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賴昭穎/台北報導】2009.11.05 05:16 am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證券交易稅條例修正案,明年1月起,買賣公司債、金融債券可免千分之1證交稅的優惠再延長7年,到105年底屆滿,屆時再檢討是否恢復課稅。


財政部長李述德表示,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在911月規定,買賣公司債和金融債券免徵證交稅,但條例將在今年1231落日,形同復徵相關證交稅,但因香港、新加坡等鄰近國家都未對相關債券課證交稅,並考量降低企業籌資成本,財政部提案修法,讓買賣相關債權繼續免稅。


財政部官員說,國內的公司債和金融債券規模約2.9兆元,去年受到金融海嘯衝擊,國內資本市場嚴重萎縮,至今仍未完全恢復,如果復徵相關債券的證交稅,會造成稍微回溫的交易市場再度受創,不利於資本市場的健全發展,因此有必要繼續停徵證交稅。


原本財政部希望透過修法,同意行政部門視狀況停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證交稅;但國民黨立委費鴻泰、陳淑慧等人反對,認為不應該空白授權,須訂出期限。


立委建議應該訂出3年或5年的免徵期限;但列席的金管會官員主張,停徵期限至少要7年,才有利債券市場運作與協助企業籌資。立委最後接受行政部門的建議,規定自9911起,7年內暫停課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的證券交易稅。修正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才生效。


此外,今年所得稅法修正後,從明年起,個人買賣公司債和金融債券的利息所得,改採分離課稅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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