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罰時間:98917(本會第269次委員會議通過)。


二、受裁罰之對象:臺灣工業銀行。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61條之11項第2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   臺灣工業銀行子公司台灣工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工銀證)為規避相關法令,94年至97年間安排由台工銀證實質關係人見一投資公司與世宇投資公司(下稱該二投資公司)持有未售出之「臺灣土地銀行受託經管台灣工業銀行九十四年度第一次債券債權證券化受益證券」(下稱「94工銀債」),再由台工銀證與該二投資公司承作以「94工銀債」為擔保品之附賣回交易。


(二)   經查由於臺灣工業銀行未依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29條規定訂定有效管理子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亦未確實辦理對子公司台工銀證之稽核作業,又派兼董監事未盡責控管子公司台工銀證重大風險,致未能事前防止或事後察覺上揭安排交易,該行對子公司之管理存有疏漏,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裁罰結果:依銀行法第61條之11項第2款規定,停止該行投資具控制力之事業6個月,但為符合法令規定之增資行為不在此限。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markysli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