應檢附證明文件供銀行業確認之匯款。


()申報義務人應於檢附所填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經由銀行業向央行申請核准後,始得辦理新台幣結匯:


  1.公司、行號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超過五千萬美元之必要性匯款;團體、個人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超過五百萬美元之必要性匯款。


  2.下列非居住民每筆結匯金額超過十萬美元之匯款:


    (1)於中華民國境內承包工程之工程款。


    (2)於中華民國境內因法律案件應提存之擔保金及仲裁費。


    (3)經有關主管機關許可或依法取得自用之中華民國境內不動產等之相關款項。


    (4)於中華民國境內依法取得之遺產、保險金及撫卹金。


  3.其他必要性之匯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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