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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0 工商時報 【薛翔之/台北報導】


     陸銀來台如果採紅海策略搶市場,有法可治。針對未來開放大陸金融機構在台設置據點的管理,金管會主委陳冲昨(9)日指出,陸銀在台經營若採取「非商業手段」,金管會將根據銀行法授權規定,加以監理。他並舉例,若提供很高的存款利率、很低的放款利率,就可能違反銀行法第61-1條的規定,達到有礙健全經營的程度。


     至於有沒有數量化的指標?陳冲說,金融監理是一種藝術,無法一概而論。


     根據該條規定,銀行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可糾正、命其限期改善外,並將得視情節輕重,做出撤銷法定會議決議;停止銀行部分業務;命令銀行解除經理人或職員職務;以及解除董事、監察人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等處置。


     外傳大陸方面也已內定中國銀行,為首家在台設置據點的大陸金融機構,規劃落地的型態是分行;另外,也有銀行表態來台參股等。對於未來開放來台的陸銀家數,金管會可接受的胃納量為何?陳冲坦言,金管會「當然有腹案!」但既然是談判過程,就不方便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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