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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的概述


  按揭指以房地產實物資產有價證券、契約等作抵押,獲得銀行貸款並依合同分期付清本息,貸款還清後銀行歸還抵押


  按揭是指按揭人將房產產權轉讓按揭,受益人做為還款保證按揭人在還清貸款後,受益人立即將所涉及的房屋產權轉讓按揭人,過程中按揭人享有使用權。


  “按揭”一詞是英文“Mortgage”的粵語音譯,最初起源於西方國家,本意屬於英美平衡法體系中的一種法律關係,後於十多年前從香港引入內地房地產市場,先由深圳建設銀行在當地試行,之後逐漸在內地流行起來,因為在房地產領域頻頻出現並正式運用于文本,其含義逐漸演化成了“抵押貸款”,目前在國內已經被正式稱為“個人購置商品房抵押貸款”。


按揭的劃分


  香港回歸祖國前,香港對按揭的規定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


  廣義的按揭是指任何形式的質押(質押是動產的抵押)和抵押;狹義的按揭是指將房地產轉移到貸款人名下,等還清貸款後,再將房地產轉回到借款人(抵押人)名下。


抵押與按揭的區別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擔保法》所規定的抵押與香港的按揭有一定的區別,即這兩個法律對抵押的界定都以不轉移佔有為條件。


  按揭就是按揭人(買方者)通過分期付款方式來取得所購商品房所有權。它對買房者來說有兩方面含義:一是房款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分期付;二是在分期付款階段,房子的所有權被“按”著,要等到全部付清才能“揭”(取)到手。另外,按揭售樓涉及到三方債務關係——即按揭人(買房者)、發展商(賣房者)、按揭權人(一般為有關銀行)三者關係。它的程式是,由按揭權人(銀行)先與發展商簽定買房合同,並預付部分購房款;然後由按揭人(買房者)憑該合同與按揭權人(銀行)簽訂按揭合同,由銀行向發展商付清餘下的購房款,而買房者定期向按揭銀行付款,直到按規定付清“按揭款”,按揭過程即告結束。


  抵押貸款是買房者(抵押人)向銀行(抵押權人)借錢的方式。即買房者用所購房產作為抵押物,與銀行簽訂抵押合同,以不轉移所有權方式作為按期向銀行歸還貸款的保證。此項貸款須付利息,買房者(抵押人)按合同約定向銀行還清本息後,便可收回抵押品——“房屋所有權證”與“土地使用證”。這就是說,買房者在還清貸款之前,事實上並不真正擁有所購房屋的所有權。若違約不按期歸還貸款,銀行可以依法作出處理。


  按揭是國際上種通行的房產銷售方式,它與抵押貸款雖然性質不同,但在“按住房屋所有權”來保證債務(分期付款和按期還款)履行這點上殊途同歸,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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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rkysli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