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1-07 中國時報 【中央社】


     社會秩序維護法「罰娼不罰嫖」相關規定違憲。台北縣警察局今天表示,已將查獲暗娼賣淫案件,不列入績效統計;釋憲不影響警方取締色情場所及犯罪行為。


     台北縣警察局表示,目前取締妨害風化,都是以刑法妨害風化罪嫌,移送負責人、媒介行為人為主。警察機關僅負責偵辦及移送案件,有關裁定權及處罰權都不在警察機關。


     縣警局傍晚發布新聞稿表示,因應成人性交易除罪化問題,10月底已經召集相關單位研商。這次大法官會議對社會秩序維護法「罰娼不罰嫖」的釋憲結果,不影響台北縣政府取締色情營業場所,淨化社區環境的立場。


     縣警局表示,警察單位如發現妨害風化案件,都必須移送地方法院簡易庭或少年法庭裁罰,若不移送,反而有違法之虞。


     台北縣政府表示,落實釋憲解釋意旨,已要求縣警察局,查獲暗娼賣淫案件不列入績效統計,且主動協調轄內地方法院簡易庭或少年法庭,對現階段移送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涉案情節較輕微或基於家庭因素從事性工作者,予以從寬或從輕裁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大法官會議在釋字第666號解釋指出,相關規定有違憲法平等原則,自解釋公布日起2年內失效。98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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