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台北報導】2009.10.27 04:17 am


銀行要求企業董監事擔任放款連帶保證人的作法行之有年,且保證期限通常是「終身」。立委賴士葆等人最近擬提案修改民法,規定董監保證期限最長十年,且董監任期屆滿三年後,銀行將失去追償權。


提案的立委賴士葆辦公室昨(26)日表示,企業負責人落跑、不願意承擔責任,連帶保證人不斷被銀行追索,這很不合理,也造成很多社會問題;希望藉由修法,讓銀行授信時更重視企業本身債信,而不是倚賴連帶保證人。


賴士葆所提民法修正案已經完成連署,將提程序委員會,立院本會期很有可能審查。金管會官員對此指出,尊重立委提案,但現行民法第754條已有規範,若保證期間沒有明訂者,保證人可以隨時通知銀行終止保證。


其中,終止前的債務,保證人須要負責;終止後才發生的債務,保證人不必負責。


官員表示,民法對於保證人其實已有保障,但大多數人卻不知可向銀行提出終止保證,以致終身背負企業的債務。


據統計,國內銀行「連帶保證」的授信額度有7.7兆元,其中企金授信的連帶保證額度就有6.1兆元,平均每十件授信案就有8.5件要徵提連帶保證人。


很多企業董監事因職位而被銀行要求擔任連帶保證人,但董監事任期可能只有三年,卻因為擔任連帶保證人,即使離職也可能因企業財務出問題而背負上億元債務。


賴士葆辦公室指出,應修改民法保護企業的連帶保證人,首先是企業董監事的連帶保證應該要訂定有效期間,最長十年;其次是如果董監事任期屆滿後三年或離職後三年,保證責任就應解除,如果銀行要追討其連帶保證債務,必須在三年內追討。


針對很多企業董監事在銀行要求下簽署「拋棄先訴抗辯權」的同意書,造成董監的賠償順序和企業一樣。賴士葆強調,將提案修改民法第746條,銀行求償時應該先追償主債務人,不能跳過主債務人直接找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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