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2009.06.24 02:28 am


信用卡循環利息起算日標準不一,金管會打算修改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明確規範起算日,並要求各銀行採取一致作法。針對立委建議依「應繳款截止日」起算,以利於持卡人,金管會表示會列入考量。


此外,對金管會日前公告「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明訂銀行不可在契約中要附卡持卡人負連帶責任部分,未來是否要求銀行主動換約,及能否追溯既往的適法性問題,金管會也將進一步研議。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林棟樑昨(23)日表示,信用卡循環利息的計算日,目前各國的作法不一,未來金管會希望在信用卡管理辦法修訂時,能有明確規範,希望銀行有一致作法。


目前銀行計算循環利息的起算日,有的是用「刷卡日」、有的是用「結帳日」,也有用「應繳款截止日」,不同的起算日會影響持卡人的循環利息金額,有立委建議統一改為按「應繳款截止日」,認為這樣對持卡人最公平。林棟樑表示,各方的意見,我們都會納入。


據了解,金管會昨天開會討論信用卡相關議題,除計算日標準化,也討論附卡免除連帶責任等相關執行問題。


林棟樑表示,為維護持卡人權益,金管會日前公告「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中,已經要求銀行不可在契約要附卡持卡人對正卡持卡人的債務負連帶責任。


這項規定完成程序後,正卡持卡人無法償還的債務,附卡持卡人就不必償還。


至於是否追溯既往,林棟樑表示,適法性的問題還要再研究。


此外,若上述應記載事項規定通過,銀行必須通知持卡人修改相關的契約,未來並應依新契約處理。


根據了解,對於已經產生違約的案件,應否追溯既往問題,可能要再進一步研究。未來可能分開處理違約與不違約案件的追溯方式。


循環卡息起算變更 銀行利息收入恐減


【經濟日報記者黃欣/台北報導】2009.06.24 02:28 am


聯邦銀行發卡業務部協理陳明智指出,現在各銀行循環利息都是由商店請款的「入帳日」開始計算,大約是消費後兩天。陳明智說,由於消費日不同,加上每位消費者帳單截止日不一,若金管會修改相關辦法,銀行大約會減少數天到一個月的利息收入。


舉例來說,假若持卡人的循環利率為15%,在15日消費10,000元,17日入帳,25日為應繳款期限,則截至25日為止,該名持卡人的循環利息約為37元。


若起息日改為應繳款期限計算,則消費者在25日繳費截止日前都不會產生利息,至少可省下37元。


銀行主管表示,現在信用卡生意不好做,金管會若修改起息日,銀行為了維持營運,可能提高信用卡滯納金等其他費用。目前滯納金大約在100元到450元。


此外,例如補寄帳單或調閱信用卡簽單費用,也可能一併提高。


陳明智表示,信用卡循環利率起息日除了和銀行利息收入有關,也牽涉整體消費者觀感,銀行當然會列入考量與配合,但也希望金管會決定前能多和銀行溝通,並且給予緩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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