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裁罰時間:981022(本會第274委員會議通過)


二、受裁罰之對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61條之11項第3款及第129條第7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合作金庫銀行北台南分行初級辦事員巫政洋自971216起至9834調離該分行止,以盜刻客戶印鑑併同變造之存摺挪用款項,或將客戶欲轉入支票存款帳戶之款項,改存入特定帳戶或以領現方式挪用。合計挪用8個客戶帳戶,累計挪用金額新台幣10,965,081元。本案該行主管襄理及承辦未確實執行覆核及核對工作、作業流程缺乏內控牽制機制,核有內部控制制度執行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1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 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61條之11項第3款規定命令該行解除巫員職務。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markysli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